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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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7.《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35 基本要求﹍﹍﹍﹍﹍﹍﹍﹍﹍﹍﹍﹍﹍﹍﹍﹍﹍﹍﹍﹍﹍﹍﹍﹍﹍﹍56 职业能力要求﹍﹍﹍﹍﹍﹍﹍﹍﹍﹍﹍﹍﹍﹍﹍﹍﹍﹍﹍﹍﹍﹍﹍﹍5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的等级、工作要求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教育和职业培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2、《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修订版)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4.1等级划分依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将母婴护理职业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般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4.2主要职责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等服务活动。

中级:主要职责是能为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掌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主要职责是能够掌握婴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目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35 基本要求﹍﹍﹍﹍﹍﹍﹍﹍﹍﹍﹍﹍﹍﹍﹍﹍﹍﹍﹍﹍﹍﹍﹍﹍﹍﹍56 职业能力要求﹍﹍﹍﹍﹍﹍﹍﹍﹍﹍﹍﹍﹍﹍﹍﹍﹍﹍﹍﹍﹍﹍﹍﹍5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的等级、工作要求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的培训、考核与评价,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教育和职业培训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2、《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3、《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2019修订版)4、《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31771-20153 术语和定义3.1母婴护理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

3.2生活照料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专业护理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4 职业等级划分与要求4.1等级划分依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将母婴护理职业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般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要求。

4.2主要职责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等服务活动。

中级:主要职责是能为产妇及0-1岁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专业护理,对婴儿进行早期教育,掌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主要职责是能够掌握婴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员进行培训、指导。

《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

《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

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家政服务员①1.2职业编码4-10-01-061.3职业定义从事料理家务、照护家庭成员、管理家庭事务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家务服务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母婴护理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家庭照护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不分工种。

1.5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

1.7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期限五级/初级工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200 标准学时。

①本职业包含家务服务员、母婴护理员、家庭照护员等工种。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9.1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③或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1 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母婴护理员。

1.2职业定义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母婴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助,表达能力、色觉能力及形体知觉能力较强,有较强的观察、理解、学习和计算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指定培训机构,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升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1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母婴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母婴护理师和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勤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培训场地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学理论培训,实践操作场所应具有必要的相关操作用具及设备(会阴护理模型、乳房护理模型、婴儿模型、婴儿童床、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器具、常见的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及洗浴操作间等)。

培训场所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项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母婴的主理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母婴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3)取得初级家政服务员或初级教育婴师资格证书,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母婴护理师(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月嫂评级标准

月嫂评级标准

我们依据客户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不同需求以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具备的工作经历、服务技能的不同,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不同的等级,下面就让阳光月嫂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星月嫂、二星月嫂、三星月嫂、高级(四星)月嫂、特级(五星)月嫂、金牌(六星)月嫂共六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一星月嫂一、新生儿和婴儿生活护理一星级新生儿和婴儿护理服务应:为新生儿和婴儿换洗尿布、洗衣服、拆洗被褥及日常护理;能够对新生儿和婴儿喂养用具及日常用具、玩具进行消毒;掌握新生儿和婴儿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喂水)、混合喂养的方法;为新生儿和婴儿洗澡、抚触、测量体温、脐带护理;观察新生儿和婴儿大小便的变化;观察新生儿是否有黄疸、脐炎等的症状;做好相应记录。

母婴护理服务连锁机构二、产妇生活护理一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应:能够安排产妇的生活起居,为产妇洗涤衣物;根据产妇母乳分泌的情况制作月子餐;观察产妇母乳分泌的情况,正确指导产妇给新生儿和婴儿喂奶的方式方法;帮助指导产妇做产后保健操,观察产妇恶露排出的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三、人员要求提供一星级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初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资格证书;注:提供各星级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师工作经历,是以从事本职业累积的工作时间为准。

(以下工作经历均同此说明)二星月嫂一、新生儿和婴儿生活护理在一星级新生儿和婴儿生活护理服务的基础上,二星级新生儿和婴儿生活护理服务还应:熟练地为新生儿和婴儿洗澡及抚触;根据新生儿和婴儿的喂养情况,按照每个年龄段喂养要求科学地进行喂养;对新生儿和婴儿的眼、耳、鼻进行日常清洁护理;在对新生儿和婴儿臀部、脐部进行日常护理和处理大小便时观察异常情况;并观察新生儿是否有黄疸、脐炎等症状。

