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关于珠海港香港拟向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并购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书_19

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书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书2(约1956字)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欲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银行香港分行2024年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______________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述银行提供之信用证额度及信托提货额度,现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之反担保书。
一般开出信用证额度共____________万港币,及其项下之信托提货额度共___________万港币,我单位(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现在此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向贵公司提供——持续的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借款人按___________银行之要求偿还—切因上述银行便利而引起之全部应偿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患、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井同意:1、如借款人未能按______________银行之规定依时偿还任何或—切因上述银行便利而引致之到期应偿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反担保人须在______________银行书面要求15天内,以_______________银行规定的货币,将借款人欠款金额,电汇至______________银行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反担保人同意在______________银行提出上述书面要求前,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要求或强制供款人履行其在上述银行便利项下的义务。
2、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必须全数清付,不得有任何抵销、扣减或预扣。
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反担保人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反担保人须另付额外金额,以确保______________银行实收金额与预扣或损减前的应收金额相同。
3、反担保人同意本反担保书和其在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一切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或受到影响:a)贵司原担保______________银行在任何时间给予借款人的任何时间或宽容或放弃、撤销或延迟行使对借款人的任何权利;b)借款人的法人组织或股东的任何变更或人事变动;c)反担保人的内部改组或人事变动;d)任何经反担保人同意有关上述银行便利的有关文件之修改或变动及/或贵公司担保______________银行现时或今后持有借款人的任何其他担保、留置权、汇票、票据抵押、存款或其他抵押品。
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3个

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3个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篇1:目前,我国在商业地产(专题阅读)资产证券化(专题阅读)领域已开展了一些探索。
在已有案例中,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标准REITs,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均在香港上市;二是准REITs,以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为代表;三是其他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实现的资产证券化,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入专项资管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等。
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以国内酒店、写字楼为基础资产,通过REITs打包在香港上市。
开元REITs。
2013年7月在香港上市,基础资产为浙江开元集团旗下4家五星级酒店和1家四星级酒店。
实际发行25%的基金份额,发行价为3。
5港元,募集资金6。
75亿港元,预期回报率为7。
8%,由开元集团做担保,如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则由开元集团补足。
从投资人的结构来看,公众持有人比例为32。
42%、凯雷28。
39%、浩丰国际39。
20%。
春泉REITs。
2013年11月在香港发售,管理人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北京华贸中心两座写字楼及地下停车位,发售定价为每单位基金份额3。
81港元,募集资金规模为16。
74亿港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4。
94%-5。
23%。
2、准REITs典型案例包括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和中信启航资管计划,其在部分运作环节上所呈现的方式已与私募REITs非常接近。
高和资本中华企业大厦案例。
中华企业大厦系位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一栋老旧的写字楼,高和资本通过非公开方式向高净值人群募资,门槛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还利用了较高的金融杠杆。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质量,现将《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五号楼10楼(邮政编码:51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法制局收”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珠海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开展投资、经营,除国有控股和外资控股之外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引导促进]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特色海洋经济和农业领域转变,针对小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平等公平原则]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实现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
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上海银行、徽商银行、南京银行、广州银行、洛阳银行、郑州银行、长沙银行、中原银行、青岛银行、厦门银行、贵阳银行、西安银行、齐鲁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便利境内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有序配置全球债券,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稳步实现高水平双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南向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南向通”,是指境内投资者经由内地与香港相关基础服务机构在债券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本通知所称基础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存管、托管、交易、结算、清算等基础性服务的机构,包括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和托管清算银行。
二、“南向通”遵循内地与香港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南向通”开展债券投资,标的债券为境外发行并在香港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2024香港商业贷款协议标准格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香港商业贷款协议标准格式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计划第四条利率与费用4.1 贷款利率4.2 相关费用第五条担保与抵押5.1 担保方式5.2 抵押物描述第六条还款条件与方式6.1 还款条件6.2 还款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第十一条强制性条款11.1 强制性规定11.2 遵守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条件12.3 终止条件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3.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1.1 本合同中的“借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承担还款义务的香港商业实体。
1.1.2 本合同中的“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享有收款权利的金融机构。
1.1.3 本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是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总额。
1.1.4 本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是指借款人明确声明并经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目的和范围。
1.1.5 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时间。
1.1.6 本合同中的“还款日”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日期。
1.1.7 本合同中的“利率”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的借款利息率。
1.1.8 本合同中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保证还款义务的履行而提供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担保。
并购案例分析-招行并购香港永隆银行

