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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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作者:张先先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

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1.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

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

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历史方面的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

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

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

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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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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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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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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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五篇内参
最先将此事报道出去的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 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汤计的第一篇内参写于2005年11月23日,距离赵 志红落网刚好一个月,多年在内蒙古政法系 统的良好人脉让他获悉这起存在巨大疑点的 冤杀案,并在获知消息的第一时间将情况形 成文字,以内参的形式发往北京。他表示当 时的多位政治局委员是看到了这篇内参的。
人权
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 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 限度的保证: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程序正义
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信任,与执法人员的公正。 公安机关审问呼格吉勒图时极有可能采取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据手段。
案件始末 时间表
真凶现身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 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尽管当 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 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 同一人所为。当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 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0 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年前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 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 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 赵志红被抓获后供述了27起案件。此人 ‚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 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 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的指控和审判 记得较为清晰。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 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还是‚隐案(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 子)‛。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 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 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 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 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 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 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 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 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 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 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 呼格吉勒图冤案由此而来。而对这起冤 案的调查认定和重审程序的启动却走上 了漫漫之路。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呼格案。

呼格案。

内蒙古呼格案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罗沙、贾立君)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做了一件令人吃惊
的事情:他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 请——“偿命申请‛。他希望通过这份申请,让检察院 重视起其所为的‚4·9”女尸案。
赵志红申请书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
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从 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 察布市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 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 2005年,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 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罪行是 ‚4·9”女尸案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
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 呼和浩特市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 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 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14]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4] 。"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
案进行一审。据参与此案开庭的一位司法干部回忆: 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同一作案现场相邻 时间并案处理)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 掉‚4·9”杀人案。赵志红当场便指出这个问题:‚我 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 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当时庭审现场很尴尬: 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动揽罪责的?现场多名法警维持秩 序,并且在审判长的提示下,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 讲更多细节。之后该案继续开庭,赵志红当庭被宣判 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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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
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
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
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蔡注:拒绝带节奏
针对:呼格母亲:感谢党和政府让我儿子得到清白判决,
12月16日,新京报以《呼格母亲:感谢党和政府,让我儿子得到清白判决》为题,发出一篇报道。

其中,有一部分是对呼格吉勒图母亲尚爱云的访谈,开头是这样的:新京报:听到无罪判决,你的第一反应是?尚爱云:法律是那么的公正。

感谢党和政府,感谢那么多支持我们的人,感谢这么多媒体,是大家的努力,让我儿子得到一个清白的判决。

“感谢党和政府”,说实话,看到这位母亲首先说出的是这句话,我的内心伤痛极了。

我不知道“党和政府”是否受得起这份感谢。

面对这份感谢,我反倒觉得“党和政府”应该这样回答这位饱经创伤的母亲:“您别感谢我了,我没有保护好人民,我没资格接受这份感谢,我对您只有深深的鞠躬和道歉。

”一个才18岁的少年被以堂堂正正的法律的名义冤杀,他的母亲得承受多大的悲痛?又历经18年之后,这个冤案才得以昭雪,这位母亲所承受的苦难岂能是语言所能形容?所以,我觉得,在这样的时刻,真的,尚爱云,这位伟大的母亲,你可以不用感谢党和政府的!完全可以!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有以下十条理由来告诉这位母亲:第一,你是纳税人,党和政府是靠你和你一样的老百姓来供养的。

它为你服务,那是应该的,你不用感谢它;它不为你服务,你不仅不用感谢它,还要监督它、批评它,这就更谈不上感谢它;第二,你供养着它,它却假“法律”和“正义”之名死了你无辜的18岁的儿子,这世界上已经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弥补你失去的儿子了,你为什么还要去感谢它呢?
第三,你的儿子死了,它漠视你的申诉,把这个冤案带给你的痛苦一直延续到18年之长,耗尽了你原本可以幸福的人生,摧折了你原本可以圆满的一家。

它凭什么值得你感谢呢?
第四,要不是一个偶然事件,真凶赵志红承认了那起凶杀案是他所为,你儿子的冤案翻盘的可能性几乎为
零,绝不会有办案人员良心发现来要求重审这起案子的。

你要感谢也只能感谢苍天,而不是它,你说对吗?第五,要不是遇上执政党大张旗鼓宣示要“依法治国”的机遇,并以你儿子的案子来作为典型进行纠错示范,这个案子也不太可能在近期拿出来重审。

君不见,自从2005年赵志红露头,到今年已经整整九个年头,不就是这样拖过来的吗?这种作风何以换来感谢?
第六,从理论上讲,这个案子由法院判,又由法院纠错,你要感谢也是感谢法院。

那为什么你去感谢“党和政府”呢?说明法院不是独立的,党、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其实区别不大。

要是法院能独立,要是律师不是个摆设,要是能真正相互监督起来,相信你的儿子也不至于那么快就被判了死刑并立即执行。

第七,曾听他们说“权为民所赋”,作为“民”之一,你几十年里曾经行使过“赋”的权利吗?也就是说你曾经拿过选票选过他们吗?正因为权力不是你所选上来的,他们当然就不会珍惜你儿子的生命。

你儿子死的根源就在这里,你怎能还去感谢他们?
第八,他们判了冤案,然后又纠正过来,这是他们必须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挽回声誉的唯一途径。

他们应该诚惶诚恐才是,而不是你来感谢他们,你说是不是呢?
第九,他们本就权力大又缺乏监督,你感谢他们,他们会忘乎所以,装出青天大老爷状,把丧事当作喜事来宣扬。

你这样做,这会为他们以后重蹈覆辙埋下隐患。

你会觉得我太过虑了吗?
第十,即使以后他们把中国带上政治昌明、人人平等、人民民主、社会和谐的康庄大道,从此再也没有冤假错案,你,我,我们,也都不必感谢它。

因为我们选他们出来,花钱供养,就是让他们做这个事的。

做好了,是职责;没做好,我们随时还可以问责。

你说是不是这个逻辑呢?
尊敬的呼格的母亲,我倒是觉得“党和政府”应该感谢你,感谢我们,感谢这个国家有这么好、这么善良的民众。

我们一次一次地相信他们。

今天,针对你儿子的这件事,算是进步了。

但,这还只是开了一个好头。

但愿,但愿呵,但愿我们的国家从此真正法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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