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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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20100928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20100928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年09月28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工作,保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及《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2.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首次申报行政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技术审评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定时限,提高效率。

第五条化妆品技术审评有关结论或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六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八条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复配原料应按复配形式申报(香精除外)。

同时,产品配方还应当提供该产品中文名称,进口产品应同时提供外文名称。

第十条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并承诺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国产产品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同时明确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相关指标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国外市售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并如实翻译为规范的中文。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为了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提高审评效率和质量,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部文件的内容。

一、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的成分审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所有成分进行审评,包括活性成分、防腐剂、着色剂等。

对于已知存在风险的成分,要求提供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其使用。

2.化妆品的功效审评:要求对化妆品声称的功效进行审评,确保其所声称的功效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并能够通过实验证明。

同时要求进行功效类化妆品的临床试验。

3.化妆品的稳定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稳定性进行审评,确保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明显的质量变化,同时要求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4.化妆品的安全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审评,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要求提供完整的毒理学数据来支持其使用,特别是对于易被吸收的化妆品。

5.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评,确保产品的质量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求提供检测方法、标准、验收标准等。

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对每个审评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成分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成分进行评估,包括安全性评估、使用水平评估、功能性评估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数据,以及如何解读和综合评估数据。

2.化妆品功效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进行功效评估,包括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

指导如何选择合适的实验方法和评估指标,以及如何分析和评价试验结果。

3.化妆品稳定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物理稳定性、化学稳定性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标准,以及如何判断和解决稳定性问题。

4.化妆品安全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近年来,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化妆品安全评估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规定。

为此,针对化妆品安全评估,本文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和阐述。

1. 化妆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础是各国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不同国家的法规和标准针对化妆品安全性要求不尽相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化妆品对人体的安全性。

在国际化妆品行业中,有多项法规和标准被广泛应用,如欧盟法规、美国FDA法规以及ISO标准等。

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是确保产品安全的基础。

2. 化妆品安全评估的流程化妆品安全评估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主要包括原料安全评估、成品安全评估、产品监控与安全报告等环节。

在化妆品的研发过程中,应对原料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成分。

而在成品制造完成后,还需要对制品进行合适的安全性评估。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监控和安全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评估化妆品中的成分是其安全性评估的重要对象。

针对化妆品中的不同成分,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评估和测试。

安全性评估主要包括对致敏性、刺激性、毒理学和生活毒理学等方面的测试。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确定成分的安全性,并为后续的产品配方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4. 化妆品的动物测试问题直到最近,动物测试是评估化妆品安全性的一种常用方法,但随着对动物权益的高度关注和替代方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禁止或限制动物测试。

化妆品行业需要积极探索替代方法,并加强其在安全评估中的应用,从而减少动物测试的使用并确保产品安全。

5. 化妆品安全评估结果的公开与透明化妆品安全评估结果的公开与透明对于消费者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公开化妆品安全评估结果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安全性,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同时,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公开化妆品安全评估结果也是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和品牌形象的一种有效方式。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化妆品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化妆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二、化妆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1.保护人体健康化妆品直接接触人体,安全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化妆品的配方和生产过程,可以减少对皮肤和身体的不利影响。

2.预防危害发生化妆品安全评价不仅是对已上市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估,还包括对新产品的评估和监管措施。

及早发现潜在的危害因素,有助于避免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3.维护企业声誉规范的化妆品安全评价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的安全性。

三、化妆品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1.配方安全性评价化妆品的原料和成分是判断其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估不同成分对人体的毒性和致敏性,确保化妆品的配方的安全性。

2.微生物安全性评价化妆品中微生物污染可能导致皮肤感染和其他问题。

因此,化妆品安全评价应包括对微生物的监测和控制,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滋生。

3.稳定性评价化妆品在不同存储条件下的稳定性是安全评价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应考虑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对化妆品的影响,以确保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4.安全使用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价还应包括对消费者的安全使用指导。

通过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五、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技术1.化学分析技术化学分析技术可以帮助确定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浓度。

通过分析原料和成品中的化学成分,评估其在人体中的安全性。

2.细胞毒性测试通过细胞毒性测试,可以评估化妆品对细胞和组织的影响。

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

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

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与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根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者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说明产品物理性状或者外观形态与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说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者务必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者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与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有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

三、产品配方(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

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一致的分子式或者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首次申报行政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技术审评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定时限,提高效率。

第五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有关结论或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技术要求第六条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八条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复配原料应按复配形式申报(香精除外)。

