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从冤案看依法治国

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5 思考
3、错案耽误真凶落网,社会危害无限扩大;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 甚至超过十次犯罪。”4· 9案是真凶赵志红所为的第一案, 而此后近十年其又涉及近三十起强奸、抢劫、杀人案。如 果呼格吉勒图不被误判,那么4· 9案的破案一定不会停止, 真凶赵志红及时归案的可能性就大为提高。赵此后三十起
重案就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导致社会危害被无限扩大。
5 思考
4、再审效率难以置信,司法纠错机制缺失;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九年后,2005年真凶 赵志红落网,呼格的父母开始上访申冤。又一个九年, 2014年11月20日才立案再审。在真凶出现的情形下,仍需 要不断的信访,不断的呐喊,等待如此漫长的时间,才最 终引来改判,再审制度的效率难以置信。18年后本案纠错
从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看依法治国
叶菁
指导老师:邹新树
1 案情回顾
01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 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02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 2005 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 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 9”杀人案。
4 冤案参案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 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 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 了追责。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选取一起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救济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为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学生)甲,男,15岁,就读于某中学。
被告(教师)乙,女,30岁,担任甲班班主任。
某日,甲在课堂上因上课说话,被乙老师批评。
课后,甲因不服批评,与乙老师发生争执。
乙老师一怒之下,打了甲一个耳光,导致甲脸部受伤。
甲的父母认为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利,遂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调查后,认为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给予乙老师警告处分。
甲的父母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二)争议焦点1. 乙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2. 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3. 教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甲的申诉?三、案例分析(一)乙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乙老师因甲上课说话而对其进行批评,本无可厚非。
然而,乙老师在争执过程中打了甲一个耳光,导致甲脸部受伤,这种行为已明显超出批评的范畴,构成体罚。
因此,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
(二)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给予其警告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甲的父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因此,学校在处理结果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总体上合法。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甲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申诉。
”本案中,甲的父母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5
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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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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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案

从“呼格案”看中国的人权保障(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2013241065 申玉)2014年末,广受各界人士关注的持续18年的“呼格案”终于以一份无罪判决书的下达结束了,众多人都为此舒了一口气。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按照国家赔偿获得了巨额的赔偿金,然而,无辜的呼格吉勒图在最美的年华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是用多少金钱都换不回来的。
从另一方面,“呼格案”也真切地反映了社会的现实,让我们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产生了疑问。
从建国之初至今,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就致力于维护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制定并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安定生活带来了很多福利。
然而,还是会有“漏网之鱼”,法律的缺陷带给人们的是不白之冤,是无辜之人及其家人的无奈与悲痛,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在我看来,每个国家都有其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所制定的特有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领导人都期望自己所做的努力能够真正带给人民幸福的生活。
但国家也不是神,只是由众多有责任感的人组成的一个“代表团”,他们也会偶尔因为自己的疏忽犯下不该犯下的错误。
但他们为我们所做出的努力清晰可见,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小小错误就对国家失去了信心。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件小事,我们会因为朋友,家人之间一些小小的误会或者一时的失误产生矛盾,会闹别扭。
但事情发生一段时间后,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人便会适时地站出来,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双方便会和好如初。
在这些事情上,我们可以放开自己的胸怀,原谅曾经放下错误的亲朋好友,那么,我们何不同样放开胸怀,原谅那些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付出很大努力的国家领导人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推进。
继“人权”分别庄严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国共产党党章之后,党的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赵正群认为,人权事业发展无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各级各类新闻发布会的普及、网络社交工具的发展,是中国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的一大亮点。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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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案例呈现】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
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后来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
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
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
在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案例点评】
此案例中涉及的权利救济形式较多,又是当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
其中,当事人“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属于司法救济;“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属行政救济。
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有权利获得权利救济,救济的方式有多种,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某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的教学。
第二,使用本案例,旨在提高学生自己的维护权利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