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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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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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曲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土地利用管理“增存挂钩”机制,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曲靖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有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周期不超过3年、闲置土地发生率不超过4%,有力保障项目用地报批。

三、处置重点(一)批而未供土地。

2009年以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但未实施征地或未实施供应的项目。

(二)闲置土地。

2009年以来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以及未核实的涉嫌闲置土地。

四、处置措施及处置时限(一)批而未供土地1.批而未征的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不具备供地条件,且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撤销有关用地批准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力度(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省力争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0年底下降25万亩左右,前三年度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达到9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中2012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1年底下降7万亩。

(二)全面清查整治。

各地要抓紧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闲置土地的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查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供应情况,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开工建设情况和土地闲置情况。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制订处置利用意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制订整改处置方案。

各地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管理办法》、《批而未供土地核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工作。

各地新建项目用地要尽量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及属盘活用地指标土地。

扎实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商务、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土地交付、项目立项、方案审查、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促使建设项目早落地、早投产。

同时,切实加大对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一)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

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

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要求
1. 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啊!对批而未供土地,就好比是有一堆宝藏放在那却没去挖掘,这多浪费呀!例子:就像有块肥沃的田地,你不播种,那不就白瞎了这么好的资源?这怎么行呢!要赶紧行动起来去处理啊。

2. 得积极主动去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呀,别老是拖拖拉拉的!例子:你想想,就像一件该做的事情一直放在那不管,最后不是更麻烦吗?不能再等啦!
3. 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要有决心和毅力呀,不能遇到点困难就退缩!例子:这就好比爬山,遇到陡峭的地方就放弃了,那怎么能登上山顶看到美景呢,一定要咬牙坚持呀!
4. 对闲置土地可不能视而不见啊,你不处理它,它就一直在那闲着!例子:就像家里有个角落堆着杂物,一直不清理,不就越来越乱嘛,要赶紧处理闲置土地呀!
5. 要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当成大事来抓呀,这可不是小事!例子:就如同一场比赛,你不重视它,怎么可能取得好成绩呢?赶紧认真对待起来。

6. 不要小瞧了闲置土地处置这件事,很重要的呀!例子:好比走路,不把路上的绊脚石清理掉,怎么能走得顺畅呢,所以一定要做好闲置土地处置。

7. 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得有紧迫感呀,不能慢悠悠的!例子:这就像要去赶火车,你慢悠悠地还能赶上吗?得加快速度!
8. 对闲置土地处置要有清晰的思路,不能瞎搞呀!例子:就像解一道难题,得有条理地去分析,而不是乱猜,要好好规划处置闲置土地的办法。

9.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真的太关键了,千万不能马虎!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发展呀!例子:比如建房子,基础没打好,房子能稳固吗?所以一定要把这两项工作做好呀!
我的观点结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是必须重视且要全力做好的事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参与进来,共同努力,让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按照《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州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去年全面查清全州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州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到2016年底,全州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州县两级前五年批准土地供地率达到70%以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全部核实认定,并根据闲置土地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处置任务和考核目标。

二、范围内容(一)批而未供。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查清每一批次中未供土地的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制定消化利用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二)闲置土地。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各县市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

清理处置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项目为基础,对系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模块下的待巡查用地项目逐宗开展实地核查,完善每个用地项目从出让金缴纳到开发竣工各个环节的批准文书、现场照片等巡查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用地保障。

但是,我省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也直接影响到土地要素的有效保障和正常土地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简化行政审批、加快批后实施、规范供地行为为手段,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着力构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坚持部门协作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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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
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

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

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布局问题。

(四)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

对于项目用地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三、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一)统筹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

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三)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

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四)有效化解“涉押涉访”闲置土地难题。

对部分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具体实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闲置土地,应商金融机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置换抵押物,或先行处置闲置土地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落实国家防范化解地方隐形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

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当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

四、源头防范,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

科学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二)实行精准征地供地。

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履约自觉性,遏制圈地囤地行为发生。

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创新用地监管模式。

各市要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

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与受让
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

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五、强化措施,确保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一)夯实工作基础。

各市、县(市、区)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

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检查。

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加强对各市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将反映强烈、应收未收、久拖不决的闲置土地问题列为重点案件,逐宗挂牌督办。

省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实施奖惩。

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

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市、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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