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药事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药物管理和监督的专业部门,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物采购和入库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药品采购工作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药物的品质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和记录,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和核查。
第八条药物采购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第九条入库前,药品应进行标识和分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第十条药物入库时,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入库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药物库存的准确性。
第三章药物配送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药物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配送人员应持相关证件,确保配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物配送应按照配送清单和要求进行,确保药物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药物的接收人员应核对配送的药物数量和品种,确保药物的丢失和错误。
第十五条药物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药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定特定人员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药物的使用信息应及时记录,包括用药日期、用量、药物剩余等,确保用药安全和追溯。
第四章药物库存和报废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药物库存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性和避免过期药物。
第十九条药物库存管理应按照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包括货架管理、分区管理等。
第二十条药物库存过多或不足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避免超过保质期或造成短缺。
第二十一条药物过期或失效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范围内所有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供应、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院药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二)提高药品使用效率;(三)促进合理用药;(四)加强药品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院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药事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监督药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药学专家、临床医生、护士、药品采购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药剂科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供应、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临床药师负责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服务、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本院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药品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供应稳定。
第十条药品采购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本院设立药品仓库,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养护,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应当遵循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原则。
第十三条药品仓库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控设备,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应当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复核、双人发药、双人双锁。
第五章药品调配管理第十五条本院实行药品调配处方管理制度,医师开具处方后,由药师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发药。
第十六条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当遵循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第十七条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当遵循药品储存、运输等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医院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临床监测等药事活动。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2.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4. 多学科协作,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药事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1. 主任委员:由医院主管院长担任;2. 副主任委员:由医务科、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3. 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医院药事管理规章制度;2. 监督检查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3.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工作培训和宣传教育;4. 定期分析药事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5. 处理药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药学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药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2. 组织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培训、指导;3. 对临床用药进行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4. 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5. 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品采购: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确保药品质量;2. 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药品供应商;3. 采购的药品应具备合法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九条药品储存:1. 按照药品性质、规格、剂型等要求,合理设置药品储存条件;2. 定期检查药品储存环境,确保药品储存安全;3. 对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及时清理。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药物的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监测等环节,保证药物的安全有效应用,促进医院合理用药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药物品种及采购管理1. 药物品种管理:制定医院药品目录,明确药物品种种类和标准。
2. 药物采购管理:建立药品采购评审委员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确保药物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二、药品储存管理1. 药房设置和管理:设立药房并配备专业人员,制定药房管理制度,保证药房的安全、整洁和温湿度适宜。
2. 药品质量管理:建立药品储存区,根据药物特性,分类储存,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期。
3. 药品库房管理:采取先进的仓储设备和技术手段,实行严格的库存管理和查账制度,防止药物丢失和过期。
三、药品配送管理1. 药品配送流程:建立药品配送流程,详细记录每批次药品的配送信息,确保药物的准确配送到临床科室。
2. 药品配送质量控制:建立常规药品交接制度,确保药品的数量、质量和有效期符合要求。
3. 药品查收和验收:对外来药品进行查收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格。
四、药品使用管理1. 医师用药规范:制定医师用药规范,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和禁忌症等,严禁滥用抗生素和特殊药物。
2. 药品领用和使用登记:对药品领用和使用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3. 库存管理和消耗统计:对药品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消耗统计,及时补充库存和防止药品超期使用。
五、药品监测和反馈1.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制度,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
2. 药物临床疗效监测:建立药物疗效评价制度,对药物的疗效进行监测和评价。
3. 药品调查和整改:对药品问题进行调查和整改,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六、药品废弃物管理1. 药品废弃物分类和处理:对过期药品和医疗废液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2. 药品废弃物处理记录:对药品废弃物处理进行记录和登记,防止药物的滥用和外泄。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药师,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配备齐全的药品管理设备和仪器,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各项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需要,结合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进行,遵循合同约定,实行预付款制度,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供应药品并提供资格合格的注册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时,应当注意货款结算,及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并保留相关票据和采购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计合理的药品储存间,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药库等药品储存间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药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间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避免有害物质的侵入,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药品货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存放顺序和有效期管理。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合理的发药制度,确保发药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3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权益。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医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药物学知识培训,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专职药事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六条凡涉及药品的购进、存储、配送和使用,必须经过药事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严禁购买过期或伪劣药品。
第八条药品必须按照规定保存,防潮、防霉、防火、防盗,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配送必须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记录配送时间、数量和接收人。
第十条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规定进行,防止滥用或错误使用。
