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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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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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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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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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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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案

呼格案

从“呼格案”看中国的人权保障(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2013241065 申玉)2014年末,广受各界人士关注的持续18年的“呼格案”终于以一份无罪判决书的下达结束了,众多人都为此舒了一口气。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按照国家赔偿获得了巨额的赔偿金,然而,无辜的呼格吉勒图在最美的年华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是用多少金钱都换不回来的。

从另一方面,“呼格案”也真切地反映了社会的现实,让我们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产生了疑问。

从建国之初至今,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就致力于维护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制定并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安定生活带来了很多福利。

然而,还是会有“漏网之鱼”,法律的缺陷带给人们的是不白之冤,是无辜之人及其家人的无奈与悲痛,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在我看来,每个国家都有其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所制定的特有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领导人都期望自己所做的努力能够真正带给人民幸福的生活。

但国家也不是神,只是由众多有责任感的人组成的一个“代表团”,他们也会偶尔因为自己的疏忽犯下不该犯下的错误。

但他们为我们所做出的努力清晰可见,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小小错误就对国家失去了信心。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件小事,我们会因为朋友,家人之间一些小小的误会或者一时的失误产生矛盾,会闹别扭。

但事情发生一段时间后,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人便会适时地站出来,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双方便会和好如初。

在这些事情上,我们可以放开自己的胸怀,原谅曾经放下错误的亲朋好友,那么,我们何不同样放开胸怀,原谅那些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付出很大努力的国家领导人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推进。

继“人权”分别庄严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国共产党党章之后,党的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赵正群认为,人权事业发展无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各级各类新闻发布会的普及、网络社交工具的发展,是中国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的一大亮点。

迟到十八年呼格吉勒图观后感

迟到十八年呼格吉勒图观后感

迟到十八年呼格吉勒图观后感呼格吉勒图的案子,就像一块大石头,沉甸甸地砸在社会的良心上。

看完这个案子,我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

咱先说说这呼格吉勒图,一个普普通通的小伙子,就因为错判,大好的青春年华就没了。

18年啊,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18年能发生多少事儿啊?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都能长成大小伙子或者大姑娘了,可他呢,就这么被冤死了。

这多冤啊,就像你在路上好好走着,突然被人诬陷偷东西,还被关起来再也出不来了一样。

当时的办案过程那真是漏洞百出。

这办案人员咋就能这么草率呢?就凭着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就把人给定罪了。

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看你眼神有点怪,就说你是小偷,还不容你辩解就把你扭送到警察局,这多荒唐啊。

也不知道当时他们是急着立功还是咋的,就这么草草地把一个人的命给判没了。

好在后来纠错了,可这迟到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但总让人觉得心里堵得慌。

18年之后纠错,呼格吉勒图已经不在了,他的家人呢?这些年承受了多少痛苦啊。

他的父母肯定是天天以泪洗面,盼着儿子能有清白的一天,可真等到这一天的时候,儿子却再也回不来了。

就像你做了一个美梦,梦到失去的东西又回来了,可一睁眼,发现还是一场空,这种感觉太难受了。

这个案子也让我看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司法就像是一把尺子,要是这尺子不准,那得冤枉多少好人啊。

咱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再发生了,每一个案件都得仔仔细细地查,不能光为了结案就随便抓人定罪。

得把证据查得明明白白的,就像查自己家账本一样仔细才行。

从这个案子里,我也看到了社会在进步。

要是搁以前,可能这种错案就一直错下去了,可现在能够纠正过来。

这就好比一辆车,以前走在歪歪扭扭的路上,现在慢慢回到正轨上了。

希望以后啊,咱们的司法这辆车能一直稳稳地在正确的道路上行驶,不再让无辜的人受冤屈。

这呼格吉勒图的案子,真得给所有人都敲个警钟,让大家都知道司法公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那可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命运呢。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呼格吉勒图死刑之后:一起命案的“快”与“慢”

呼格吉勒图死刑之后:一起命案的“快”与“慢”

呼格吉勒图死刑之后:一起命案的“快”与“慢”作者:谷岳飞来源:《蓝盾》2015年第01期18年前,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因杀人被判处死刑。

9年后另一杀人嫌犯赵志红向警方供述自己为呼案真凶。

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不可不谓“快”;9年之后,疑案出现,再审此案之呼声延宕至今,耗时9年之久,不可不谓“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门金玲说,若要对“严打”反思,就是无论怎样“严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一旦突破这个框架,就是纵容公权力去违法,而这事实上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早上6点半,天气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门口,黑压压的人群挤满一片,几十个警察忙着维持秩序,不停警告躁动的人们。

铁门内,四名死囚已坐上警车,将被押往公审大会,执行枪决。

看守所大门左侧,矮个子的毛纺厂职工尚爱云挤在最前面,她不停地往里张望。

“那是1996年的6月10日”,尚爱云肯定地对记者说,4名死刑犯中,有一个是她的儿子呼格吉勒图,被判流氓罪、故意杀人罪。

大门打开,警车开出,人群一阵骚动,尚爱云一眼看见儿子,上身穿的还是那件灰色夹克,下身是蓝色裤子。

儿子所有的衣服都是她买的,所以她很快能认出。

呼和其他犯人一样,双手反绑背后,绳子在身上勒得很紧。

尚爱云原以为,18年前这一幕会随时间淡去。

但是,赵志红在2005年供认自己才是呼案“真凶”后,所发生的一切,让尚爱云的记忆不停回到1996年。

1996年,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

在从重从快的指令下,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62天。

死囚的最后时光呼市的乌兰恰特剧场,如今已被拆除,建成当地最大的广场。

1996年,那里是座上下两层的剧场,呼和浩特一些重要政治活动都在那里举行。

严打时的公审大会也在此召开。

当天因为有死刑犯公审,剧场很快坐满群众。

当警车陆续驶离看守所的那一刻,尚爱云和老伴跟着车队奔跑。

老伴李三仁身体不好,跑不动,尚爱云一个人跑在前面。

双脚赶不上车轮,警车跟丢了。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多次审判,最终
的结果还是让大家感到惊讶。

