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制度
单位基金的管理制度

单位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基金的管理行为,促进单位基金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的设立1. 单位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依法申报备案。
2. 设立单位基金需明确基金名称、基金性质、基金规模、基金用途、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监督机构等相关内容,并在设立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3. 基金的设立必须预先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工作,确保基金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基金管理机构1. 单位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任命,并确保管理机构具有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2. 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基金的运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3. 管理机构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确保基金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四、基金监督机构1. 单位基金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的运作情况,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监督情况。
2. 监督机构必须独立于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核查和监督的权力。
3.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基金的使用1.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基金设立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
2. 基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正、合理。
3. 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确保相关人员的权责明确。
六、基金的管理1. 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2.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
3. 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规模和性质合理确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方向,确保基金的收益最大化。
七、基金的分配1. 基金的分配应按照基金设立文件中规定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进行。
2. 基金收益的分配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相关人员的利益得到保障。
3. 基金收益的分配必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保纳税合规。
八、基金的监督1. 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内部基金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基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员工投资、外部投资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基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2. 安全稳健:基金管理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3. 公开透明:基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效率优先:基金管理应当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首要目标。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筹集第四条基金设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有明确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运作方式。
3. 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4. 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者参与。
第五条基金筹集方式1. 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2. 员工投资:员工可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投资意愿,向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
3. 外部投资: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外部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外部投资基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1. 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
2.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细则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小组1.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2. 投资决策小组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投资决策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风险控制小组1. 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基金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2. 风险控制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风险控制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基金管理行为,提高基金管理的透亮度和风险掌控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守诚信、公平、透亮原则,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公司应当设立特地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和业务开展。
第五条基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订立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进行基金募集、销售和资金调度;3.监督基金投资的风险掌控和投资绩效评估;4.对基金投资者供应信息披露和服务。
第六条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合理的内部风控机制,包含但不限于:1.设置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监控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3.投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建立投资限额掌控机制,设置投资组合的最大仓位限制和行业分散度要求。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制度,包含但不限于:1.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2.设立风险掌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掌控;3.设立投资研究部门,特地负责基金投资的研究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基金的募集和销售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在募集基金前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照备案文件的规定进行募集和销售。
第九条基金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向投资者供应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包含基金的投资方向、风险特征、费用等;2.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经受本领与基金风险匹配;3.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性表述等手段误导投资者;4.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及时供应基金的净值、分红等信息;5.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知识,接受相关培训,严守执业纪律,不得从事违规操作。
基金管理制度及内控

基金管理制度及内控一、基金管理制度概述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实践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和调整,以确保基金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和稳健运作。
基金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内控机制。
内控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实现其业务目标,在执行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过程中,对内部资源、资产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内控是基金管理公司保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运作的关键。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和稳健运营。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其内部管理体系的基础。
组织结构应具备明确的职责分工、有效的决策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适当的运作程序。
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效率、降低内部冲突、防范风险。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投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财务部门、运营部门等。
董事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查,保护投资者利益。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投资部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基金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规部门负责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
运营部门负责公司各类运营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各部门,确保公司内部的顺畅沟通和高效运作。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避免信息不畅、决策不定等问题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配备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配备是其能力和素质的体现。
国资委基金管理制度

