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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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作者:张先先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

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1.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

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

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历史方面的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

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

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

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V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多次审判,最终
的结果还是让大家感到惊讶。

下面就来分析这次案件的改判无罪。

一、案情回顾
呼格吉勒图,蒙古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在2010年因涉嫌杀害一名汉族男子并焚尸,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公众舆论反应
虽然呼格吉勒图一度被全国舆论口诛笔伐和歧视,但是当她被执行死
刑时,许多律师和公众质疑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再审过程
2016年,呼格吉勒图一案开始了再审程序。

农村基层法庭发布了一份
公开信,称呼格吉勒图杀人案的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并请求对该案件
再审。

案件重新审理后,法庭下达了无罪的判决。

第二次定谳对于公众来说
不可谓不突然,也让许多人不敢相信。

四、案件背后的问题
经过这次审判,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机关在认定证据真实性和缺陷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很多呼格吉勒图案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这也
引起了更多的质疑。

五、结论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揭示了当前司法机关在重大案件审判上存在的问题。

需要我们更加重视证据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

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

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

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

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

而当他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

”,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

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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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作者:
来源:《新西部》2014年第12期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6月,正是呼和浩特春暖花开的季节,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在“严打”期间,仅用了60天就“从重从快”侦破了“4·9女尸案”,呼和浩特18岁青年呼格吉勒图被作为此案凶犯执行枪决。

2014年12月17日,当年担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现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被媒体誉为“神探”的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

点评:呼格吉勒图的父亲一直记着儿子当年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书,其中有“开玩笑的一句话,咋能作为证人证词”?又说“我还年轻,我还能为国家做贡献”,但呼格吉勒图最终还是被“开玩笑”地夺走了生命,失去了“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

呼格吉勒图无法死而复生,但法律可以,如今再提依法治国,期待这一可能真正成为现实。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一。

2005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一起强奸杀人案发生。

经过侦查,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3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然而,2014年,内蒙古高院在复查此案时发现,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

同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依法声明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

二、内蒙古煤改气工程招投标案2016年,内蒙古某市煤改气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规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个别企业通过行贿、围标、串标等手段,非法获取中标资格。

此案涉及多名官员和企业负责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严惩涉案人员,追究了相关责任。

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招投标领域的严格监管,有力地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内蒙古草原火灾案2017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数百亩。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扑救火灾。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火灾系一起故意纵火案件。

经过侦查,警方迅速抓获了纵火嫌疑人。

法院依法判处纵火者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此案警示人们要爱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四、内蒙古草原非法开垦案2018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一起草原非法开垦案件。

当地农民在未取得草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原,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草原生态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案提醒人们要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五、内蒙古环境污染案2019年,内蒙古某工业园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地区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经调查,发现事故系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致。

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同时,法院还责令企业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冤错案件之一。

2005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同年4月24日执行。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冤错,暴露出我国司法系统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冤错案件进行彻底整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二、内蒙古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某等五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巴彦淖尔市非法开采石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对张某、李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9·20”特大毒品案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9·20”特大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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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第一段落】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

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

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

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

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

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

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

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

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

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

列举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现场勘查只描述了一个作案地点的情况,厕所的方位是怎么样的,里面的建筑结构是怎么样的,没有任何与呼格吉勒图有关联的内容。

尸检鉴定也就是被害人被害的情况,身体损伤的情况,死亡原因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不了与呼格吉勒图有什么关联。

这些证据里具有指向作用的,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血型鉴定。

解说词:孙炜说,虽然当年的案卷里列举了不少证据,但真正有一定实际意义的证据,就是物证鉴定。

当时,公安在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附着物中检出O型人血,这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而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是A型,这被当做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

但一个浅显的道理是,O型血的人很多,显然不能据此就认定,呼格吉勒图指甲附着物一定就是被害人的。

孙炜:O型血是最广泛的一个血型。

这个鉴定是太宽泛了,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说词:除了这唯一的物证,当年原审主要的定罪依据,还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口供。

孙炜:口供虽然也作为证据形式之一,但它是最不稳定的证据。

早在1979年刑诉法里就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做出定案结论。

1997年刑诉法到2013年刑诉法都沿用了这样一条规定。

解说词:孙炜告诉我们,即使是口供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1996年的原审判决书中说,呼格吉勒图对罪行“供认不讳”。

但再审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在4月9日事发当晚报案时,呼格吉勒图没有说自己作案,他说自己是上厕所时听到有人喊叫,于是进女厕所看了一下,看见一个人躺在便池的水泥台上,随后跑回车间拉上闫峰去治安岗亭报案。

然而仅仅时隔一天,在4月10日的询问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有罪供述,称自己进入女厕所,将被害人拖到矮墙处进行了猥亵。

此后,他有不止一次翻供。

孙炜认为,口供状况如此反复不定,根本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孙炜:口供是不稳定的,时供时翻的,它并不是像一审判决书那样说的,被告人供认不讳,他的口供还是不断变化的。

即使是有罪供述,他也有各种不断变化的过程,比如说他自己手的动作是怎么样的,腿的动作是怎么样的,怎么对被害人实行暴力这个行为过程,都是不断变化的、前后不一致的、前后矛盾的。