下面就来分析这次案件的改判无罪。

一、案情回顾
呼格吉勒图,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在2010年因涉嫌杀害一名汉族男子并焚尸,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公众舆论反应
虽然呼格吉勒图一度被全国舆论口诛笔伐和歧视,但是当她被执行死
刑时,许多律师和公众质疑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再审过程
2016年,呼格吉勒图一案开始了再审程序。

农村基层法庭发布了一份
公开信,称呼格吉勒图杀人案的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并请求对该案件
再审。

案件重新审理后,法庭下达了无罪的判决。

第二次定谳对于公众来说
不可谓不突然,也让许多人不敢相信。

四、案件背后的问题
经过这次审判,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机关在认定证据真实性和缺陷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很多呼格吉勒图案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这也
引起了更多的质疑。

五、结论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揭示了当前司法机关在重大案件审判上存在的问题。

需要我们更加重视证据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

作者: 卢建平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律评论
页码: 25-30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呼格;吉勒;再审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核准权;刑事诉讼法;历史反思;尸体检验;证明标准
摘要:<正>【呼格吉勒图再审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

2005年,身负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才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

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作者:朱慧楠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不断涌入人们的视线,“呼格案”更是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从该案入手,分析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张追究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呼格案;徇私枉法罪;冤假错案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70-01作者简介:朱慧楠(1989-),女,河南驻马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呼格案”简述及反思(一)案件回顾案件经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从“奸杀”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决定采用书面审理形式进行。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判决书,公布该案审判结果: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案件反思综观实践,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取决于三个偶然因素:一是真凶重现型;二是亡者归来型;第三条道路则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型。

[1]本案则属于真凶重现型:2005年,落网后的赵志红主动交代了数十起案件,其中包括发生于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尸案。

二、徇私枉法罪及其相关问题探析根据现行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本案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呼格无罪,为了某种原因草率定罪量刑,草菅人命。

民众呼吁在依法治国框架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呼格吉勒图无罪,那么该如何处置当年宣布呼格吉勒图杀人的人、将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的人、宣布呼格吉勒图枪毙的人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发布消息: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12月初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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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基于宪法规范的视角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及改判无罪,体现了当前我国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彰显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从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出发,我们在对此案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制度和程序对司法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障宪
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一)基于人权保障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写在纸上。

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实在在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都无法保障,其他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虽然我国刑事司法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员为快速有效地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就会有意无意地规避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导致“重打击轻保障”的局面的出现。

依法司法要求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

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

审判是诉讼各方进行理性交锋的过程,是裁判者在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对抗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要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

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

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

可以说当年办案人员的对破案率的
要求而轻率办案是呼格吉勒图枉死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权力制衡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在刑事诉讼中各机关依法行使自身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配合的多,制约的少。

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缺位失灵,所以,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人民利益的检察机关又如何担当起保护公民人权的国家机关这一角色呢?基于此,如何利用程序,利用法制来保护嫌疑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成了基带解决的问题。

而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权得以依法有效行使的基本条件。

对此而言,在今后立法中必须坚持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在目的和任务的驱使下,滥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根据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界定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突出权力监督制约,实行分工负责下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基于司法独立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是确保诉讼公正的基本条件,倘若法院审判权不独立,就会导致当事人平等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构造遭到破坏,导致裁判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必须注意到审判活动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

我国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这既非英美式的法官个人独立,也不是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独立。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因此地方部门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干预司法。

从呼格吉勒图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当年一些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迫于外部干预和内部考核的压力,过度强调“政治效果”,在办案中执法不严、草菅人命。

在启动重审后,案件竟然长拖九年,这反应出地方部门司法保护主义的存在。

针对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推进,司法机关将会逐步摆脱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最终实现司法的依法独
立裁判。

(四)基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该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不仅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帮助辩护。

二是司法机关负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

据媒体报道,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呼格吉勒图曾诉称自己是无辜的,且反映侦查机关存在诱供行为。

按理,公诉机关应不能放过嫌疑人的这一重要辩护意见。

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类似的意见,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往往理解为“辩解”而不予重视,并要求当事人为其“辩解”提供证据。

完全忘了控方提供定罪证据的基本刑事司法原则。

从思想认识根源上讲,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习惯轻信,缺失排除合理怀疑的办案思维,没有建立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本质上是有罪思维。

致使呼格吉勒图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的行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最终酿成悲剧。

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必须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一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会见权有效行使。

二是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最
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范围覆盖面较窄较低,援助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申请援助条件较高等诸多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发展。

因此,必须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控辩双方能够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充分对抗。

三、未来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改革与完善
如今,呼格吉勒图虽然经过无罪判决得以沉冤昭雪,但鲜活的生命已经不复存在,无人不为之感到痛心。

当下所能做的,就是希望相关部门严惩当年执法不严、草菅人命的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

而更重要的,就是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杜绝冤假错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推进依法治国。

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会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下,进一步朝着正当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强调程序公正,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
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增强人权保障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功能。

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程度,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确保权力制约的功能实现。

三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机关有必要定期组织系统性或专题性培训,使司法人员及时了解和把握法律的最新动态,促进法律的有效适用。

作者:王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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