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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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0•【字号】漳政综〔2014〕115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0日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盘活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发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清理范围按照“分清类型、查明原因、分类处置、理旧控新”原则,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盘活。

批而未供土地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两种情形,闲置土地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两种情形。

(二)阶段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辖区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2014年完成35%的清理处置任务,十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5年完成35%,五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6年完成30%,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基本完成。

二、处置措施(一)土地批而未征的类型及处置措施1.政府不能及时组织土地征迁对已取得省以上政府农转用批文,还没有完成征地拆迁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精神,切实发挥好政府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有序运作,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

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X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园区用地粗放经营和圈地、囤地及土地闲置,低效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约节约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土地批而未用比例,推动园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园区工业企业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用地计划和规划空间不足矛盾得到有效缓冲,为加快培育新功能,改造提升旧功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一)统一部署、分类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市级层面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协调,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审慎推进。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园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重要职责的同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全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的土地处置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城融合规划;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把握政策,务求实效。

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点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认定标准(一)闲置工业土地认定1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解决方案背景在中国的土地管理中,存在着“批而未供”的情况。

这是指政府在规划中已经批准了某些土地用途,但还没有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导致这些土地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此外,批而未供的土地还有可能会面临政府收回或重新规划等风险,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

因此,如何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问题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议题。

解决方案规划与用地调整第一种解决方案是政府要加强土地规划与用地调整。

政府应该在规划过程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对需求量小或无需求的土地取消原用途规划,以避免“批而未供”现象出现。

如果土地已经规划,但目前并未能达到预期用途,政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土地综合利用第二种解决方案是实现土地综合利用。

如果批而未供的土地无法立即投入使用,可以考虑将其转为农业用地或者养殖场、健身公园等公共用途,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这样既能避免土地闲置,也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设施。

土地流转市场化第三种解决方案是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

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批而未供土地转让给有需要的投资者或开发商。

这样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有效利用,同时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PPP合作模式第四种解决方案是采用PPP合作模式。

政府可以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建设和开发进程。

政府和民间资本可以按比例投资、参与土地规划、开发等工作,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结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是当前中国土地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加强规划与用地调整、推进土地综合利用、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和采用PPP合作模式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运用。

只有这样,中国的土地资源才能实现最大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于开展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具体 要 求
二 、清 查 内容
一 要 加 强 组织协 调 。各 市地 国土 资 源管 理部 门 ,要
重 点是 对 我省 2000年 以来 发 现积 存 的 闲置 土地 和 将此次大清查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 ,加强
2013年至 2017年批 而未供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分 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确保此项工作在当地政府 的
置办法》等规定履行调查 、认定 、处置等程序 ,是否及时 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利用处 。各市地也要成立清查 自查领
送达 相 关法 律 文 书 ,认定 闲置原 因和处 置方 案 是否 符合 导 小 组 ,明确 责任 分工 ,抓 好推 进 落实 。
规定 。
二要 做好 自查整 改 。各市 地 (县 )要严 格 按照 省厅 专
(二 )组织 实施 阶段 (7月 11日至 8月 11日)。各 市
保我省 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省厅决 地结合省厅清查 内容 ,开展闲置和预防处置工作 自查 ,
定对各市地 闲置和批 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清 发现 问题 积极 整 改 ,并 形 成 自查 情 况 书面材 料 。
查 ,现 制定 工作 方 案如 下 :
(三 )实地 清 查 阶段 (8月 12日至 8月 27日)。省 厅
一 、指 导 思想
组成清查组 ,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清查 ;召
以党 的十九大精神和 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讲话为指 开座 谈会 ,听取 土地 使用 权人 对 处置 工作 的意见 建议 ;
(三 )作 用发 挥 情 况 。了 解各 市 地 (县 )政 府 在 开展 项 清 查动 员部 署会 议要 求 ,结合 本 地 区实 际制 定 自查 整

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方案背景我国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因此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非常重要。

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部分土地虽然已经被批准用于某一目的,但是实际上并未被供地,这就导致了这些土地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同时也给土地管理带来了困难。

因此,如何清理处置这些批而未供的土地,成为了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

难点批而未供的土地清理处置存在着以下的难点:1.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2.清理处置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需要协调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3.批而未供土地往往处于城市郊区或是重要的农业用地,因此需要考虑清理和处置的环保问题,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方案为了解决这些难点,下面提出三种清理处置方案,以供参考:方案一:按照土地用途进行清理该方案的核心是将未供的土地按照其批准的用途进行分类,然后分别制定清理处置方案。

方案一的步骤如下:1.对于每一块批而未供的土地,先要进行梳理,了解其历史和实际情况;2.依据梳理的结果,对每块土地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用途制定清理处置方案;3.方案的实施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4.清理过程中需要注重环保,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土地要求进行专门处理。

方案二:申请用地转让该方案的核心是将未供的土地申请转让,将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权移交到有能力进行合法开发的单位手中。

方案二的步骤如下:1.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梳理,初步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2.将土地转让的权利拍卖,让有能力进行合法开发的单位可以参与到拍卖中来;3.拍卖中获得土地的单位需要遵循通行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进行土地的开发;4.土地转让成功后需要注重监管,保证新的土地利用项目合法、规范和环保。

方案三:将其划入没有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名单该方案的核心是将未供的土地按照它们的性质划入没有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名单中,与其他的未供土地一起进行清理。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泉政文〔2014〕257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具体工作。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二、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对象(一)批而未供土地。

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

(二)闲置土地。

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阜政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阜阳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

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20%,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均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工业低效用地年处置率不低于20%。

到2024年底,全市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工业用地地均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其中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不低于300万元/亩,其他省级开发园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年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其中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不低于2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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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
(一)处置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
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
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
(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
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无法确定出让或划拨价款的,以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基数。

2、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两年内虽开工建设,但投资额度未达到25%以上或者建设面积未达到三分之一的,依法督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否则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入园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对其投资额度的残值进行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

4、对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形成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予以盘活处置。

5、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收储后,再重新供地。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从x年6月1日起到12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起至6月30日)
对照近七年的土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对所有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盘活处置阶段(7月1日起至9月10日)
对被调查的土地进行鉴别和定性。

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理时限和方式,落实责任人。

对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基地)清收不力的少数宗地,由市政府直接清理处置。

(三)总结完善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
将盘活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清理处置的宗地档案和相关表格,资料,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验收组,到各到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各地盘活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收回的每一宗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都要有地块的卫星影像图斑,原用地批准文件的坐标,收回处置后的网上出让坐标三位一体,并于实地一一对应。

对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核准验收,并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综合利用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清理收回的闲置土地应纳入政府储备。

按照土地的利用条件,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及时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利用。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x任组长、国土资源局丁火华任副组长,成员由
市政府办、各产业园区(基地)、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规划院、房管局、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水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盘活处置工作。

各有关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盘活处置工作负总责。

凡清理处置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未真实完成任务的地方,相应扣除x年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

2、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要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

市财政部门做好闲置费的计征和收回土地的补偿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盘活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事件,查处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盘活处置执行中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各乡镇(街道)、产业基地办要对全过程负责,通过全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方案落到实处。

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对拒不接受处置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地块,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在辖区内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发改委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报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
续、房管部门不予发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金融部门不得将期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

3、严格执法,整顿秩序。

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

坚决查处一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适时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执法监察渠道,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统筹协调行政的力量。

4、加强监管,健全机制。

一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对一次性用地超过200亩的工业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用地规模进行评估。

避免粗放供地。

二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凳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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