第三章药品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药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药物学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所有医务人员都应接受药物学知识培训,了解常用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药品,并提供相关知识和解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发现药品问题或药事管理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七条对违反药事管理工作规定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绩效考核分数、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药事管理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问题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医院药事管理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药事管理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药事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2. 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事管理办公室,负责药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主任由药剂科主任兼任。
3. 临床科室设立药品管理员,负责本科室药品管理工作。
药品管理员由科室主任指定,报药事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药事管理职责1. 制定医院药事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制定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组织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供应等工作。
3. 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4. 组织医院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用药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5. 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药事管理意识。
6. 负责医院药品信息化建设,实现药品信息资源共享。
四、合理用药监督管理1. 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明确合理用药原则和标准。
2. 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
3. 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4. 建立医院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5. 开展药品使用效益评估,为医院药品采购和管理提供依据。
6.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合理用药工作。
五、奖惩制度1. 对在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管理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处方权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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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管理制度一、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一)调剂人员要具备全心全意为广大病员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院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口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调剂要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三)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有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缌、迅速、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五)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六)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须退药时,只限有效期内的注射剂,和原包装的片、丸剂。
经医师开写退药处方,复写两联,一联交药房,一联交收款处.(七)调剂室在分装协定量的药品时,应将规格数量和分装日期标明在药袋上,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登记、签字.(八)调剂室内部应保持清洁,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九)调剂室贮药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必须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对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值班人员要认真盘点清楚,发现问题和错长错短,当班者和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科、室负责人协商处理.(十一)凡是具有效期的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十二)调剂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三)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撤回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十四)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二、病房药房工作制度(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二)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病房药房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门诊处方未经科主任同意,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对处方内容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士)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所用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规格,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五)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六)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在药袋上或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士)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九)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十)调剂室的贮药瓶的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文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
补充药品时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一)对麻醉药、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十二)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
(十三)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十四)调剂室应定期会同病房检查小药柜的管理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解决。
(十五)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三、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一)为方便药房和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设立的小药柜应由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业务熟练的护士保管,负责领药和保管药品,工作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二)小药柜药品的配备,以常用和抢救药为主,其品种数量,不易过多,设立小药柜的病房可由药剂科(病房药房)会同病房按需要协定品种数量,按照病房医师(士)处方到病房药房领取,每星期补充一次(抢救例外)。
(三)小药柜一般不配备贵重、自费药及麻醉药品,如确需要配备少量麻醉药品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按麻醉药品、毒药、限剧药管理制度和使用,用后必须登记病情以备考查。
(四)小药柜的药品,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点。
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应停止使用,报药剂科处理,小药柜的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并应经常检查毒、麻、限剧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小药柜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应用。
(六)药剂科应定期检查,随时抽验各病区小药柜药品管理情况。
四、普通制剂室工作制度(一)本室负责本院普通制剂的配制工作。
制剂范围为市场不供应或不能满足供应,以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制剂。
自制制剂只限本院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本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字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逐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注册编号后,方可进行配制。
(三)本室必须严格执行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并经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制剂所用的原料、溶媒、辅料,均应符合药典标准,化学药品严禁药用。
包装材料应无毒,不影响药品质量,保证药品质量.(五)配制前填写制剂单,配制人、复核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称量要准确,操作要认真。
半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发放.(六)本室不得直接收配处方,特殊情况应与本室联系,经科主任同意,方能配制。
(七)制剂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毒药时,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
制剂人员工作时必须衣帽整齐,戴口罩。
制剂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并每年1~2次体格检查,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污染制剂的疾病时,不得从事直接的制剂工作,直至调离岗位。
(九)要加强清场的管理,防止不同品种混杂。
要加强制剂标签的管理,用多少取多少,如有多余应认真销毁。
(十)要做好制剂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剂单、送验单及检验报告单等应保存二年,以备查询。
(十一)本室所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二)本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
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五、灭菌制剂室工作制度(一)灭菌制剂室负责本院灭菌制剂的配制工作,制剂范围仅限药厂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供应的药品以及配合本院医疗科研需要而配制的新制剂。
自制制剂只限本院使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制剂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编号方可配制制剂。
(三)配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所配制制剂必须按注册的质量标准,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必须符合药典或注射标准。
包装材料应无毒,不与所装药品发生反应,不污染药品,并能达到该药品性质所要求的其它包装条件,能保证药品质量.(五)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配制灭菌制剂应认真填写制剂单或生产记录,称量必须准确,经他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投料。
配制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制剂应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称量、核对人员均应在制剂单上签字.(六)应认真执行制剂半成品检验制度,半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灌装。
(七)灭菌制剂应分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上岗后,不得随意进出。
(八)洁净区工作人员应配备灭菌洁净工作服、帽子、口罩、鞋等。
注意室内卫生,所用物品存放有序。
(九)做好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的填写和保管工作,一般保存二年。
(十)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共它对制剂有可能感染者,不得从事直接的制剂工作,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十一)维护好生产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十二)工作结束后,离岗前,认真检查水、电汽的闸门以及门、窗,清除不安全的隐患。
(十三)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严禁入内。
六、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