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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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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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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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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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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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365英萃评新闻-7 冤假错案背后的追责之路

365英萃评新闻-7  冤假错案背后的追责之路

365英萃律师评新闻---7冤假错案背后的追责之路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呼格的父母获得国家赔偿206万元。

令人心痛不已的“呼格案”得到平反。

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冯志明是追责风浪中第一个被带走调查的。

司法程序在启动冤假错案平反的同时,迅速启动责任人的追责程序,是对冤魂的一种告慰,是国家法治的进步。

一、对在“呼格案”的不同司法程序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分不同的阶段追究相关责任。

1、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在“呼格案”经历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呼格案”经历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一审、二审、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所有的阶段都要审查,如果某个阶段存在上述需要追责的情形,就要对该阶段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发现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行政、民事赔偿之后的追偿法律规定。

1、刑事赔偿中,由于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国家赔偿,给国家带来损失,这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赔偿中,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3、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但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单位或组织可向个人追偿。

三、国家刑事赔偿以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法律与现实困惑。

1、国家代替责任人进行刑事赔偿,本质是用纳税人的钱来为犯错误的责任人买单。

刑事赔偿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只需要承担处分或者刑事责任,而不用对赔偿这一块承担任何责任。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一。

2005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一起强奸杀人案发生。

经过侦查,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3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然而,2014年,内蒙古高院在复查此案时发现,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

同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依法声明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

二、内蒙古煤改气工程招投标案2016年,内蒙古某市煤改气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规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个别企业通过行贿、围标、串标等手段,非法获取中标资格。

此案涉及多名官员和企业负责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严惩涉案人员,追究了相关责任。

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招投标领域的严格监管,有力地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内蒙古草原火灾案2017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数百亩。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扑救火灾。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火灾系一起故意纵火案件。

经过侦查,警方迅速抓获了纵火嫌疑人。

法院依法判处纵火者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此案警示人们要爱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四、内蒙古草原非法开垦案2018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一起草原非法开垦案件。

当地农民在未取得草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原,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草原生态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案提醒人们要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五、内蒙古环境污染案2019年,内蒙古某工业园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地区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经调查,发现事故系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致。

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同时,法院还责令企业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作者:朱慧楠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不断涌入人们的视线,“呼格案”更是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从该案入手,分析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张追究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呼格案;徇私枉法罪;冤假错案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70-01作者简介:朱慧楠(1989-),女,河南驻马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呼格案”简述及反思(一)案件回顾案件经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从“奸杀”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决定采用书面审理形式进行。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判决书,公布该案审判结果: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案件反思综观实践,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取决于三个偶然因素:一是真凶重现型;二是亡者归来型;第三条道路则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型。

[1]本案则属于真凶重现型:2005年,落网后的赵志红主动交代了数十起案件,其中包括发生于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尸案。

二、徇私枉法罪及其相关问题探析根据现行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本案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呼格无罪,为了某种原因草率定罪量刑,草菅人命。

民众呼吁在依法治国框架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呼格吉勒图无罪,那么该如何处置当年宣布呼格吉勒图杀人的人、将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的人、宣布呼格吉勒图枪毙的人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发布消息: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12月初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呼格吉勒图案”。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作者:徐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呼格吉勒图案”最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终,又是一起冤假错案。

冤案的形成是由于侦查人员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意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的采用,给当事人造成基本人权的严重伤害。

因此公安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时应该转变侦查观念,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和新的证据规则,完善监督机制。

另外,防止冤案经久不解决,解决重审申请难的问题,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案人权侦查人员冤假错案作者简介:徐腾,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87-02一、引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有其在当今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的领导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理念。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引起18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视。

又经过了9年,直到2014年12月日重审结果得出,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全国哗然:这是一宗冤假错案。

这起案件暴漏了公检法机关执法的漏洞,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严,反映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足现状,具有警示意义,也开启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新篇章,引起人们对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思考。

鉴于此,笔者试从“呼格吉勒图案”分析这起冤假错案的成因,探究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

二、“呼格吉勒图案”(一)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四九”女尸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4期刑事侦查程序下的错案成因及对策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吴华珺【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刑事错案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涉及范围较广等特点,其一旦发生,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本文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分析,来分析刑事侦查过程中错案产生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作者简介】吴华珺(1994 ),女,安徽合肥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一、呼格吉勒图案(一)案件简述。

1996年4月9日晚,一名女子在公厕内被奸杀,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案,随后被警方锁定为凶手,于是警方立即开始了侦查和询问。

之后在呼格吉勒图的询问笔录中发现,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其承认自己杀人的罪行。

然而,在其他证据并不充分、案件疑点重重、且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检察院提起公诉。