此外他的口供还有与其他证据不相互印证的部分。

解说词:孙炜进一步指出,即便单看有罪供述的口供,不仅前后有不一致之处,呼格吉勒图供述的作案手段和尸体检验报告也不相符。

孙炜:被害人的身高他说是1.60米和1.65米两种,这与被害人的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身高不一致。

他还说被害人是长发、直发,这与尸检鉴定证实的被害人是短发卷发不一致。

他还说被害人说普通话,但是通过被害人周边的证人证言了解到,被害人从不说普通话,讲的是方言。

被害人穿的是外套,他说被害人只穿毛衣,没穿外套。

解说词:这种种矛盾和问题,都是在当年的卷宗里发现的。

由于案件年代久远,当事人也已经死亡,因此这次再审并没有什么新的事实和证据。

孙炜:只要认真审查的话,不应该这样。

证据就不是一个很扎实的东西,口供又不是一个很确定的东西,两个不确定的因素放在一起却要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这是不严谨的。

【第二段落】【现场纪实】尚爱云(呼格吉勒图母亲):我的要求就是公检法在办案细节要认认真真地去对待每一个案子,从我儿子这个案子截止,再不要有这样的悲剧。

记者:您怎么看这件事情,觉得当年这样的一个错案,为什么会形成的?赵建平:整个案件的办理有一个完整的流程,从侦查、从批捕、从起诉、从审判到执行。

如果说当时几个环节,有一个环节把这个关口把好了,这样的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解说词: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在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是1979年刑诉法,其中规定,刑事案件在公检法的完整办案流程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才能够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呼格吉勒图案中,为什么公检法三方都没能在自己的环节上把好关呢?我们分别采访了三个部门。

杨小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巡视员):错案始于侦查,因为它是整个这个案件的初始。

我们在复查这个案子回头看的时候就发现,依法进行侦查、调查和取证,那么就应该有很多的痕迹、物证可以发现、可以提取、可以鉴定,但是这些都没有做到位。

我个人认为,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主观的因素所致。

记者:主观的因素指的是什么?杨小平:一开始他就犯了这个先入为主的错误了,就是片面地、简单地认为,作为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深更半夜在第一时间他怎么能知道女厕所里边有女尸呢?所以就产生了高度的怀疑,进而从怀疑入手,去收集他的有罪证据。

解说词:当年,呼和浩特晚报曾经刊登过一篇《“四九”女尸案侦破记》,里面写道,“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杨小平:从他的整个侦查思路里边来看,他认为报案人就是高度可疑,所以他就从他这个调查取证的角度来讲,就顺着这样一个思路往前走。

因此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在我们侦查环节上就打上了错的烙印。

解说词:当年刊登在报纸上的表扬稿,如今看来恰恰说明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其中提到的“熬了48小时”,就让公众产生质疑:当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审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的逼供?解说词:对于当年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会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杨小平:我们正在组织错案责任追究的调查,对整个的这个过程进行认真的复核和取证。

就是有变相的刑讯逼供或者是逼供、诱供,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一旦查明了我们的原办案人员有过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绝不会姑息迁就,会依据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理的。

解说词: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第一步,下一步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

按照当时实行的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讯问被告人;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同时查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不予逮捕、起诉,交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但当时,呼格吉勒图案也顺利通过了检察机关这一环节。

在再审前的复查中,发现了一份检察机关当年的讯问笔录,1996年的5月7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在批捕前对呼格吉勒图进行了讯问。

从这份笔录看,面对检察机关人员,呼格吉勒图明确地说:“我今天说的是真的,以前讲的是假的,当时公安局他们讲我交代了就让我回家,而且当时我尿紧了,想讲完就可以尿去了,以前讲的不是真的。

”而对于他的翻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重视,笔录里还能看到,讯问的工作人员斥责呼格吉勒图“你胡说”,随后也没有把这份材料移交给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追责调查仍在进行中,当年确实存在审查把关不严和诉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马迎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我们检察机关存在审查不严不细这样的问题。

对证据中存在这样的疑点和矛盾没有认真地去核实、把关。

也存在重视供述、忽视辩解这样的倾向,导致这么一起本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了我们检察机关的批捕关和起诉关,进入到了审判程序。

我们检察机关是有过错的,有责任的。

解说词: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法院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然而,在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认不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呼格吉勒图随即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写道:“我不想死,但也不怕死,但总是要死得明白。

因此请你们对此案给予认真查证。

”但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赵建平:在公安、检察、法院这三个阶段,其实呼格吉勒图这个辩解是存在的,只是对他的无罪辩解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办案人员还认为他是在狡辩,对他为什么翻供,这个理由和原因都没有去做进一步的复查。

解说词:当年呼格吉勒图案从4月9日案发到6月10日执行死刑,仅仅62天。

当时正值严打期间,公检法办案要求要从重从快、快审快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

在这种背景下,公检法三家强调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更重配合而轻制约。

马迎春:严打对公检法的要求就是命案必破,从重从快地打击。

在这样的态势和压力之下,有的案子的证据收集,就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当年可能就不会做到真正的疑罪从无,可能就会疑罪从轻,甚至个别案子就会疑罪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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