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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举例一、法的作用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体现了法的。
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法伦理学论文范文1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顽强捍卫者。
法是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正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正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有良知的法学讨论者,将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
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
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需养成的思维习惯。
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怜悯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富强进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人心。
让人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工、信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推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冲突。
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进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打算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
最终,法律人应当是有着独立思维力量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关心法律人进行是非推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大事进行独立推断。
法律人还应当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学问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大事的定位。
法律案例评析范文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个月的暗中观察,张某某选定了一处居住人员较少的住宅小区作为盗窃目标。
2019年6月15日凌晨,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该小区,实施盗窃行为。
在盗窃过程中,张某某被小区保安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保安刺伤,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6月18日将张某某抓获。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法理学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 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其盗窃行为来看,张某某主观上明确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盗窃的故意。
2. 张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张某某在夜间潜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未采取公开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3. 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张某某窃取的财物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将保安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 张某某具有伤害故意。
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故意持刀刺伤保安,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 张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某持刀刺伤保安,造成了保安的身体伤害。
3. 张某某的伤害行为致保安轻伤。
根据法医鉴定,保安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法理学范文

法理学范文一、法的要素的含义和种类(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一些法学著述亦称之为法的基本成分、元素或因素。
法的要素是法的整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它们在这个整体中以其自身的个别性、局部性显示其特质和价值。
另一方面,一个法的要素的状况,也关涉到其他法的要素的状况甚至前途。
比如,法的规则要素如果不具体或相互冲突,那么法的原则要素所包含的作为法的精神品格而存在的那些美好的东西或立法者想要藉以达到的目的,诸如平等、正义、权利、自由等,便难以实现其价值。
又如,法的概念要素如果质量上存在瑕疵,法的原则要素如果品格不够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法的规则要素就难以出现高质量、高品位的状况,就难以有效实现。
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形式)、法的体系不同。
它所指称的是法的整体中的各个主要组成部注意的是法的内部结构。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体系,所涵指的分别是法的外部表现形态和一国各种法的整体结构。
法的要素是各种法所必具的,是一种客观存在。
但中国法学著述只是从八十年代末才开始研究和论及法的要素。
此前中国法学在法的概念问题上是忽略法的本体或法的本身问题的。
法的要素问题的专门提出,表明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概念的研究,开始超越仅注意从法的特征、本质、作用这些角度比较宏观、抽象地认识法的概念的局面,而走向具体、实在。
这是方法的进步,也是研究走向深入的一个表现。
(二)法的要素的种类法的整体是由法的要素构成的,那么构成法的整体的要素有哪些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多种多样的。
迄今国内法理学著述论及或涉及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社会法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
按这种模式,法是一种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资料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制度。
这种法是由律令、技术、理想三者构成的。
其中的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技术是指解释和适用法的规则和概念的方法以及在权威性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
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
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
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
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塑料污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政府为了减少塑料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限塑令”。
该令规定,超市、商场等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消费者需自行购买或携带环保袋。
然而,这一政策实施后,在某市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
二、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1. 法律依据的争议:一方面,支持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限塑令”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塑料污染。
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限塑令”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足,对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不便。
2. 政策效果争议:支持者认为,“限塑令”有助于减少塑料袋的使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反对者则认为,限塑令导致塑料袋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且效果有限。
3. 公平性问题:支持者认为,“限塑令”有利于公平竞争,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反对者则认为,限塑令对不同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均,存在不公平现象。
(二)法律论证分析1. 法律依据分析- 支持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标准制度,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由此可见,“限塑令”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反对观点:反对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限塑令强制消费者购买环保袋,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限塑令的实施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足,容易造成执法不公。
2. 政策效果分析- 支持观点:限塑令实施后,塑料袋的使用量明显减少,环保意识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据某市环保部门统计,限塑令实施后,塑料袋使用量减少了30%。
- 反对观点:限塑令导致塑料袋价格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论证(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证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若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则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首先,法院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合同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2.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若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则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这一概念,法院需要明确其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 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基础上,法院需要进行法律推理,以确定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1)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时交付货物。