母婴护理服务连锁机构二、产妇生活护理在一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的基础上,二星级产妇生活护理服务还应:了解哺乳期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产妇体温、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建议就医,并指导产妇与新生儿或婴儿隔离。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浙江省母婴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母婴护理员。

1.2职业定义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家庭母婴护理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母婴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母婴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助,表达能力、色觉能力及形体知觉能力较强,有较强的观察、理解、学习和计算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指定培训机构,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升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1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培训母婴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母婴护理师和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勤务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培训场地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学理论培训,实践操作场所应具有必要的相关操作用具及设备(会阴护理模型、乳房护理模型、婴儿模型、婴儿童床、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器具、常见的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及洗浴操作间等)。

培训场所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项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母婴的主理员(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母婴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3)取得初级家政服务员或初级教育婴师资格证书,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护理无差错,无客户有效投诉。

——母婴护理师(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月嫂等级划分标准

月嫂等级划分标准

月嫂等级划分标准一、概述月嫂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月嫂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服务质量、知识储备、卫生健康以及性格特点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以提供不同等级的月嫂服务。

本标准旨在规范月嫂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二、月嫂等级划分标准具体内容1. 资质认证(1)初级月嫂:经过基础月嫂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中级月嫂:取得初级月嫂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月嫂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中级月嫂职业资格证书。

(3)高级月嫂:取得中级月嫂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月嫂工作不少于2年,并经过专业培训获得高级月嫂职业资格证书。

2. 工作经验(1)初级月嫂:具备1年以上月嫂工作经验。

(2)中级月嫂:具备2年以上月嫂工作经验。

(3)高级月嫂:具备3年以上月嫂工作经验。

3. 专业技能(1)初级月嫂:熟练掌握新生儿护理、产妇护理等基本技能。

(2)中级月嫂:除熟练掌握新生儿护理、产妇护理等基本技能外,还具备一定的问题解决能力。

(3)高级月嫂:除熟练掌握新生儿护理、产妇护理等基本技能外,还具备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及一定的团队协作能力。

4. 服务质量(1)初级月嫂:能够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提供基本服务,服务质量尚可。

(2)中级月嫂:能够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并能够主动关心客户,积极解决问题。

(3)高级月嫂:能够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得到客户的好评。

5. 知识储备(1)初级月嫂:具备一定的母婴护理知识。

(2)中级月嫂:除具备基本的母婴护理知识外,还对母婴健康、营养饮食等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3)高级月嫂:除具备基本的母婴护理知识外,还对母婴健康、营养饮食、早教等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6. 卫生健康(1)初级、中级、高级月嫂均需要遵守卫生健康规定,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卫生,为客户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

(2)高级月嫂还应了解并遵循相关的卫生保健法规和标准,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卫生保健建议。

月嫂职业资格证书

月嫂职业资格证书

月嫂职业资格证书
月嫂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月嫂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认证,是月嫂在从事相关工作时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该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要求和技能水平。

初级月嫂证书要求具备基本的母婴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产妇和新生儿的日常护理工作,包括喂养、洗澡、换尿布、抚触等。

中级月嫂证书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处理产妇和新生儿的常见问题和疾病,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为产妇提供心理疏导和营养建议。

高级月嫂证书要求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具备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为产妇提供全面的健康管理和营养指导。

获得月嫂职业资格证书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并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证书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是月嫂行业中的一种专业认可。

