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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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经典简单案例
表见代理的经典简单案例有以下这个:
甲是某商场的负责人,在2022年5月1日向乙购买了1000元的货物,但是甲并没有支付货款。

2022年6月1日,乙向甲发出了一张货物清单,清单上明确列明了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且写明了货款总额为1000元。

乙在清单上加盖了商场的公章。

甲收到清单后,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与实际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乙认为清单上的货物数量和品种都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也是真实的,因此甲应该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拒绝支付货款,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货款。

在诉讼中,如果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不正确,或者商场的公章是伪造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将会认定乙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品种是正确的,并且商场的公章是真实的,因此判决甲支付货款。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

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案例分析二: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

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

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

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参考答案】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修订稿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修订稿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

表见代理案件案例话说有个老张,开了一家小建材店。

老张这人呢,平时有点迷糊,但是心眼不坏。

有一天,店里来了个小李,小李那可是能说会道,把老张哄得一愣一愣的。

小李说自己是某个大建筑公司的采购员,他们公司最近接了个大工程,要大量采购建材。

老张一听,眼睛都亮了,这可是个大生意啊。

小李经常到老张店里来,和老张聊这聊那,时间一长,老张就特别信任他了。

虽然小李从来没有拿出过什么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但是老张心想:“这小伙子看着就靠谱。

”后来啊,小李就开始代表“大建筑公司”和老张谈生意了。

小李说:“张老板啊,我们公司现在急需一批价值10万块钱的建材,你赶紧给我们准备好,送到这个地址去。

”老张呢,毫不犹豫地就按照小李说的做了。

他把建材都准备好了,还自己雇车给送到了指定的地方。

可是过了好久,老张都没有收到货款。

他就有点着急了,跑到那个所谓的大建筑公司去要钱。

这一去可不得了,大建筑公司的人说:“老张啊,我们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小李,我们公司也没有让他采购建材啊。

”老张当时就懵了,这怎么可能呢?老张不甘心啊,就找了律师咨询。

律师听了他的情况后,说:“老张啊,你这可能是遇到表见代理的情况了。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你们建筑公司的代理权,但是他的行为让你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

比如说他经常来你店里,和你谈采购的事,而且你也按照他的要求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建筑公司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于是,老张就把大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呢,大建筑公司还是坚持说小李不是他们的员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老张的律师就把小李和老张之间的往来,老张是如何信任小李的,以及整个交易的过程都详细地说了出来。

最后啊,法官认为,老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李是代表大建筑公司来采购建材的。

虽然小李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从表象上看,他具备代理权的所有特征。

所以,大建筑公司要承担付款的责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公司要管理好自己的形象和人员关系,不能让别人随便就冒充自己的员工。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

表见代理案例表见代理啊,就像是一场法律世界里的“误会大戏”。

打个比方吧,你去买东西,有个人在一个小店里站在柜台后面,穿着像是店员的衣服,然后你跟他买了东西,结果后来发现他根本不是真正的店员,但是你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就是啊。

这时候呢,在法律上,这个所谓的“假店员”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要有无权代理的存在。

就像刚刚那个假店员,他本来没有权利代表那个店卖东西的。

比如说,他可能是个小偷,溜进店里假装店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就很关键啦,像他穿着店员衣服,站在柜台后面,这就是让你相信他有代理权的理由。

要是他穿着一身奇装异服,还站在店外面,你肯定不会觉得他能代表这个店吧。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也就是说你这个买东西的人得是真的不知道他没代理权,而且你也没有什么过错。

要是你明知道他不太对劲,还跟他交易,那就不行了。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比如说你们买卖东西得符合买卖的一些基本规则,价格得合理啊,东西得是合法的啊。

2. 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公司印章的“乌龙”。

有个公司啊,有个员工已经离职了,但是他手里还偷偷留着公司的印章。

然后他拿着这个印章和另一个公司签了一份合同。

另一个公司呢,看到有印章,就以为他有权利代表这个公司签合同。

这时候,虽然这个员工是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有印章这个让对方相信的理由,而且对方是善意的,这个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那这个合同呢,在法律上可能就会被认定有效,原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时候原公司可就冤了,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就签了个合同。

不过呢,这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要是随便就能以员工没权代理就不认合同,那市场得多乱啊。

(2)案例二:代理权限的模糊。

比如说有个代理商,他和厂家签的代理合同里权限不是很明确。

他呢,就超出了自己可能有的权限,把一些货物卖给了其他商家。

那些商家看到他是代理商,就相信他有权利卖。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无权代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

2020年3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批机械设备。

乙公司得知此信息后,主动联系甲公司,表示可以提供优质的机械设备。

经过一番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1日。

然而,乙公司并未具备签订该合同的资格。

原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丙离职后,乙公司委托丁担任临时负责人。

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甲公司其身份,也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

2020年5月1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机械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已经离职,且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丁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待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并无上述情形,因此,合同并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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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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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案例1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
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甲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案例1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

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

两个月后,李某辞职。

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

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试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合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

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表见代理案例2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2000年被公司解聘。

2001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海生公司随答复称其不知道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

三环公司随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试问:李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被海生公司解聘一年后,利用盗取的空白合同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

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发函海生公司,海生公司不知道此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发货,海生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三环公司无视海生公司的答复,继续执行无效的合同,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表见代理案例3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是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

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

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是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

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

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

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

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当然,在实务中,首先还应当审核该基金会是否具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否则其全部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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