同时,产品配方还应当提供该产品中文名称,进口产品应同时提供外文名称。

序号 标准中文名称 INCI名 原料含量原料中成分含量 使用目的 备注1非复配原料名称1非复配原料INCI名196100非复配原料使用目的12复配原料所含成分名称1复配原料所含成分INCI名1340复配原料使用目的 复配原料所含成分名称2复配原料所含成分INCI名232复配原料所含成分名称3复配原料所含成分INCI名321复配原料所含成分名称4复配原料所含成分INCI名473非复配原料名称2非复配原料INCI名21100非复配原料使用目的2第十条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并承诺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国产产品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同时明确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相关指标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国外市售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并如实翻译为规范的中文。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化妆品是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能够为我们提供美丽和自信。

然而,随着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关注不断增加,化妆品行业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中,最重要的是确保产品中所含成分的安全性。

化妆品中的成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活性成分和辅助成分。

活性成分是起到美容和护肤效果的关键成分,而辅助成分则是提供稳定性和质感的补充。

在评估指南中,需要对每个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在一定程度内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在评估指南中还需要考虑化妆品的使用方式和频率。

不同的化妆品有着不同的使用方法和频率限制。

一些护肤品需要每天使用,而一些彩妆产品只需要在特定场合使用。

因此,在评估指南中,需要制定使用方式和频率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除了对成分和使用方式的评估,还需要考虑配方的稳定性和质量控制。

化妆品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配方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成分相互作用而产生危险物质。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此外,评估指南还应该包括对化妆品包装材料的要求。

包装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对产品的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对于某些活性成分较强的化妆品来说,包装材料需要具有保障性能,以避免产品因包装材料导致的溶解、渗漏等安全问题。

最后,化妆品行业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还应该包括对相关测试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需要依靠严格的实验室测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在指南中需要规定具体的测试方法和标准,供评估机构和制造商参考和执行。

综上所述,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对于整个化妆品行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也有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

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南需要综合考虑成分安全性、使用方式和频率、配方稳定性、质量控制、包装材料要求以及相关测试方法和标准。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

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引言: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日益增强,化妆品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必需品。

然而,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使用安全的化妆品,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用于指导和监管化妆品的安全评价工作。

本文将对化妆品安全评价指南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价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第一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略)第二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价的基本流程2.1 产品标识与信息采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配料成分、贮存期限等信息,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系统,收集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和追踪。

2.2 安全评价设计安全评价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化妆品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不良反应、致敏性等。

评价方法包括实验室测试、动物试验、人体试验等。

2.3 产品成分评估化妆品成分评估是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核心环节。

评估过程中,应关注化妆品成分的来源、化学稳定性、毒性、致敏性等方面,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4 性能评价化妆品的性能评价主要包括产品的稳定性、抗污染能力、保湿效果等方面的测试。

通过性能评价,可以确保化妆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具备预期效果,不产生不良反应。

2.5 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化妆品成分、使用方式和消费者特征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化妆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2.6 结果与建议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评估者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和建议。

如果发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进行后续的整改工作。

第三部分: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技术标准3.1 化学成分的鉴定和检测方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化学成分鉴定和检测方法,确保化妆品的成分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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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doc 12页)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6.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的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7.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

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二)产品配方原料要求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并证明其安全性。

5.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符合其规定。

6.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

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

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8.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染发产品中所用染料、偶合剂和染料中间体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已另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应符合其规定。

9.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三)功效成分要求1.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说明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

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申报所宣称的功效。

2.功效成分为植物提取物的,应提供其提取工艺或质量规格,包括其所相当原植物量或固形物含量、提取溶剂的品种与含量等指标。

四、生产工艺要求(一)提供的生产工艺应包括工艺简述和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

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

(二)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一)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有颜色、性状、气味等感观指标。

(二)质量安全指标应包含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和卫生化学指标。

(三)各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涉及的原料种类和含量范围应与产品配方相符,同时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五)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并同时注明检验方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

进口产品应提交外文版及中文译文。

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五)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七)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六、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一)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JP2〗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5)以“经卫生部批准”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 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 A 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

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

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 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 A防晒效果;(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二)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原料不相符(欧盟规定应当标注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或有图案显示为儿童、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使用部位、使用方法、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变更或删除相应内容。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

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注“原包装中文名称×××为×××地区销售的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的SPF值、PFA值或PA值高于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7.除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正确、规范的中文。

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

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粉刺、预防或不引起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检测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检测报告。

(3)防晒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SPF值、PFA值、PA值、UV A防护或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SPF、PFA、UV A防护的试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试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以上应提供相应检测或试验报告的,不得通过修改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注减免检测试验项目。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注“药用”、“医药”等中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注医学术语、宣称医疗作用、暗示疗效或虚假夸大宣传等不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予以解释说明。

七、卫生化学和微生物检验(一)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应一致。

若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应提交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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