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7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997)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事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四)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四、删去第三十条。
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管理-山西省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条例一 精品

山西省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条例一摘要:20XX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低碳和清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支持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倡导绿色、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在2016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信件至****************;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5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多元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参考灵石煤矸石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概述 (1)项目提出的背景 (2)编制依据及研究范围 (2)主要指导思想和技术原则 (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5)结论 (5)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7)煤矸石的产生 (7)煤矸石的主要成分及其分类 (7)以往矸石堆场出现的问题 (9)煤矸石带来的环境问题 (10)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13)项目建设可行性 (14)第三章项目选址条件及社会自然概况 (16)自然环境 (16)社会环境 (21)第四章工程技术方案 (24)建设原则 (24)矸石沟基础设施建设 (24)第五章环境保护 (30)项目实施对环境影晌分析 (31)环境保护治理措施 (32)环境影响评价 (33)第六章节能篇章 (34)概述 (34)设计原则 (34)设计依据 (34)能耗状况 (35)节能措施 (35)节能效果 (36)第七章项目实施计划 (37)项目实施原则 (37)实施计划 (37)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表 (37)第八章劳动保护、安全卫生 (39)设计依据 (39)安全措施 (39)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44)投资范围 (44)投资估算依据 (44)编制方法 (45)项目总投资估算 (45)第十章项目招标 (47)编制依据 (47)招投标基本情况 (47)招标方式 (49)第十一章效益分析 (51)环境效益 (51)社会效益评价 (52)经济效益评价 (52)第十二章结论和建议 (53)结论 (53)建议 (53)摘□□要 (68)(小2号黑体,加粗,居中,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行,段后行,2倍行距) (69)ACKNOWLEDGMENTS (78)注:目录请使用WORD文档中的自动生成一项,请勿自己打点。
(81)(空1行) (82)(空1行) (83)第一章总论概述项目名称山西汾西曙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治理项目建设单位灵石县志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古四明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石县两渡镇两渡工业园区内。
某煤业公司新建煤矸石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煤炭公司新型煤矸石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概述11.1概述11.2项目背景21.3编制依据和研究范围21.4主要指导思想和技术原则41.5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51.6结论5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2.1煤矸石的产生72.2煤矸石的主要成分及分类72.3矸石堆场过去存在的问题92.4煤矸石引起的环境问题102.5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132.6项目建设的可行性14第三章项目选址条件和社会自然情况163.1自然环境163.2社会环境21第四章工程技术方案234.1施工原则234.2矸石沟基础设施建设24第五章环境保护295.1设计依据和采用标准295.2项目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305.3环境保护和控制措施315.4环境影响评估32第六章节能一章336.1概述336.2设计原则336.3设计基础336.4能源消耗状况346.5节能措施346.6节能效果35第七章项目实施计划367.1项目实施原则367.2实施计划367.3项目实施时间表36第八章劳动保护、安全与健康388.1设计基础388.2安全措施38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融资439.1投资范围439.2投资估算的依据439.3编制方法449.4项目总投资估算449.5资金来源和融资45第十章工程招标460.1编制依据4610.2投标基本信息4610.3投标方法48第三章XI效益分析501.1环境效益501.2社会效益评估511.3经济效益评价51第十二章结论和建议5112.1结论5112.2建议52第一章概述1.1概述项目名称山西XCXXX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治理项目1.1.2建设单位XX县X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1.3项目法人1.1.4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县杜亮镇杜亮工业园区。
废石场是一条长约1000米、宽约200米、深约150米的荒沟,总面积约20hm2,体积约3000万m3。
结构的性质新建的1.1.6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676.3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568.9万元,其他费用56.5万元,预备费50万元。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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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的废物。
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遭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三)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doc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监督管理。
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项目用地和其他保障工作。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和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
信息系统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如果举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举报人将得到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测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连接,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写《污水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扶持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旅游区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定;(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四)负责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WENZHAI文摘\制度建设山西省: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5月丨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省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作者:魏巍,摘自山西人大网)江苏省:着力破解合作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于拓展合作社设立主体。
在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等方式设立合作社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合作社。
同时,丰富成员的出资形式。
条例细化农民成员构成规定。
细化上位法关于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的规定,对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的人员进行分类列举,并对在江苏省承租土地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等加入合作社作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提出相关要求。
(作者:孙莹,摘自2021年4月12日《农民日报》)H2021 年 09 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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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7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的废物。
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
体废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遭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二)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监督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煤矿及火力发电厂(站)的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拥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