持有月嫂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增加雇主对月嫂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同时也为月嫂在职业发展中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和更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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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陈平、初黎华、李凯、高秀梅。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济 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1.1 能指导孕妇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达到讲究 卫生、充足睡眠、适当运动、愉悦心情。 1.1.2 能指导孕妇进行乳房护理,掌握乳房护理的 基本方法。 1.1.3 能指导孕妇进行自我监测,掌握自我监测的 方法。 1.1.4 能指导孕妇进行自我保护,掌握避免不良因 素影响的措施。 1.1.5 能按医嘱协助孕妇正确用药,掌握用药原则。 1.1.6 能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孕妇针对常见 不适症状,采取应对措施。 1.1.7 能针对妊娠期并发症,进行预防及护理。 1.1.8 能针对孕妇孕期心理特点进行心理沟通。 1.2.1 能按照孕期不同阶段的生理需要制作膳食, 达到膳食合理、营养均衡。 1.2.2 能根据专业人士建议,针对孕妇的身体特质 制作膳食。 1.3.1 能识别分娩的前兆,做出准确的判断。 1.3.2 能做好分娩的物品准备,产妇、新生儿所需 用品齐全。 1.3.3 能了解导乐式陪伴分娩方法。 2.1.1 能为产妇营造良好的休养环境,达到卫生整 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1.2 能为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达到卫生、舒 适、无感染。 2.1.3 能为产妇进行衣物、用品的清洁、消毒,措 施得当,效果好。 2.1.4 能根据哺乳期不同阶段的营养要求制作膳食, 达到促进产妇身体恢复并催乳的目的。 2.1.5 能够掌握和使用婴儿喂养用品。 2.1.6 能够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 2.2.1 能指导顺产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熟练掌握正确 的喂养方法。 2.2.2 能够针对母乳喂养常见问题,采取有效的应 对措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勤奋好学,钻研业务 心系母婴,奉献社会 6.2 基础知识 (1)孕产妇生理、心理知识 (2)孕产妇护理知识 (3)婴儿生理知识 (4)婴儿护理知识 (5)早期教育知识 (6)营养与烹饪知识 (7)法律、法规知识 (8)安全知识 7 职业技能要求 7.1 职业技能等级划分 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依次递 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职业技能要求。 【母婴护理】(初级):主要职责是能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基础性生 活照料、家庭专业护理,对婴幼儿进行基础教育训练等服务活动。 【母婴护理】(中级):主要职责是在能够履行初级职责的基础上,为产妇及 新生儿、婴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家庭专业护理,对婴幼儿进行教育训练,掌 握智能家居等新知识、新技能。 【母婴护理】(高级):主要职责是在能够履行中级职责的基础上,掌握婴幼 儿发展的特点与培养方法,能对家长、低级别母婴护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掌
4
握家庭小儿推拿知识、基础的岗位管理知识,能依据信息化平台,进行服务资源
和服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7.2 职业技能等级要求描述
母婴护理(初级)
工作领域 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要求
1.孕妇护理 2.产妇护理
1.1 孕 期 保 健
1.2 膳 食 营 养 1.3 分 娩 准 备
2.1 生 活Hale Waihona Puke 照 料2.2 母 乳 喂 养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母婴护理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母婴护理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
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
3.6 婴幼儿 是指胎儿娩出后至3周岁。
3.7 早期教育 是指成人结合婴幼儿成长各方面特点,进行的潜能开发,以便提高其专注力、
想象力、记忆力、语言表达等综合能力,以及品格的培养。 4 面向院校专业 4.1 中等职业学校
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学前教育、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 业管理等专业。 4.2 高等职业学校
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助产、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健康管理、医学营 养等专业。 4.3 应用型本科学校
家政学、护理学、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学、管理科学、人力 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 5 面向工作岗位(群)
主要面向母婴护理行业相关机构(如家政机构、月子护理机构、产后修复机 构、早教机构)的服务、培训、管理的部门和岗位,主要完成孕、产妇护理,新 生儿及婴儿护理、早期教育,以及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6 职业基本要求 6.1 职业道德
母婴护理 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2019年9月试行)
目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面向院校专业﹍﹍﹍﹍﹍﹍﹍﹍﹍﹍﹍﹍﹍﹍﹍﹍﹍﹍﹍﹍﹍﹍﹍﹍﹍﹍3 5 面向工作岗位(群)﹍﹍﹍﹍﹍﹍﹍﹍﹍﹍﹍﹍﹍﹍﹍﹍﹍﹍﹍﹍﹍﹍﹍3 6 职业基本要求﹍﹍﹍﹍﹍﹍﹍﹍﹍﹍﹍﹍﹍﹍﹍﹍﹍﹍﹍﹍﹍﹍﹍﹍﹍﹍3 7 职业技能要求﹍﹍﹍﹍﹍﹍﹍﹍﹍﹍﹍﹍﹍﹍﹍﹍﹍﹍﹍﹍﹍﹍﹍﹍﹍﹍4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修订版)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修订版) GB/T31771-2015《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母婴护理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生活照料、专业护理的服务活动。提供婴幼儿 早期教育服务。 3.2 生活照料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饮食起居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活动。 3.3 专业护理 为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症状及疾病的家庭护理。 3.4 新生儿 是指胎儿娩出母体并自脐带结扎起,至出生后满28天。 3.5 婴儿 是指胎儿娩出后至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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