国资委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价值实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资委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国资委直接出资设立的各类基金,国资委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条国资委基金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四条国资委对基金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基金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国资委基金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管理科学、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六条国资委设立各类基金,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程序进行。
第七条基金设立需提交基金管理规则、基金用途和投资领域、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标准等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八条国资委对基金的设立要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设立符合国家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基金设立后,国资委应当及时报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基金的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于特殊类型的基金,国资委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许可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三章基金投资第十一条基金应当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不得从事禁止性、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的投资标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对于投资项目,须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国资委应当谨慎对待,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政策的分析,规避外部风险。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过程中,国资委应当加强对投资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基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第十五条国资委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和跟踪,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员工。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业务合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二章基金募集与销售第四条基金募集与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三)风险揭示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基金募集与销售应依法进行,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第六条基金募集与销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募集方案;(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募集申请;(三)公告基金募集信息;(四)销售基金份额;(五)基金合同生效。
第三章基金投资与运作第七条基金投资与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散投资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八条基金投资与运作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投资策略;(二)进行投资决策;(三)执行投资指令;(四)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五)定期进行业绩评估。
第四章基金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二)审慎性原则;(三)动态性原则;(四)协同性原则。
第十条基金风险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风险控制;(二)信用风险控制;(三)操作风险控制;(四)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五章基金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二)准确性原则;(四)及时性原则。
第十二条基金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募集信息;(二)基金投资组合信息;(三)基金净值信息;(四)基金运作情况;(五)基金风险揭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基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1. 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 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运营团队,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运作情况和风险收益情况。
三、基金经理的责任1. 基金经理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管理基金的投资组合。
2. 基金经理应遵守基金的投资策略,积极追求投资回报,并且要对基金业绩负责。
3. 基金经理应及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结构,控制风险,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基金的投资情况。
四、基金投资决策流程1.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
2. 投资研究部门应对潜在的投资标的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提供投资建议。
3. 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建议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执行交易。
五、基金净值估算和披露1.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
2.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故意操纵净值或提供虚假信息。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公开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净值估算方法和准确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销售和投资者权益保护1. 基金销售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基金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给予合适的投资建议。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和咨询。
附件:1.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2. 基金投资组合管理规定3. 基金销售和服务协议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金:指由投资者出资组成的集合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
2.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3. 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基金投资组合、制定投资策略和进行投资决策的专业人员。
单位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专用基金管理,包括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监督和核算等环节。
第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专用基金种类及提取第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以下种类:(一)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二)医疗基金: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开支。
(三)修购基金: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四)其他基金: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各类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提取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专用基金使用第六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
(三)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计划管理,严格执行。
第七条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职工福利待遇等。
(二)医疗基金: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三)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四)其他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专用基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四章专用基金监督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基金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专用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专用基金提取、使用、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计划和实际需求。
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专用基金核算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基金核算制度,确保专用基金核算的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专用基金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
(二)持续经营假设。
(三)会计分期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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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制度
泛亚基金
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泛亚基金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和泛亚基金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的投资管理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效益优先兼
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项下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中缅项目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本制度不包括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
项。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基金理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
上;
(二)交易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基
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以上;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基金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七)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主业投资以外投资的,每种投
资运用资金数额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的。
第六条基金理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下设的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理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
在基金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以内的
固定资产投资、处置事项;
(二)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以内的
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第八条基金理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权景民天泰基金管
理公司进行其他投资。
第九条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以以分权手
册的形式授予基金集资人及其经营班子一定的投资决策权。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为基
金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基金的投资作
出决策。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及
基金集资人相关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发起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须提交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
管理公司审议的投资项目,应履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交
基金理事会下设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基金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
基金管理委员
会根据基金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下设
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小组,每个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
小组组成人员包括营运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其中营运
负责人投资工作小组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
第十四条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由基金管理委员
会审批后组织基金特别项目投资工作会议。
会议是由景民
天泰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交流情况、
研究工作并审议事项,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营运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审计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基金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列席。
第十五条基金集资人及其经营班子依据分权手册对相应权限内的投
资事项作出决策,报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若无特别指定,项目
建议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
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
行情况,配合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完成项目投资
效益评价。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负责评估、控制项目投资风
险,监督投资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基金理事会审计制度
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法务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
性,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查需由基金理事会和基金管
理委员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组织基金理事会和基
金管理委员会大会审议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负责对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景民天泰基金
管理公司及基金集资人经营班子审批项目的备案管理,并
随时向基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职能部门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基金的投资工
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基金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运作程序可参照基金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