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规程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二00九年五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民爆器材行业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和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又发生了新情况和新要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准入门槛,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组整合,生产技术和安全设施都有了重大进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补充;再就是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更加有利于标准作用的发挥。
为此,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于2007年提出了编制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程》立项报告,经民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论证,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同意,于2007年申报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列入了2007年国标委计划,计划编号为2007-4949-Q-307号。
本课题原计划于2008年底完成标准报批稿。
本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主要参编单位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主要参编人员有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秦卫国、马福民、尹利、韩永宏。
2008年9月,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以民爆标技委秘书处名义向27个单位和标技委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共收到11个单位(个人)反馈意见120条修改意见(见附件)。
编制组经过二次专题讨论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 03A 0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Rules for the safety production risk classifica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or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enterprises of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报批稿)××××-××-××发布××××-××-××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山东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澳瑞凯(威海)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险光、张顺双、曹守虎、赵桂兰、李文顿、玉团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DB37/××××—××××II引言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中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等要求,结合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及预防各类事故的要求编制而成。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是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GB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
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事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和定义GB/T 14659、GB50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2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5操作定员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校核:标准检查:安全审查:审定:批准:炸药及其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过程的安全技术操作。
2 引用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重点引用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
3 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废次品销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 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上岗证。
3.2 销毁工作不得单人进行应有安全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3.3 销毁人员必须按护具发放标准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
3.4 销毁场道路应保持通畅、平整,取运废次危险品时应注意安全,安排专人做好监管,严禁超量运输。
3.5 销毁人员必须熟知不同废次危险品特性;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及相关规定;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3.6 销毁前必须先发出音响警告信号,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可点火销毁,起爆销毁时所有人员同时撤离到安全的起爆操作间后方可起爆,以防意外。
3.7 销毁30分钟后必须重返销毁点查看销毁情况,若有未被燃、爆的产品必须认真清理集中后进行二次销毁。
3.8 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3.9 销毁人员每次销毁前后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账物必须一致,并由参与销毁的所有人员共同签字。
3.10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3.11 销毁定员:2人,定量:炸毁法每次小于2kg;烧毁法每次小于100 kg(硝酸铵类炸药);单质炸药及其炸药制品每次小于30 kg。
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程》讲义 (2)

• 由于火工品生产各工序均较危险,且普遍采用手工作业, 部分工序如起爆药剂传送一般在室外由人工传送,若夜间 工作危险程度将明显增加,再加上人的生物节律,夜间作 业出错概率将明显增加,为此管理规范的工厂,火工品生 产一般都安排在白天生产,最迟也不得超过22点。这是对 企业夜间突间突击生产强制性限制措施。作业时间的规定 主要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200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 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委办爆(待查)[2005]86号) 要求制定的。对于恶劣天气,应停止生产、装卸、运输活 动,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应严格执行。
制度名称 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运、报废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安全用电制度 报废设备处理制度 危险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5.4 关于人员素质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4.1条中做了规 定,对作业人员的要求在4.6条做了明确规定。
5.2 关于岗位责任制
• 第4.1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法》第17 条的基本要求。
5.3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 第4.3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 指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以 及吸取事故教训,编制能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 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往往可汇编成《XXXX企业 安全管理手册》等,通常包括表1的内容。
5.8 关于安全技术档案
• 第4.10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作了要求。 • 1)技术档案 • 与产品和生产工艺有关的设计资料和指导安全生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 总则3.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 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4.1 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书复印件,拟承担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4.2.1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业主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业主报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工程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外聘亦可),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爆破设计资质和爆破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
4.3.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业主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4.4.1 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包括对所有危险性建筑物的地面、墙面、顶棚、室内沉淀池、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地沟以及室外沉淀池、窨井、下水道等设施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分类进行统计,列出生产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年月、接触的介质;列出管线的型号、规格、接触的介质和使用年月;列出地沟、沉淀池和窨井的结构,流经或接触的介质,破损及修补的记录;列出工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墙面面积等)。
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 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法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设计文件。
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1)水冲洗法。
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积物进行初步清理;(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
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险品药垢进行清理;(3)化学处理法。
根据不同危险品,采取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理;(4)烧毁法。
在用水冲洗或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进行烧毁;(5)爆破法。
通过爆破拆除建、构筑物,利用冲击波进一步殉爆隐蔽工程中的残留危险品。
4.5 施工组织设计4.5.1 工程承包单位应成立销爆处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中应有业主方人员参加),负责销爆处理工程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施工安全专篇)。
4.5.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4.5.3 项目部人员应具备工艺技术管理、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处理作业。
4.6 施工安全措施4.6.1 销爆处理施工组织与实施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253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等相关规定执行。
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2 工程承包单位应与有关协作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4.6.3 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4.6.4 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施工所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的规定。
4.6.5 销爆处理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导)静电或棉制品服装,接触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防护用品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6.6 销爆处理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7 销爆处理作业应定岗、定员。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
4.6.8 销爆处理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
4.6.9 销爆处理作业区域应由安全保卫人员值班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等出入,在销爆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它生产和施工等。
4.6.10 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销爆处理作业。
4.6.11 销爆处理作业宜分工序、分工房进行,相邻工房、相连工序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4.6.12 销爆处理作业场所的沟、坑、孔洞等隐蔽危险部位应设围栏或盖板,并在醒目处悬挂警示牌。
4.6.13 需要对设备进行火烧和焊接(或解体)等动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对所处理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的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质的管道时,应进行水冲洗、蒸煮、化学处理等处理,并确认已处理干净。
4.6.14 登高、下罐槽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6.15 已拆下而未经火烧处理的报废设备、装置和管线应与其它设备隔离存放,并设置警示牌,标明危险设备名称(全称)和原使用场所,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4.6.16 需在销毁场进行销爆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值守至处理完毕为止。
4.6.17 火烧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和设施,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转运、入库或贮存。
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18 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厢和器具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19 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
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20 销爆处理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化学法销爆处理产生的废液和用于冲洗工(库)房和设备、装置及管线等设施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水源。
4.6.21 工程承包单位在销爆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验收,确保销爆处理施工质量。
自检验收环节包括:(1)对主地沟、分支地沟和地坑进行掩埋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组取样检测验收合格,并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掩埋;(2)对各种槽罐等设备在销爆处理结束时,混合液排放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排放;(3)对可能有残留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及管线进行验收前,应抽取设备、装置及管线喷洒少许酒精进行火烧试验,无危险品燃烧反应后方可验收。
4.7 工程验收4.7.1 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2)销爆处理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资料;(3)包括消防、保卫、医疗救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销爆处理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5)销爆处理作业的影像资料(报废生产线原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拆除过程、销爆处理后面貌、拆除后的面貌);(6)自检验收记录;(7)销爆处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销爆处理作业区域总平面竣工图)。
4.7.2 根据工程承包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提供资料,业主按销爆处理工程承包合同逐项检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4.7.3 业主验收合格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
4.7.4 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销爆处理工程应彻底消除报废生产线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场地的燃烧、爆炸、中毒危险源,并应符合销爆处理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2)销爆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其表面和内部不得有目力可辨的危险品附着物;(3)批复的销爆处理范围内应拆除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应将建构筑物和设备等拆除至室内地坪不小于-0.10m处;(4)销爆处理并拆除后的场地上,采用随机火烧检验,无危险品燃烧爆炸反应。
按比例抽取部分区域的物件进行火烧检验,或在可进行火烧处理的部位喷洒酒精进行火烧检验,检查无危险品燃烧爆炸现象,必要时可抽样进行理化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