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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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关于开展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具体 要 求
二 、清 查 内容
一 要 加 强 组织协 调 。各 市地 国土 资 源管 理部 门 ,要
重 点是 对 我省 2000年 以来 发 现积 存 的 闲置 土地 和 将此次大清查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 ,加强
2013年至 2017年批 而未供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分 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确保此项工作在当地政府 的
置办法》等规定履行调查 、认定 、处置等程序 ,是否及时 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利用处 。各市地也要成立清查 自查领
送达 相 关法 律 文 书 ,认定 闲置原 因和处 置方 案 是否 符合 导 小 组 ,明确 责任 分工 ,抓 好推 进 落实 。
规定 。
二要 做好 自查整 改 。各市 地 (县 )要严 格 按照 省厅 专
(二 )组织 实施 阶段 (7月 11日至 8月 11日)。各 市
保我省 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省厅决 地结合省厅清查 内容 ,开展闲置和预防处置工作 自查 ,
定对各市地 闲置和批 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清 发现 问题 积极 整 改 ,并 形 成 自查 情 况 书面材 料 。
查 ,现 制定 工作 方 案如 下 :
(三 )实地 清 查 阶段 (8月 12日至 8月 27日)。省 厅
一 、指 导 思想
组成清查组 ,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清查 ;召
以党 的十九大精神和 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讲话为指 开座 谈会 ,听取 土地 使用 权人 对 处置 工作 的意见 建议 ;
(三 )作 用发 挥 情 况 。了 解各 市 地 (县 )政 府 在 开展 项 清 查动 员部 署会 议要 求 ,结合 本 地 区实 际制 定 自查 整

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

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

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XX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XX政办字〔XX〕55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本次专项行动以处理闲置土地、城镇空闲土地为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如下:(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包括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查中未处置到位的3宗、146.70亩闲置土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截至XX年12月31日的涉嫌闲置土地信息中,经省国土资源厅提取,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初步核实的71宗、4502.94亩闲置土地。

到XX年年底,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处置完成上述闲置土地总量的80%以上;XX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外,要全部处置到位。

(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盘活利用的城镇空闲土地是指:截至XX年12月31日,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以下简称“已批”)的土地;已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供应(以下简称“已供”)、“已批”和“已供”之外(以下简称“存量”),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XX〔XX〕1号),全市范围内共有5.29万亩城镇空闲土地,分为已批空闲、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三类。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15%。

二、组织实施本次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因势利导,多方参与;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务求实效。

(一)部署启动。

XX年4月31日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将纳入专项行动处置范围的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清单层层下达,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然而,仍有大量土地处于批而未供或者闲置状态,造成资源浪费和土地资源利用不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引入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

二、政策目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政策内容1.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对已批准但长时间未供应的土地,要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商实施限期要求,如逾期未供应的,将撤回土地使用权;–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等方式重新供应;–对批而未供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罚,如限制其参与未来土地供应等。

2.闲置土地清理:对长期闲置的土地进行清理。

具体措施包括:–对闲置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强制收回,然后重新供应;–鼓励土地使用者租赁或者转让闲置土地,增加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土地的拥有者进行处罚,如处以罚款或者限制其参与土地供应等。

3.土地利用监管:建立土地利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土地利用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使用土地;–加强对土地流转、转让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定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激励政策:为鼓励土地使用者积极利用土地,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如:–对土地使用者按时供应土地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贴;–对土地使用者积极开发利用闲置土地的,给予优先发展和支持。

四、政策效果与影响通过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政策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和影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供应效率;•解决土地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减少土地浪费,节约资源;•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土地利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发展。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一)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变得稀缺,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

这些闲置土地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工作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全面调查城市中的闲置土地,了解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制定全面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

3.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其重新利用,提升城市功能。

三、项目内容1.调查闲置土地情况(1)编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实地调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所有权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

(3)整理调查资料:对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制定后续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1)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制定清理目标和计划:明确清理的目标和计划,包括清理的时间、方式、程序等。

(3)确立利用方向: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利用方向,如建设公共设施、绿化绿地、建设住宅等。

3.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1)建立专职清理组织:成立专门的土地清理处置组织,负责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2)征收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的所有者,通过政府的征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并进行交易。

(3)推动土地利用项目:利用已清理的土地,推动相关项目的建设,包括公共设施、住宅等。

四、项目资源1.人力资源:具备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2.财力资源: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等途径,为土地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技术资源: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项目进度安排1.月份一: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月份二至月份三: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整理和分析调查数据。

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然而,部分土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形成了闲置土地,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制定本专项清理方案。

二、工作目标1.全面清理辖区内闲置土地,摸清闲置土地底数。

2.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三、工作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闲置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已征收集体土地。

四、工作内容(一)摸底排查1.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2.开展闲置土地摸底排查,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闲置时间及原因等具体情况。

3.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实现台账、图斑、实地三统一。

(二)分类处置1.对已动工开发但未按期竣工的闲置土地,督促开发单位尽快完成开发建设,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对已批准但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时间长短,采取以下措施:(1)闲置时间不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动工开发;(2)闲置时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催建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动工开发;(3)闲置时间满两年不满三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关责任;(4)闲置时间满三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置换或改变用途。

(三)长效监管1.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完善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五、工作要求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

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X区、X区管委会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全面清理。

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四)分类处置。

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五)信息公开。

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清理范围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一)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征收或农转用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周年未供应的土地认定为批而未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计算总投资额,招商合同及立项批准文书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一)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方式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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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
新】
为加快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利用,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方案》(国土资发〔XX〕11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X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利用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部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充分释放建设用地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今年年底,全市XX-XX年平均供地率达到70%以上,力争达到80%;XX年度前58547亩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80%以上。

自XX年起,闲置土地处置每年完成面积总数的50%;低效用地盘活每年完成
面积总数的20%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区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逐宗分析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的现状、形成原因、责任单位,制定盘活利用的具体措施,全面掌握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的数量、分布、原因类型等基本情况。

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分类施策、加快处置阶段。

各县区按照“一地一策、分类处置”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销号管理,加快予以处置。

凡属于拆迁补偿不到位、规划条件未落实、土地手续不完善等原因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处理完毕。

1.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

主动消除障碍因素,加强协调配合,用足用好政策,集中力量落实“三个一批”。

一是出让一批。

属于拆迁补偿不到位的,要加大力度并限期完成;属于规划方面原因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出具规划条件,需要调整用地性质的及时调整;对缺少项目的,要招引嫁接新项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达到出让条件。

二是划拨一批。

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等未供即用的,将土地划拨给具体建设或管理单位。

三是置换一批。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其他原因难以利用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XX〕1号)要求,异地置换盘活利用。

2.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按照“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及时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告知、处置方案制定、上报核销等工作。

属于政府原因闲置的,可采取依法解除合同、协议有偿收回、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供给融资平台的,要按照前期已投入成本,以收回方式纳入政府储备。

属于企业原因闲置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该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该征收闲置费的足额征收到位,该依法无偿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

属于信访涉法等原因闲置的,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消除阻碍,及时处置到位。

3.促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建立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机制,促进低效用地有效利用或主动退出。

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履行,采取扣缴履约保证金、限期整改、协议收回、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利用。

对拒不接受处置的用地单位,纳入土地市场诚信管理“黑名单”,停止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及新的用地申请资格,直至处置到位。

在用好现有政策的同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依法转让、自主开发、转换用途、以地招商、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快盘活利用。

(三)总结提高、完善制度阶段。

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客观评价工作成效,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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