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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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5篇范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917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07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补助标准 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办 法》 还 规定, 由政 府授予特 许经营权、 采取股份 制形式 或企 业、 私人 投资修建的供水 工程形成 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 由按规定组 建的项 目 法人 负责管理 。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 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1.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并规定其职责和任务。

同时建立工程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要求: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规定了饮水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灾害应急措施等。

3.监测和检测:明确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监测、水环境监测等。

要求建立监测系统和相关设备,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水安全。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如何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管护体系:建立饮水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

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2.工程管护: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管理等。

3.水质管理:规定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消毒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水质管理档案,记录和管理水质检测及处理的相关信息。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度等。

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责任、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饮水安全管理的效能。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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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补助投资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
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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