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作者:张先先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
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1.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
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
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历史方面的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
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
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
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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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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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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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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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案心得体会

呼格案心得体会呼格案,这个发生在1996年的空难事件,曾震惊全国甚至全世界。
该事件不仅令人痛心,更给人带来了深思。
这起空难使呼和浩特市惨剧航空公司的一架世界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客机在呼和浩特机场失事,造成机上112人全部罹难。
事后的调查显示,这起空难与呼和浩特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管理不善以及人为失误有关。
回顾这次悲剧,我深感这起事故是一次对安全的漠视和怠慢。
一方面,机场方面在工程设计和管理上存在问题。
当时的呼和浩特机场是一个小型机场,但却选用了波音737这样大个子的飞机,这对飞机的安全运行是一个挑战。
此外,机场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未能做好对机场设施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的管理也是问题所在。
调查发现,机组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应变能力和应急处理的经验。
这些问题加上人为失误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这起空难给我带来了许多思考。
首先,安全是任何事业的基础,尤其是对于航空业来说。
如果忽视安全,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最终损害的只会是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其次,专业素养和规范操作是防止空难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机场管理人员还是机组人员,都应该接受充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素质。
此外,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防范人为错误。
这次悲剧航空事故也让我对人生产生了很多的思考。
生命的脆弱和宝贵使我更加珍惜眼前的一切,时刻保持对生活的热爱和感恩之心。
同时,也深深地意识到自己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任。
无论是在飞机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要注重细节,留意安全隐患。
要时刻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和警觉,尽可能地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
此外,这次呼格案也让我反思了社会的责任和作用。
当时的调查揭示了机场和航空公司的问题,这引发了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
舆论的监督和声音的传递使得航空公司和机场必须面对问题,并采取措施来改善管理。
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它能够促使社会正视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大讨论心得体会2

关于“1996.4.09”案件大讨论心得体会为认真贯彻***批示精神,深刻吸取“4.09”案件教训,根据***要求,*****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大讨论活动,通过单位讨论学习,本人谈点体会认识。
一、树立公安优秀形象,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一方面由于立功心切,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思维的错误,甚至有一些明知道是假的,侦查人员为了立功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他们认为的嫌疑人认罪,最终导致冤案的酿成。
这是公安队伍思想素质不佳的体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感受到自豪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带着责任感完成每一个案件。
这需要引导舆论使之配合和激活公安机关的自我宣传力量。
二、深化公检法权利独立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著名律师王振宇提到,“我们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我还是觉得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对侦查形成制约,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这不一定违反程序规定,但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完成这些程序案件需要至少经历四个司法机关。
正常情况下,文书在四个司法机关之间传送,61天都未必够用。
能够在61天之内完成所有程序,可能有一个更高的机关在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这样,法律苦心规定的层层过滤和监督的功能没有了。
三、协同兄弟部门研究非传统案例,拓宽思路,实现以理性思维代替经验思维。
与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一方面,办案多了,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惯性,同类型的案子多了,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套用经验,措手不及。
在平时的工作中,兄弟部门应当协同合作,碰面开展经验交流会,互通办案技巧,了解不同案件,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完善每个警员的自我法律运用体系,使得警员面对案件能多一种想法,少一种错误。
另一方面,能者多劳,勇于担当。
应将公安队伍中的办案精英组织起来,面对重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会诊的方式为案件再次把关。
呼格案心得体会

呼格案心得体会呼格案件心得体会遇到这种情况离远点,死了给父母找多 -烦,呼格您知道吗刑警队呼格吉勒图案大讨论心得体会要杜绝冤假错案,首先是要在办案程序中,消灭刑询;口供,只能是为追寻犯罪的抄证据链服务和佐证,而绝不能作为犯罪的主要证据。
然后是在审判程序中,排除一切非法证据,一律不采纳程序不合法而得的任何证据。
真正做到重证据轻口供,只要证据链完整,可以袭零口供定罪判刑,证据不完整的,口供再罪之凿凿也只百能疑罪从无。
最后,要确保做到办案独立,在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制度下,司法是不可能独立的,但只要做到办案独立,上级领导不度干预办案,让检察独立公诉,警察独立办案, -独立审判,同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问责制度,这样,冤假错案才能降到最低,并避免发生。
但愿呼格案成为司法公正,问法治轨道的里程碑,把错办呼格案的一干人等全部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并审判,才是呼格案得以法治公正回归的结束,才是树立法治公正里程答碑的真正碑石,才能告慰呼格冤死的冤魂,才能让天下人对法治威严树立信心和敬畏。
求一篇环保倡议书,50字左右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来向大家介绍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已刻不容缓,因为现在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为了地球,为了人类的将来抄,也为了让我们永远拥有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真诚地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1、以节水为荣――随时关紧水龙头,别让水空流。
2、以节电为袭荣――省一度电,少一分污染,多一分贡献。
3、以节粮为荣――爱惜粮食,让节俭美德代代传。
4、珍惜纸张――参加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
记住,保护环境、保护地球zhidao,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呼兰河传的资料30字《呼兰河传》是萧红写的,以自己家乡与童年生活为原型,描写了劳动人民的乡土生活及风情习惯,揭示劳动人民贫苦、无望、愚昧与麻木。
班长如何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眼下,又一批新战友走进部队。
带好新兵,是每名带兵骨干的愿望。
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新兵班长听一听老班长介绍带好新兵的经验,既能从中学到好方法、好经验,又能将部队带兵的好传统、好作风传承下去。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

