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1. 爆破器材:包括雷管、导爆索等;2. 弹药:包括各类枪弹、炮弹等;3. 烟花爆竹:包括烟火、爆竹等;4. 其他爆炸物品:包括炸药、爆破器具等。
第三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规范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负责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毁管理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销毁工作。
第五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费用由销毁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他人或单位。
第七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在具备销毁条件和设备的场所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地点进行销毁操作。
第二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分类和存放第八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按照爆炸威力和敏感性进行区分;2. 按照产品型号和品牌进行区分;3. 按照过期日期和有效期进行区分。
第九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放置在专用的存放区域内,严格进行管理,确保安全。
存放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1. 应设有专人负责守护和监管;2. 应具备喷淋、通风等应急设施;3. 应设置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标识。
第十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如发现有损坏、泄露等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或封存。
第三章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第十一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分为申请审批、销毁计划和销毁操作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前,销毁单位应向地方公安机关提出销毁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存放地点;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方法和时间安排。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1.0 文件目的本文件的目的是规定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
2.0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3.0 安全管理3.1 爆破器材的存放所有的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仓库里,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3.2 爆破器材的使用使用爆破器材前,必须检查仓库里的爆破器材,确认其齐全、完整、无损伤,并符合使用要求。
同时,必须进行试爆,确认使用的爆破器材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在非危险区域内进行作业。
3.3 爆破器材的报废任何已经服役超期、使用次数超出规定的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报废,并进行有效的处置和销毁,防止造成二次伤害和危害。
4.0 管理制度4.1 爆破器材的登记所有的爆破器材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详细记录其来源、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
同时,必须定期进行统计和盘点,确保所有爆破器材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2 爆破器材的领用和归还所有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签署领用单。
同时,必须限定使用时间和使用范围,归还时间由法定使用期限和特种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使用情况决定。
4.3 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护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确保爆破器材的使用寿命和性能。
4.4 爆破器材的文件管理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使用爆破器材相关的文件、报告、档案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归档并做好备份处理,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可及性。
4.5 爆破器材的安全培训所有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爆破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规范、应急处置等方面。
同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档案,记录相关人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5.0 附则5.1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给予明确的书面规定。
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

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炸药器材销毁制度是指对过期的、废弃的、损坏的或者不再使用的炸药器材进行安全、规范的销毁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份炸药器材销毁制度草案:一、目的确保炸药器材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炸药器材的不当处理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过期、废弃、损坏或者不再使用的炸药器材的销毁处理。
三、销毁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靠,防止炸药器材在销毁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
2. 规范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3. 环保原则: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销毁程序1. 申报:使用单位在确定炸药器材需要销毁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炸药器材的种类、数量、使用期限、存放地点等。
2. 审批: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保销毁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销毁。
3. 制定销毁方案:使用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包括销毁方法、销毁人员、销毁时间、销毁地点等。
4. 组织销毁:使用单位按照销毁方案,组织销毁工作,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5. 监督与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销毁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毁工作的顺利进行。
6. 销毁记录:使用单位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 后续处理:销毁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销毁现场进行清理,确保现场安全。
五、责任与处罚1.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 销毁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第二、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二、废品登记与报告第五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品登记制度,对废品进行统一登记造册,记录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第六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应定期对废品进行清理,并将废品情况报告给单位领导。
领导应责成专人负责处理废品,确保废品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在报告废品情况时,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废品送往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废销毁。
三、销毁场地选择与安全措施第八条销毁民爆物品应在专用空地内进行,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河滩等。
第九条销毁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 50 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应建立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
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
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 50 米。
第十一条销毁过程中,应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销毁现场。
销毁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销毁方法第十二条销毁民爆物品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销毁方法。
第十三条敏感度高的起爆药(如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
第十四条黑火药、硝酸铵类炸药、导火索宜用烧毁法。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1. 背景爆破器材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使用不当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过期、已用或不合格的爆破器材,需要采取安全合法的手段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和步骤,确保爆破器材在销毁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同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以此为渔。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爆破器材销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煤炭、石油、化工、军队、安保等相关领域。
4. 爆破器材销毁的方式爆破器材的销毁方式,应根据其类型、材质、规格、特点和数量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爆破器材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4.1 燃烧法燃烧法是将爆破器材用特殊设备进行高温燃烧处理。
这种销毁方式适用于大型、难以拆除或无法拆除的爆破器材,可有效杀灭其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同时可以获得能源。
4.2 酸碱法酸碱法是利用化学物质对爆破器材进行化学反应,将其化解为无害物质的销毁方法。
但是,酸碱法需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3 拆卸法拆卸法是将爆破器材进行分解和拆卸,将其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分离处理,最终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但是,拆卸法需要注意对拆卸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5. 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在进行爆破器材销毁之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和分类、选择适当的销毁方式、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和防范措施。
在此基础上,进行如下步骤进行销毁。
5.1 提交销毁申请对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需要提交销毁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材料,陈述销毁的原因、目的和销毁计划等信息。
5.2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是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考虑销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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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二、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三、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四、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五、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
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八、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安全科
二O一O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