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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六)负责特殊类账户缺失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九条总行作业中心职责(一)总行作业中心负责审查全行各支行上传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对开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二)根据我行集中运营模式,作业中心在集中开户业务流程设“录入岗”及“审核岗”。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单位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资料

单位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资料基本户所需资料一式两份1、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背面的《单位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三联),正面存款人盖公章,背面甲方盖公章及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2、请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的原件及2份A4格式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国税、地税)(4)法人、经办人及预留印鉴签章人身份证(若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正反两面复印)(5)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6)印鉴卡(基本户一正七副,一般户一正五副,印鉴卡背面盖公章)(7)账户管理协议(8)公章准刻证(光敏资料印章需提供)一般户所需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外还需提供: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开户证明(借款合同或因其他结算需要出具有关证明)专用户/临时户所需资料一式两份外还需提供: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文或证明注:1、若以分公司名称开立结算账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总公司相应资料一份。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为通行证或回乡证,外籍人士身份证为护照。

验资户所需资料一式一份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法人出资则提供:(1)营业执照正本原本、复印件(A4格式、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A4格式,加盖公章)3、自然人出资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正反两面复印)4、授权书(授权谁来办理开户事宜,请加盖出资人签章)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正反两面复印)6、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正面存款人及背面的甲方加盖出资人签章)7、填写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五副,至少预留两个出资人签章)。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维护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财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大额资金集中管理业务过程中,为人民币单位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集中开立普通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网上银行电子交易代理申请账户等。

第三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一个银行或不同银行之间,将单位各业务、各渠道的结算账户集中,由集中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运用和调度。

第四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在进行大额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在其主要银行及其他银行开立相应账户。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指其在总体经营和资金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的银行。

第六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采用“集中开户,集中授权”的原则。

发起开户申请的,由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或被授权的全部银行共同参与审核,并做好大额转账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人民币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税务登记证。

(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书。

(四)财务负责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一)银行人民币单位向主要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要银行审查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应当与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共同审核,并进行授权。

(三)被授权的银行复核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与主要银行共同授权并交由主要银行签署。

(四)主要银行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人民币单位通过专业的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对其各项收付款消费业务进行监 ,并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及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人民币单位集中账户的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集中账户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防止发生滞留现象,确保及时清算资金。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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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注意以下事项:(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3)。

第十条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初审并进行真实性调查后,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人名章,由会计主管审核,经县联社会计结算部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和单位客户信息。

通过“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经上级审核部门异地授权后生成客户账号。

第三章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及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十三)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四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及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十五)存款人为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

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

第十五条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第十六条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核准。

第十七条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两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

柜员通过“存款销户461050”交易,将账户撤销。

(三)资料不完整或信息错误的,开户社(行)应按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要求存款人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

(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专户。

第十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四章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以下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

(三)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第五章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二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非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后续处理参照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一)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二)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

(三)临时机构己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五)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其账户名称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预留印鉴可为该附属单位的公章。

(六)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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