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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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同力钢构公司工资与效益

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工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

施细则适用于同力钢构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各单位工资总额包括销量、增加值挂钩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和其它工资。

(一)销量、增加值挂钩工资

1、金属结构公司挂钩工资实行销售产品吨含量、增加值含量复合挂钩的办法。

(1)油箱、塔筒、模板等规模板块产品,按产品销售吨重提取挂钩工资,即:

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重量×每吨工资含量

按吨提取工资的产品,如有委外加工,应相应扣减委外加工部分后计算提取挂钩工资。

(2)其它零星市场产品或关联交易产品或劳务实行按增加值挂钩的办法,即:

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增加值×增加值挂钩系数

2、机电装备挂钩工资

机电装备实行与增加值挂钩的核算办法。

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增加值×增加值挂钩系数

3、增加值=内部销售收入-材料成本(含材料运输成本)-委外加工费用

(二)内部利润挂钩工资

按实现内部利润超过基数部分或少完成数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或扣减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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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办法。即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基数时,按超过部分的50%计提工资;当年实现净利润没有完成基数时,按少完成数额的100%扣减应提工资。

(三)其他工资为按公司效绩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扣减、奖励的工资。

(四)应结算工资总额=销售产品含量或增加值挂钩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其它部分工资。

(五)市场产品每吨工资含量数、增加值挂钩系数经公司核定下达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当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重大改革政策,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由各单位提出调整挂钩指标建议,经公司批准,可适当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整体和长远利益,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市场产品每吨工资含量、厂内销售收入工时单价、增加值挂钩比例和利润指标。

三、工资的预提和结算

(一)工资的提取采取月度预提、季度平衡和年终结算的方式。在年度工资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

为保证全年指标的完成,对实现利润实行按季度预考核,年度结算。季度利润按一季度10%、二季度25%、三季度35%、四季度30%,季度累计实现利润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数时,按未完成数额相应扣减挂钩工资。

企业月度完成指标较差,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考核的工资,当月最多扣至单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的80%,扣减金额超出部分向次月结转扣减。

(二)各下属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工效挂钩指标完成和工资结算表》送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由综合管理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所有单位工资总额支出均须有公司的审批或备案凭证,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根效绩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同经营管理者年薪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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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企业应于次年2月25日前将年度《工效挂钩指标完成和工资结算表》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工资结算。工资结算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各单位发放工资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不得超过当年应结算的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应结算工资总额时,超出部分在次年预提工资中扣除。

结算工资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济南市和北车集团规定的指导线上限。

当公司对各单位按以上挂钩办法结算工资总额之和超过工厂对公司的挂钩结算总额时,公司将按一定比例,调减各单位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

四、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公司发生的所有工资(在职职工工资、外聘工劳务费及其它工资性支出)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支出,公司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和各类单项奖。

五、各企业应将在册职工工资总额与外聘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劳务费分开核算。

六、各单位发放工资时,在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资的发放和使用。发放工资时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以丰补欠。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虚列销售收入或虚增利润,否则,效绩考核视为不合格并调减次年销售收入工资含量。

各单位要制定二次分配办法,并建立严格、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坚持按绩效考核结果支付报酬。各单位工资分配考核办法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七、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八、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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