由“呼格”案看徇私枉法罪作者:朱慧楠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不断涌入人们的视线,“呼格案”更是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从该案入手,分析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张追究相关人员的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呼格案;徇私枉法罪;冤假错案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70-01作者简介:朱慧楠(1989-),女,河南驻马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呼格案”简述及反思(一)案件回顾案件经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随后,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从“奸杀”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决定采用书面审理形式进行。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判决书,公布该案审判结果: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案件反思综观实践,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取决于三个偶然因素:一是真凶重现型;二是亡者归来型;第三条道路则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型。
[1]本案则属于真凶重现型:2005年,落网后的赵志红主动交代了数十起案件,其中包括发生于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尸案。
二、徇私枉法罪及其相关问题探析根据现行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本案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呼格无罪,为了某种原因草率定罪量刑,草菅人命。
民众呼吁在依法治国框架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呼格吉勒图无罪,那么该如何处置当年宣布呼格吉勒图杀人的人、将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的人、宣布呼格吉勒图枪毙的人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发布消息: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12月初组成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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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二、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基于宪法规范的视角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及改判无罪,体现了当前我国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彰显了宪法的基本精神。
从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出发,我们在对此案进行反思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制度和程序对司法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一)基于人权保障的反思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写在纸上。
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实在在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都无法保障,其他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虽然我国刑事司法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员为快速有效地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就会有意无意地规避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导致“重打击轻保障”的局面的出现。
依法司法要求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
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
审判是诉讼各方进行理性交锋的过程,是裁判者在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对抗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要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
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
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
可以说当年办案人员的对破案率的要求而轻率办案是呼格吉勒图枉死的主要原因。
(二)基于权力制衡的反思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是在刑事诉讼中各机关依法行使自身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配合的多,制约的少。
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缺位失灵,所以,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人民利益的检察机关又如何担当起保护公民人权的国家机关这一角色呢?基于此,如何利用程序,利用法制来保护嫌疑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成了基带解决的问题。
而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权得以依法有效行使的基本条件。
对此而言,在今后立法中必须坚持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在目的和任务的驱使下,滥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根据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界定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突出权力监督制约,实行分工负责下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维护法律的公正。
(三)基于司法独立的反思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是确保诉讼公正的基本条件,倘若法院审判权不独立,就会导致当事人平等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构造遭到破坏,导致裁判不公,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必须注意到审判活动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
我国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这既非英美式的法官个人独立,也不是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独立。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因此地方部门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干预司法。
从呼格吉勒图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当年一些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迫于外部干预和内部考核的压力,过度强调“政治效果”,在办案中执法不严、草菅人命。
在启动重审后,案件竟然长拖九年,这反应出地方部门司法保护主义的存在。
针对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推进,司法机关将会逐步摆脱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最终实现司法的依法独立裁判。
(四)基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反思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该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不仅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或者帮助辩护。
二是司法机关负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
据媒体报道,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当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呼格吉勒图曾诉称自己是无辜的,且反映侦查机关存在诱供行为。
按理,公诉机关应不能放过嫌疑人的这一重要辩护意见。
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类似的意见,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往往理解为“辩解”而不予重视,并要求当事人为其“辩解”提供证据。
完全忘了控方提供定罪证据的基本刑事司法原则。
从思想认识根源上讲,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习惯轻信,缺失排除合理怀疑的办案思维,没有建立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本质上是有罪思维。
致使呼格吉勒图的辩护权未得到充分的行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最终酿成悲剧。
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必须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一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会见权有效行使。
二是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范围覆盖面较窄较低,援助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申请援助条件较高等诸多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发展。
因此,必须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进一步降低进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控辩双方能够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充分对抗。
三、未来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改革与完善如今,呼格吉勒图虽然经过无罪判决得以沉冤昭雪,但鲜活的生命已经不复存在,无人不为之感到痛心。
当下所能做的,就是希望相关部门严惩当年执法不严、草菅人命的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
而更重要的,就是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让司法人员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根据,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杜绝冤假错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推进依法治国。
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会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下,进一步朝着正当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强调程序公正,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增强人权保障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功能。
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程度,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运行机制,确保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确保权力制约的功能实现。
三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机关有必要定期组织系统性或专题性培训,使司法人员及时了解和把握法律的最新动态,促进法律的有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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