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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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为与相关人员、客户或供应商等进行交际应酬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一定金额的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交际应酬是指企业为了维护与相关人员、客户或供应商等的关系,希望增加商业机会或达成合作的一种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餐费、礼品、差旅费等。

由于这些费用是为了推进企业的业务发展,一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列为应当扣除的费用,所以需要设立相应的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保证企业在交际应酬方面的开支可以合理地减少企业的税负。

例如,地区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年不超过企业销售收入的3%或固定金额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申报。

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需要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既要保证企业在交际应酬方面的支出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又要避免企业滥用这一政策进行虚报,进而导致税负过重的情况。

因此,在设定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

此外,税前扣除标准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

例如,如果一国家或地区在其他方面给予企业较多的税务优惠,那么相应地,在交际应酬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标准可能就会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过度利用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而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这一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殊性以及国家税收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并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

只有合理设定税前扣除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交际应酬活动的开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会计经验: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会计经验: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除

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 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款待费,在以下比例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3‰。
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 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2021]56 号)进一步明确,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试行)》规定。
广告费、业务款待费、业务宣扬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 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制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 入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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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扣 除
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 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沂蒙山人 的 新会计制度下 业务款待费(交际应酬费)的核算与 扣除
3.业务款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 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 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 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款待费税前扣除 的基数。
四、应留意的有关事项
在业务款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假如不按规 定而将属于业务款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款待费,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 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 计算业务款待费的计税基础应按税法规定执行。业务款待费超过限额, 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

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

而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往往将业务招待费作为稽查的重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应当注意: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区分。

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属于会议费范畴。

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即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税前扣除。

举例:假设A公司年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按照收入的5‰计算应扣除20000×5‰=1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应扣除80×60%=48万元,100>48,则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

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

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

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
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维护客户关系、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的餐饮、娱乐、礼品等费用。

税前列支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前可以将交际应酬费用列支为成本支出的标准。

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交际应酬费用在税前列支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业务需要;二是符合公认的商业习惯;三是发生的必要、合理且真实。

具体来说,交际应酬费用需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际应酬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列支交际应酬费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保证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交际应酬费用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列支交际应酬费用时需要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制度,确保交际应酬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交际应酬费的税前列支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和相关业务需要,企业在合规、合理、真实的前提下进行列支,并且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

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报销时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但是,新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新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那么,如何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关系。

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x,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y,则当60%y=5x时,就有y=8.3x的关系存在。

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二、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

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

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及时调整本期销售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企会议费中餐费列支标准

国企会议费中餐费列支标准

国企会议费中餐费列支标准
国企会议中餐费的列支标准因会议性质和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
1. 因业务洽谈、交际应酬产生的餐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2.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应该计入到“差旅费”,如果是出差期间因宴请客户产生的餐费也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计入“差旅费”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

3. 如果是企业筹办期间产生的餐费可以计入“开办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

4. 如果是企业组织客户、经销商或者组织单位员工召开会议产生的餐费,计入“会议费”,会议费可以全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必须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会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现场照片、发票、付款记录等作为证明的材料。

5. 企业员工聚餐、员工加班餐费计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税前扣除。

6. 因销售业务的展览、宣传过程中发生的餐费,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如果是本公司的职工参加职工技术培训、学习而发生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的8%来进行税前扣除。

8. 如果是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参加工会活动发生的餐费,计入“工会经费”,按照工资薪金的2%来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列支标准请参考当地及企业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法律顾问。

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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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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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36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包括了试点应税行为,也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劳务在36号上述规范出台后,笔者一直未看到官方关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解释。

如果交际应酬消费与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划等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过去视同销售全部改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笔者试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理解,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1、36号文中的销项税额,是指营改增应税行为,并未包含原来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如附件一: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上述应税行为,在36号文中特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2、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是全口径的概念,包括了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也应包括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如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明确包括了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以,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只是包括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而是全口径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交际应酬费内涵的理解
1、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划等号
交际应酬费过去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与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相同。

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国税办函[2006]26号)
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交际应酬费包括了实物赠送和服务赠送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来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
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为外购的应税服务
在理解本条时,可先参阅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

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

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

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
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根据对相关法规梳理,个人理解为:
1、应际应酬消费不能与交际应酬费划等号,其内涵要小于交际应酬费。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物赠送;
3、交际应酬消费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购服务;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

综上,个人认为:
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外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

其他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包括外购的应税货物、劳务;外购的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自行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均应视同销售,按市价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纳税人需尽量取得相关的、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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