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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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标题: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贷款已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

为了规范和优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某银行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与审核1、申请人要求: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等文件,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项目要求: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行的商业计划和预期收益,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建设许可。

3、贷款申请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企业需提交详细的贷款申请书,包括项目概况、资金需求、还款计划等。

4、审核流程:银行将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三、贷款发放与使用1、贷款额度: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项目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开发相关的费用,如土地购置、建筑材料采购、劳务工资等。

4、贷款发放:贷款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分阶段发放,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贷后管理1、监管措施:银行将对贷款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2、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

3、还款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期还款。

五、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银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加收罚息:对逾期还款的部分加收罚息,以补偿银行的资金损失。

2、降低信用评级: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降低,影响其今后的贷款申请。

3、法律诉讼: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六、总结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某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通过严格的贷款申请与审核、贷款发放与使用、贷后管理以及违约处理等环节,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也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能够提供足额的担保。

4、借款人具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一)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专项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包括土地购置、前期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贷款期限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和销售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3 年。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需求、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一)担保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应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贷款安全。

(二)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应合法、有效、足值,易于变现。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等均可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物要求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拥有的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权利凭证,如存单、国债、股票等。

(四)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贷款审批和发放(一)贷款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对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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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一、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不动产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益,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分类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用途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开发贷款基本开发贷款是指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2. 商品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和交付商品房的贷款。

3. 二手房开发贷款二手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整修和销售二手房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阶段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财务报表等。

2. 审查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方。

3. 审议阶段金融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审议,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在审议阶段,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辅助材料。

4. 批复阶段金融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向申请方发出批复通知。

通知应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

5. 合同签订阶段申请方与金融机构签订房地产开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风险管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防止不良债权的产生。

2.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具体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贷款余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为借款人提供透明的信息。

3. 合规运营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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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贷款申请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给金融机构审查。

第三章贷款审批
第三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时,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台账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贷款还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还款材料和信息。

第七章贷款违约处罚
第七条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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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2\项目计划书: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包括项目规划、资金需求、风险评估等内容的申请书。

第十章结束语。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 1998-05-21【公布单位】中银信管 [1998]214 号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治理方法(试行)(199 第一章 第一条 保证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商 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 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原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 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工商行政 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 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要紧包括住房开发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 发建筑8年5月2 1日中银信管〔1 9 9 8〕214号)总则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大对房地产贷款的治理,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要紧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方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治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治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刻长于贷款终止时刻;(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打算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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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的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规划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相关审批文件;(2)房地产开发计划书;(3)开发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4)财务报表和资金筹措计划;(5)担保措施和风险评估报告。

2.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根据相关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节贷款审批1.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2.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贷款项目的风险,并进行风险分析和科学定价。

3.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资金的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3.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监测,及时调整贷款政策和授信额度,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3.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发现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担保、限制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一节贷款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申请和审批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

2.2. 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2.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制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2.4. 贷款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领取贷款。

3.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3.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3.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资金流入流出的明细,开发进度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

3.3. 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的材料,以核实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如发现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银行有权要求开发企业立即偿还贷款,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4. 贷款偿还4.1. 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如开发企业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追加罚息,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4.3. 如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启动诉讼程序,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5. 监督和评估5.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开发进度。

5.2. 银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开发企业进行评估。

5.3. 银行将根据开发企业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贷,并可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贷款条款。

5.4. 开发企业应配合银行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6. 其他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就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与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与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与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与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就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与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她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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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机构。

经总行授权获准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我行海外机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我行发行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途的融资性理财产品、自营资金投资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非标债权资产业务准入标准、审查内容和封闭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含)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含控股股东);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如开发资质为暂定资质,则暂定资质应自初次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且股东须具备二级以上资质。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六)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在6C级(含)以上;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6C级(含)以上。

(七)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审批手续齐备,注册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愿意接受我行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以房地产建成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果商业地产项目建成后不出售,而是由发展商出租或自行经营并以物业出租/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可申请商业物业开发+经营模式的开发贷款。

开发+经营模式要求借款人或其母公司须具备2个以上商业物业成功经营的经验,具有独特的商业经营模式和品牌效应,可保证物业建成后的出租/经营收入来源;且接受我行对出租经营收入的监管,保证还款。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办行一级分行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行内银团方式可叙做异地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符合环评要求。

(二)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贷款项目用地出让、转让手续已经办妥,土地出让款已全部缴清。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对应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到位。

股东借款和债券融资等负债性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预期市场前景良好,预期净现金流充裕,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应优先以项目土地及其在建工程抵押,根据需要还可补充其他担保方式。

不得接受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或闲置2年(含)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对于开发+经营项目,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房地产项目抵押给我行。

原则上还应要求客户将经营物业应收租金质押给我行。

抵押物和抵押率必须符合我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抵押物必须经我行认可的合格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金额应根据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和到位情况、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实际资金缺口、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他行融资情况以及我行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性质、开发周期、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住房开发贷款的期限不超过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期限,用于出售或转让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建成后用于出租或经营的项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年,其中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外部规定不允许展期。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定价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中载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期内还本宽限期以及本息的还款方式。

原则上项目进入销售阶段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

(一)对住房开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根据销售进度分期分批归还本金。

原则上项目完成80%销售时应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二)对于出售、转让的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销售进度分期归还本金,原则上项目完成70%销售时应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三)对于向我行申请开发+经营模式的商业用房开发项目贷款,还本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宽限期内可只还息,宽限期过后分期偿还本息,根据预期收入进度,须在合同中约定按月/季/半年等额(或按约定比例)归还我行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

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

4.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或其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或相关书面材料(可在借款合同签订前补充提供)。

5.经审计的近3年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如有)。

6.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1.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2.合作项目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报审批阶段,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在申请阶段仍在办理中,必须在放款前补齐。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

5.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已到位的凭证,对已投入项目的资金,应出具相关凭证和证明。

6.项目销售或出租规划,已签订销售意向书、出租意向书或租约的应提供相应资料。

7.若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须提供主要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现有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若已经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

8.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如需要)。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担保资料按照我行授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贷款经办行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及项目开发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我行政策准入标准的发起尽职调查。

调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情况1.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模式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等;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还应调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经营财务情况。

主要调查了解借款人资金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核实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了解企业近3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营和开发项目情况等。

调查并核实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科目构成内容,主要了解存货、在建工程、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固定资产、银行借款等会计科目的具体构成,要特别关注重点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闲置土地和商品房存货以及负债情况。

对借款人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借款人上两个年度和近期会计报表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进行初步判断。

如为项目公司,应重点了解母公司上述情况。

3.资信情况。

通过资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资信与违规情况,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不得介入。

4.关联情况。

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了解客户项目资金真实来源及贷款真实用途。

(二)贷款项目情况1.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项及原因;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投入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如下:(1)住房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不低于30%;(2)商用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3)外资房地产开发商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以法律法规调整为准。

2.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方案情况。

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动迁安置计划;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户型结构、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3.建设条件和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土地出让地价款是否全部缴交;项目周边的市政规划、市政设施、配套工程、环保指数情况;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项目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是否存在拆迁纠纷;项目土地闲置情况;项目总投资测算是否合理;预(销)售款和其他融资占比是否合理;在项目投资预算被突破或某项资金来源未落实、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是否有可以弥补资金缺口的措施;项目盈利能力是否较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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