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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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发现并控制火灾,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技术审核,并监督其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程实施情况。

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消防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工地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消防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给消防部门审核。

第八条消防工程施工应遵循消防工程设计方案,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向建设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完成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消防设备的采购。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要求,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缺陷、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设备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工地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章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消防部门应对建筑工程的灭火救援与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妨碍消防工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贯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旳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合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旳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原则,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

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立案。

跨行政区域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旳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旳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

新颁布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实行之前,建设工程旳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立案旳,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立案时旳原则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减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旳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立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旳公众汇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旳,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旳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品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旳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旳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规定旳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旳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旳,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旳,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属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倡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第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具备防火隔离、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设计。

第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结构和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编制,同时需提交给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通风与空调等相关内容,并标明使用材料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即可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等方面的测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通过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内外消防设施的保养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等。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1.1 为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有效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2.2 建筑工地应依照本规定订立认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和督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建筑工地消防设施第三条: 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置3.1 建筑工地应依据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和设置。

3.2 消防设施包含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4.1 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并依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4.2 灭火器应定期充装、检测,确保其完好可用。

4.3 消防水源应保持清洁,水压稳定,消防栓与消防水带应定期检查,防止堵塞。

第三章建筑工地火灾防控第五条: 火源掌控5.1 建筑工地应设置禁烟区,并明确标识禁止点燃明火。

5.2 在易燃易爆场合,应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依据需要设置防火屏障。

第六条: 电气设备管理6.1 建筑工地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6.2 电缆布线应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对电缆、插座等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短路等问题。

第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7.1 高空作业时,应设置防护网和安全绳,供应安全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防护教育和培训。

7.2 搭设脚手架和临时工棚时,应依照规定进行稳固性和安全性检测,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八条: 废弃物及易燃废料管理8.1 废弃物和易燃废料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清理运输,防止积存引发火灾。

8.2 废弃物储存场合应设有特地的消防设施,如砂桶、稀释剂等。

第四章防备演练与培训第九条: 灭火器使用培训9.1 全部建筑工地员工应接受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不同类型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

第二章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责任第二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为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定期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第五条建筑物的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具备防火阻燃性能。

第六条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规范,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七条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应齐全,并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第八条建筑物内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条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以便及时进行初期灭火。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建筑物内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物内应设置避难层和逃生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安全撤离。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场所或特殊用途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工人和现场设施的安全,制定的一些规定如下:1. 工地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2. 工地应设有消防安全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维护和操作消防设备。

该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相关证书。

3. 工地必须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报警和疏散程序,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工地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阻碍通道。

5. 工地内严禁乱堆乱放可燃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6. 工地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 工地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 工地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和人员培训情况。

9. 工地应严格遵守现场施工规范,确保施工材料不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10. 工地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相关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工人和施工设施的安全。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通常由当地政府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下面是一份通常包含的规定内容:1. 工地消防设施要求:- 办公区域、工地周边需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在工程楼层设置灭火器,确保能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响应。

- 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定,防止电器引发火灾。

2. 消防逃生通道:- 消防逃生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有储物物品堆放、堵塞等情况。

- 逃生通道及出口标识要明确,能够清晰指示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路线。

3. 火灾风险管理:- 对工地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定期巡查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可用。

- 禁止在危险区域使用明火,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消防演练:-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能力。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办公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建筑及其它建筑。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指负责消防设施放置管理、建筑消防验收及其它消防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一)任何新建的、改建的、扩建的建筑应当按照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二)建筑物原有消防设施无法满足消防要求,需进行改造或增设时,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增设。

第五条消防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电源、消防监控和报警等消防基础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可靠有效。

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针对建筑消防安全的评估和督促整改。

(二)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或功能后,原使用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一)建筑施工单位在消防设施完成后,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装修和投入使用。

对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并检查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赔偿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责任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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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程序
WD/CX 11——04A
1、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证环境保护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及办公区的消防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引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及《整合型管理体系管理手册》中相关术语及定义。

4、职责
4.1生产安全处主控本程序,负责定期对各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项目部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损失,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4.2公司办公区的子肖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生产安全处负责。

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损失,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4.3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负全面责任,项目部建立消防管理体系并由项目经理指定消防负责人,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损失,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和公司生产安全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5、工作程序
5.1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在各种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服从上级消防部门的管理。

5.2公司生产安全处组织做好公司办公区和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消除火灾隐患。

5.3项目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防火档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控制。

5.4生产安全处对办公区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实行统一监管,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实行统一监管,每年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一次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灭火器上贴合格证。

对规定配置范围内失效的灭火器材进行更换。

对消防栓、消防水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

5.5高层建筑(30米以上)要配备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管道直径不小于50mm,设加压泵和泵房,要有专用的电源水源。

5.6施工现场设吸烟室,禁止随意吸烟。

5.7积极、认真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供消防业务咨询和宣传资料,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的教育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5.8公司及项目部各类用房的耐火等级达到不低于三级的要求。

5.9公司办公区、各项目部对本部门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专人负责管理,使器材设施齐全有效。

5.10公司办公区及各项目部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重大节假门安排值班定责、定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1l公司及项目部所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化学品管理程序》执行。

5.12公司及各项目部组织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的自查自纠,并填写“体系运行检查记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5.13火灾事故发生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

5.1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公司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15公区和项目部都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要求身体健康且要经过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6、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记录
6.1整合型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记录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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