2、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2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2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是指用于标识机动车维修服务点的标识牌。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设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设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可以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点的知名度和可信度,方便车主寻找维修服务点,促进维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因此,合理设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设置原则1. 合法合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设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维修标志牌将受到法律制裁。
2. 明显醒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应设置在维修服务点的显著位置,要求标识清晰、字体醒目,方便车主远远就能看到。
3. 界限明晰:维修标志牌应当准确标明维修服务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车主能够准确找到维修地点。
4. 统一标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应当统一标准,避免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况,有利于提升整体形象。
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作用1. 指引作用: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能够为车主提供准确的前往维修服务点的指引,节省寻找时间,提高效率。
2. 安全保障:标志牌的设置可以让车主明确维修服务点的位置,避免在行车途中出现故障时随意选择维修点的风险。
3. 服务可信度:有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维修服务点通常为正规合法的维修机构,车主更倾向选择这类具备标识的服务点进行维修。
4. 行业规范化: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设置有助于规范维修行业市场秩序,推动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管理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管理,定期对设置标志牌的维修服务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志牌信息真实有效。
2. 信用评估:对维修服务点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设置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对符合标准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3. 宣传教育:加大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车主对标志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标志牌的辨识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则。
定。
营。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受理、审查与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及文书等,按照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的《云南省机动车维(经营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禁止悬挂、张贴与经营许可不符的的业务宣传牌匾和广告。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按照交通部规定样式制作(标志牌号由许可机关统一编制)。
(二)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受理程序及竣工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承诺及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应当张贴公示。
(三)应设置客户投诉(意见)箱,并公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维修质量纠纷、服务质量申诉的投诉电话。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范》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要求经营者按照GB/T 16739的规定,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为引导客户正确识别机动车维修企业,方便客户自主选择,提高维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一、对经营者信息公开的规定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2、业务受理程序3、服务质量承诺4、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5、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6、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主要常用平配件现行价格7、维修质量保证期8、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照片、工号以及从业资格信息等;9、提供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
二、对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规定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对客户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与使用、费用结算等进行管理。
三、关于维修配件信息的公开规定。
四、对于维修服务流程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可依据自身规模,作业特点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维修服务流程。
五、对客户接待的要求1、从形象上要求业务接待员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正,语言文明,自报工号;在服务活动中,要认真听取客户关于车况和维修要求的陈述,做好记录,并能及时为客户提东咨询服务。
六、进厂检验1、关于车辆进厂检验的规定2、质量检验员应根据车辆技术档案和客户陈述进行技术诊断3、车辆进厂检验应在专用的进厂检验工位或区域,使用检测设备,按照相关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并做好进厂检验记录4、需要解体检查或者路试的,应征得客户同意5、进厂检验后,质量检验员应告知客户车辆技术状况、拟定的维修方案、建议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七、签订合同1、机动车维修质量要求高,依法签订合同八、维修合同管理九、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的规定1、汽车维修过程检验与维修过程相伴而生,是保证维修作业质量的根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精)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
十、关于开业条件的说明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以《规定》要求 为准,GB/T16739和GB/T18189中不一致或 《规定》中不要求的一律废止。不一致的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一类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规定》中多了 一项维修竣工检验。
(二)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 持证上岗。《规定》中只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持证 上岗有个比例的要求。
(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 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 设备。
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 相关规定。
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 照GB/T16739执行。
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
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 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 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 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 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XXX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汽车维修术语CB/T .1汽车维修业开业前提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GB/T 灵活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前提3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XXXrepair灵活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灵活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干举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XXX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 原厂配件original XXX manufacturer parts纳人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效劳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副厂配件砍aftermarket parts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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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1.“一、二类汽车及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式样
注:1.外轮廓尺寸为750mm×500mm×25mm;“汽车维修企业”用55mm×40mm长黑体;蓝色徽标直径为85mm;No.XXXXXX用高20mm黑体;“经营项目、备案部门、监督电话”用32mm×27mm长黑体;材质:铜牌材。
2.A处根据备案项目,分别填写一类或二类。
3.B处根据备案项目,分别填写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还应增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用23mm×30mm扁体。
2.“专项(三类)汽车及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式样
注:1.外轮廓尺寸为750mm×500mm×25mm;“专项(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用55mm×40mm长黑体;蓝色徽标直径为85mm;No.XXXXXX用高20mm黑体;“经营项目、备案部门、监督电话”用32mm×27mm长黑体;材质:铜牌材。
2.A处根据备案项目,分别填写: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
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用高23mm×28mm 扁黑体。
3.“摩托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式样
注:1.外轮廓尺寸为750mm×500mm×25mm;“摩托车维修企业”用55mm×40mm长黑体;蓝色徽标直径为85mm;No.XXXXXX用高20mm黑体;“经营项目、备案部门、监督电话”用32mm×27mm长黑体;材质:铜牌材。
2.A处根据备案项目,分别填写一类或二类,并与B相协调。
3.B处根据备案项目,分别填写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竣工检验和专项修理。
用高23mm×28mm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