招商银行并购永隆银行案例分析王晓丽[内容提要]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增速全面放缓,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银行业也面临重大的挑战。
但同时金融危机又为银行业的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了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商业银行的并购,有助于深入推进国际化战略,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优化业务结构、推动经营战略调整、增强协同效应。
本文以招商银行并购香港永隆银行为例,通过对其并购过程及并购后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对中国银行业并购的启示。
[关键字]并购招商银行永隆银行一、香港永隆银行简介永隆银行于1933年2月25日在香港文咸东街37号开业,资本港币44500元。
1953年,获新西兰国民保险公司香港、澳门总代理。
1956年注册为有限公司。
1973年,渣打银行入股永隆。
1980年年初,永隆股份上市;1984年在美国开设首家海外分行。
1986年,获政府授权经营保险业务。
1987年开始提供证券投资服务。
1992年,新加坡发展银行入股。
1994年,在广州市设立国内首个业务据点。
1996年,增设开曼群岛分行。
1999年,在上海市设立代表处。
2000年,组成两家保险公司,再拓展保险业务。
2001年,成立理财中心,拓展理财业务。
2004年,成为首家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内地设立分行的香港银行,首家内地分行设于深圳。
2005年,在深圳南山区增设支行。
到2006年12月31日,永隆资产总值为港币850亿元。
2007年,现有分行共40间,职员总数逾1400人。
永隆提供全面银行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押汇、汇兑、银团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网上银行、强制性公积金、投资理财等。
永隆更透过全资附属公司提供租购贷款、物业信讬、受讬代管、保险代理、经纪及顾问、期货证券经纪服务。
二、招商银行并购香港永隆银行概况2008年5月30日,招商银行正式与永隆银行控股股东伍氏家族签署买卖协议,决定以每股156.5港元并购永隆银行1.23亿股,约53.12%的股份,总价193.02亿港元,其中伍絮宜有限公司持有的占永隆现有总资本的28.22%,伍宜孙有限公司持有的占13.89%,宜康有限公司持有的占11.01%。
【并购重组】投行第九组企业并购

永隆银行的业绩一直保持良好,并 且大致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07年, 永隆银行在香港存款、贷款市场上占 有的市场份额大约为1.2%和1.4%,高 于其他同类型的银行。从永隆银行的 合并财务报告中可以看出,2007年12 月31日,永隆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到 930亿港币,总负债规模为805亿港币, 净资产达到125亿港币,全年共计实 现了净利润13多亿港币;截止到2008 年3月31日为止,其总资产为963亿港 币,总负债为846亿港币,净资产为 117亿港币,每股净资产为50.3港币, 前3个月共计亏损8000多万港币。
投资银行依据杠杆收购中的买方主要使用债务“以债换权益” (Deht-for-equity)和要求保密的特点,可从以下三方 面去开展工作:(1)建议收购;(2)安排资金融通;(3) 安排过渡性资金筹措——桥梁性融资(Bridge- financing)。
2.1并购双方简介
收购方: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部
1.3参与购并合同的谈判,确定购并条件
投资银行一般在善意购并活动中为两个公司确 定兼并的条件,包括兼并的价格、付款方式和兼并 后目标公司的资产重组等。大多数情况下,购并交 易的双方都会聘请投资银行作为各自的财务顾问和 代理人,就兼并条件进行谈判,以便最终确定一个 公平合理的、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兼并合同。
设在深圳,是中国第一家由企业创办并完 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A股股票代码为6000360 2006年 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H股股票代码为039680①
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诉海林国际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