5月17日,距离案发才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等,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其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为由提出上诉,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5日便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真凶浮出水面,但这并没有引起相关机关人员的重视。

此后,在呼格吉勒图父母多年屡次申诉以及新闻媒体大范围报道的情况下,2014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1]。

(二)案件分析。

当时案件唯一有力证据就是拥有A型血的呼格吉勒图指甲里却含有O型血的血迹,而被害人正好是O型。

再加上警方的刑讯逼供,呼格吉勒图不得不承认自己奸杀了该名女子,最终一审法院主要就以这两个事实来定罪量刑。

然而,案发后第一批赶到现场的警察依据勘查结果表示,现场并没有打斗的痕迹,受害人身上也没有任何伤口,因此,唯一有力的证据并不成立。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冤错案件之一。

2005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同年4月24日执行。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冤错,暴露出我国司法系统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冤错案件进行彻底整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二、内蒙古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某等五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巴彦淖尔市非法开采石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对张某、李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9·20”特大毒品案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9·20”特大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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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作者:求学者
强烈期盼,国家这次对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能够一追到底:从最初参与刑讯逼供、屈打
成招致使冤案成立的一手制造者,到当年二审该案的审判参与者,再到二审后为阻止吉勒图
家上访申诉而对其实施监视、控制者,一直到十八年来冤案得以昭雪之前,本应有职责、有
义务接受处理吉勒图父母的层层上访、不断申诉的国家法制机关付与的属于其本位职责却故
意对其置之不理的不作为者,来一次彻底的大审判、大审查!因为这其中的某些人甚至比该
案的真凶赵志红更可恨、更恶毒,赵是在偷偷摸摸的杀人,而他们却是拿着国家赋予的神圣
权利“冠冕堂皇”地徇私枉法、是非颠倒地杀人!他们甚至于比封建社会的冤假错案的制造
者们更恶劣!因为他们是在集体作案!而且在九年前真凶已经伏法、自首的铁的事实面前仍
然不面对真相、承认错误,对于无辜的受害家庭依然然毫无愧疚、忏悔之心,反而对他们实
施惨无人道的监视、控制,欲盖弥彰!且一拖又是九年!
国家赔偿也只能给十八年来的受害家庭一点经济上的补偿,而他们长期以来由于是非黑
白颠倒受到的精神上的虐待、折磨又怎样能够赔偿!而且,即便是国家经济赔偿最终也是用
广大劳动人民纳税的钱(这其中甚至也包括受害家庭纳税的钱)来为你们的罪恶埋单。所以,
在此强烈建议,冤案的一手捏造者们,假如你们还有一点点良知,还有一点点人性,就请你
们尽快站出来,主动去自首,给吉勒图家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给你们的良心一个交
代!甚至真凶杀人狂魔赵志红还会良心发现:在九年前就已承认、不惜“多”承担他制造的
十多条命案中的这一条。而你们这些手握国家赋予的事关人命生杀大权的“人”都干了些什
么:一个涉世未深,甚至童心未泯的单纯、善良、正义不顾伙伴的极力劝阻一心要见义勇为
去报案的十八岁无辜少年竟然被你们在短短六十二天内就“办案高效率“地“犯流氓罪、杀
人真凶”“执行枪决”化了,而且你们中的大多数人还在这场弥天的冤案中得到了让你们足
以“封妻荫子”、改变你们仕途命运的“嘉奖、升迁”!你们是在踏着一个十八岁冤魂的鲜
活生命之上“升迁”!你们是在两位老人十八年来几近度日如年地血泪般控诉无门的绝望中
——“佩戴鲜花”、“光荣无比”地“升迁”! 你们是在从一审到二审流水作业生产线似
的办案程序中(这是属于占整个社会群体极少数比例的让其他人“艳羡不已”的你们的垄断
行业)“高效地”升迁!
试想,假如没有受害者父母十八年来滴血的上访、申诉,没有九年前真凶赵志红的出现,
没有执着的记者汤计坚持不懈、维护正义的三份“内参”的上报,没有当前出现的国家多年
来少有的一次关于法制、行政、文化等领域的务实、开放的大改革、大行动的大好形势,这
起已被“合法”人为化掩埋了十八年的冤案又何能得以沉冤昭雪!由此,不免生发一点感慨:
祖国的法制文明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我们法制、行政等众多的社会
领域还存在好多有失有效监督、控制及缺乏社会透明化的漏洞和弊端。众多冤案的澄清,不
能仅仅依靠真凶的现身“挽救”——这种出现几率太小的偶然因素,也不能仅仅依靠一些
具有较高社会话语权的少数正义人士地不懈努力以及受害家庭备受煎熬的马拉松式的伸冤
控诉这样“高昂”的伸冤成本。我们的真正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制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还
极需深化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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