然而,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因此构成违约。
(2)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4. 法律论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论证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对本案法律论证的详细分析:(1)论证过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明确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次,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违约金”的含义。
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精选

法学理论的论文范文精选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如此下去,社会的天平就永远倾向一边,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就难以形成。
在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单独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当予以补偿和照顾,以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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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学系正义之学,法律奉社会正义为其终极目标,无论在其中浸淫多年还是初步涉猎,或多或少沾染正义理念,并内化为自己思考与行为的规范,这似乎不足为奇。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
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
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
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
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上的改变。
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关键词:改革转型合理合法冲突与绝对的完美协调改善一、法理学中的合理性理性是指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时,有自信与勇气地遇事不慌且能够全面了解和总结并尽快的分析后恰当的使用多种方案中其中的一种方案去操作或处理,达到事件需要的效果。
理性是基于正常的思维结果的行为。
反之就是非理性。
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
法律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因情感、私欲和偏见而产生的激情来评判是非纷争,更不因激情来演绎法律的理性和司法活动的理性。
法律之学系正义之学,法律奉社会正义为其终极目标,无论在其中浸淫多年还是初步涉猎,或多或少沾染正义理念,并内化为自己思考与行为的规范,这似乎不足为奇。
理性的含义和种类在中世纪,理性这个术语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们在遇见真理尤其是道德真理的时候认识这种真理的能力,而不是一种依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
洛克认为:“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论证据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于确立养育道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
”1而为了参考文献1《理性主义的种类》邓正来选编译反对这种明确承认许多文明制度不是人刻意设计的产物的传统自然法理论,培根、霍布斯,特别是笛卡尔的新理性主义宣称道,所有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也应当是有意识理性能够可以创造的产物。
在笛卡尔看来,这种理性就是几何学精神,亦即一种依据少数几个显见且毋庸置疑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尔达致真理的心智能力。
在上文中,哈耶克很明显的将理性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种“有限的”理性,这种理性告诉我们,理性只是指导我们行动的诸要素之一,我们仅仅只是在部分事务上受到理性的指导。
哈耶克指出:“??我们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既总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
”正因为如此,人的理性在社会活动中就永远的出于一种“理性不及”的状态中。
二、法理学中的合法性在英文中合法性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
但事实上由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这词是由“Legitimacy”翻译而来,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中文“合法”一词在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
“合法性”并非指“合法”的程度,而是对法律或者政府机构权威性的来源的讨论。
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
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
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
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有些专制国家政权同样宣称具有民主的合法性。
而实际上他们的价值观与自由民主的观念背道而驰,这引起了很多对民主涵义的争论。
共产主义国家通常宣称其具有民主的合法性,并将此合法性归因于共产主义国家领导的人民革命和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代表了人民。
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支持者同样宣称他们代表了多数民意比自由民主主义更可信。
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
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
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上的改变。
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当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统治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都是在狭义地使用合法性概念。
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
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
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
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
这种以承认为指标的社会学研究,对我们理解中国当前社团的合法性具有方法论的借鉴意义。
1“理”与“法”,在百姓们的眼里,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说,它们二者都应是一致的,好似质与形的关系。
从哲学的角度上说:理是法的内质,法是理的外形。
在法律进化过程中,人们法理念进化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我们认为法本身是抽象的正义,它为法律的进化设定了永恒的既定标准。
为什么法律的进化一定是趋向正义,而不是非正义呢?因为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有如真是科学的价值,善是道德的价值,美是艺术的价值,是人理性追求之终极所在。
因而正义之法如地球引力,规定了法律进化的方向。
法之所以有如此引力,或者说推动法律进化的动力,则是人们不断进化的法理念。
法理念是人们所能认知的有限正义,是法的抽象正义在现实中之投影,法律应犹如据此投影所画之图形,故能符合法之价值要求,成为合法之律。
同时,法理念之进化,犹如法的抽象正义在变迁的现实中的投影的不断变化,则据此投影所画之图形——法律,也必随此法理念的进化而进化。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立法者”所要“表述的法律”就是指人们的法理念而言。
民主的国家由于政府的合法性并非受制于单一的领导人或执政党,而被认为比较稳定。
在一个专制国家里当权者的退位可能引发整个政府系统的崩溃。
然而,在大多民主国家里执政党和平地轮替而没有引发任何国体参考文献1 百度百科上的改变。
即使在最专制的国家,公民仍然可以通过革命寻求一种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三、中国法治发展进程、问题、及完善在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十四大、十五大,有关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日渐完善。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以政治报告的形式宣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价值和人本精神。
201X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中国民主法治和人权发展的里程碑。
遵循十六大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执政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相继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予以落实并提供保障。
十七大报告特别将“以人为本”置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位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并在新修改的党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在十多年以前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广泛传播,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原则;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正在国家行政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取得初步成效;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尊重保障人权,不仅是一种政治观念,而且越来越普遍地落实到各种制度、程序和规范之中??十多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不少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外相对先进的立法中总结、学习知识和经验。
罗马时期的法与立法通常意义上的罗马法,指的是古罗马发达的私法。
在罗马法中,法的渊源极其丰富。
其包括成文法、长官的谕令、皇帝的诏令、元老会的决议和享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等。
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方面,后篇二:法理学论文浅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什么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二)特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
这一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