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诉海林国际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文章属性•【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号】(1997)粵法经二上字第12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由于合同对货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双方事后又未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对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正文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诉海林国际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805室。
法定代表人:浦维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曹欣光,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道86号太古广场一座37号3710室。
法定代表人:朴教雨,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朴雨远,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萧志坚,广州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因与被告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晓星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按照与被告香港晓星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开出信用证,香港晓星公司拒收并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以致我公司对下家买方厦门华榕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华榕公司)的购销合同无法履行,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人民币67.5万元。
请求判令香港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赔偿我公司付给华榕公司的损失人民币67.5万元,支付的开证费2500美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与原告海林公司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还与华榕公司有关,也不可能意识到海林公司会采用转让信用证的方式来履行开证义务。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义务只能由买卖双方亲自履行。
海林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1995年7月30日前亲自开立以自己为开证人、以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而是向我公司转来华榕公司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这种做法违背国际贸易惯例和一般的买卖习惯,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驳回海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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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珠海港香港拟向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并购贷款
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及担保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增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动力、扩大港口航运业务网络、实现西江流域和长江流域物流协同效应,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珠海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香港”)向香港上市公司兴华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兴华港口,股票代码:01990.HK)全体股东发起自愿性有条件全面现金要约,拟以现金要约收购兴华港口100%的股份。
为此,珠海港香港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不超过港币23亿元且不超过最终收购总对价的并购融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贷款用途为支付全面要约收购兴华港口的对价。
同时,公司及珠海港香港拟根据收购进度及并购贷款的要求为上述贷款提供相应担保。
相关贷款、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一百零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表决的董事8人,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就上述董事会决议暂缓披露。
该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因含本次担保金额在内的公司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珠海港香港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年9月25日
3、公司登记证号码:62087771-000-09-19-4
4、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37-139号三台大厦12字楼全层
5、注册资本:780万港元
6、法定代表人:陈虹
7、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8、主要股东:公司持有珠海港香港100%股权。
9、主营业务:贸易、物流服务、信息咨询、股权投资。
10、信用情况:珠海港香港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二)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以上数据为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珠海港香港拟向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不超过港币23亿元且不超过最终收购总对价的并购融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贷款用途为支付要约收购兴华港口的对价。
同时:
(1)公司拟为上述并购贷款提供人民币现金或存单监管,如总交易对价不超过港币21亿元,公司拟提供不低于总交易对价40%的人民币现金或存单监管,如总交易对价超过港币21亿元,公司拟追加超过部分全额人民币现金或存单监管;
(2)在使用并购贷款至顺利完成收购兴华港口后,根据收购进度及并购贷款的要求,进一步将公司所持珠海港香港100%股权及珠海港香港所持兴华港口股权为上述并购贷款提供担保;
(3)在顺利完成收购兴华港口后,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开立金额不超过港币23亿元的融资性保函用于上述并购贷款担保,并将上述现金或存单,以及兴华港口持有的下属企业所有股份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相关贷款、担保协议尚未签署,相关协议中涉及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局意见
珠海港香港本次向招商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并购贷款是用于支付要约收购兴华港口的对价,公司及珠海港香港为此提供担保可以使珠海港香港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本次交易顺利实施。
公司此次收购兴华港口,有利于公司突破珠西地区腹地经济总量局限,拓展物理发展空间,进而构建珠江、西江及长江流域港口网络;同时通过借助珠海港现有的航运、物流等配套服务资源,着力挖掘长江流域的相关业务机会,实现协同一体化发展,进而扩大公司港口物流主业规模效应,增厚公司业绩,提升珠海港的港口业务竞争力。
珠海港香港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对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可控。
鉴于珠海港香港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港香港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0年6月末,公司董事局已审批的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9,519.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31%;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已审批担保总额为299,719.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7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已审批担保总额为59,8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注:以上数据含本项担保金额)。
无逾期债务对应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一百零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