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作者:周洪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1期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也特别重视防范冤假错案,不仅对错案予以坚决纠正,还出台了相关防范措施。
这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
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
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现、防止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冤假错案防范一、浙江叔侄错案的审理情况(一)一、二审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途中经过安徽省歙县竹铺镇非典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高平同意将王捎带至杭州市。
当晚12时左右,该车到达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停车休息片刻,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
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荣箭要求其前来接人,周荣箭让王某自己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
张辉见此遂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并将意图告诉张高平后,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僻静处停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
王某挣扎,张高平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的腿,尔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并致王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张辉、张高平将被害人尸体抛于路边溪沟,并在开车逃离途中将被害人所携带的背包等物丢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辉因被害人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并与被告人张高平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侦查行为的伦理底限——“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一
观 世界 对于满 足人 的需 要 的意义 关 系的范 畴 ,是 指
具有特定属性 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通说认
为 ,侦查 行为 具有 “ 自由和 秩序 是侦查 行 为追求 的
、
侦查 行为 的伦 理 内涵
找不 到证 据 , “ 狱 霸 ” 出动 。袁 连芳 暴力 胁 迫
侦查 行为伦 理 价值 、侦查 行为 伦理 价值判 断 和侦查
我们一方面应 当策略性 、灵活性运用侦查措施提高 行为伦理价值规范三个部分。 侦查能力 , 适度 “ 容忍”侦查机关 的 “ 擦边球”战 首先 ,侦查行为伦理价值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
术l 3 】 ,但另一方面 ,也应当为侦查行为设置必要的
的原理 ,是指侦查行为主体在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 其 伦理价值 的评 判体现。侦查 行为伦理价值 的判 侦 查行 为所 体 现和达 到 的伦 理效 果 。具 体 而言 ,它 断是指结合 侦查行 为之内涵与伦理的价值 ,按 照 要求侦查行为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而且应符合侦查 特 定 的伦理 规 范和伦 理准 则 ,对侦查 行 为进行 善 恶
序 、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基础上 ,突显正义价值 ,进一 步追求侦查行为的理 I 生 价值和人道 主义价值的实现 。
这里所讲的理性价值 , 并非单指形式法治的思
范 ,它本身是一种在精神文明建设 的时代背景下极 想 ,主要是 强调 侦查 主体 在实施 侦查 行 为时必 须保 不应 该提 倡 的 “ 告 密 文化 ” 的延 续 ,也 是 与现代 法 持一种理性的态度 ,带之以感情行事或阿尊事贵。 治文 明精 神相 悖 的 。新 的历史 时期 ,侦 查行 为应 该 不能凭感情对犯罪嫌疑人过度地采取侦查行为 ,更 注重侦查行为 的伦理内涵 ,追求法治效果 和社会伦 不能为强权所左右 。人道主义价值是同保障人权 的 理效 果 的统一 。 思想精神一脉相承的。它包括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 侦查行为伦理应当体现出侦查行为和伦理学在 人 的人格 尊严 和合 法权 利 、满 足被 害人 及社 会心 理
张氏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冤案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冤案是指清代乾隆年间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府的一起冤案。
案中的受害者是张氏叔侄二人,他们因为被人陷害而遭受冤屈,最终导致了一场悲剧的结局。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成为了清代社会中的一段历史佳话。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起因。
据史料记载,张氏叔侄二人原本是常州府的一户普通百姓,过着平凡的生活。
然而,因为一场意外事件,他们卷入了一场与当地官员和地主的纠纷之中。
这场纠纷的起因可以追溯到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这块土地的所有权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严重的冤案。
接着,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件的经过。
在这场土地所有权纠纷中,张氏叔侄二人被诬陷谋害了当地的地主之子。
虽然他们对此坚决辩解,但是在当时的审判中,由于官员的偏袒和地主的利益驱使,他们最终被判定有罪。
这个冤案的审判过程充满了不公正和丑陋的一面,而张氏叔侄二人也因此而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结局。
由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张氏叔侄二人最终无法逃脱冤屈的命运,他们被迫接受了不公正的审判,并最终遭受了酷刑和处死的命运。
这起冤案的结局是悲惨的,也揭示了当时社会中的一些丑恶现象和制度弊端。
综上所述,张氏叔侄冤案是清代社会中的一段悲剧,它反映了当时社会中的一些不公正现象和制度弊端。
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我们应当从这起冤案中汲取教训,努力构建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也能够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从叔侄冤案谈案件审判管理问题

从叔侄冤案谈案件审判管理问题作者:谷来强任密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叔侄冤案的曝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我国的司法公信建设而言,无疑是一次考验。
我们该如何防止错案的再次发生?本文将试从叔侄冤案的反思中找到一点启示。
关键词错案审判管理实体质量作者简介:谷来强、任密密,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07-02一、叔侄冤案折射出的审判管理中的问题《肖申克的救赎》以二战硝烟刚刚散去的美国为背景,批判了美国司法制度的诸多弊端。
影片刚开始,安迪因被疑杀妻而被送上法庭,本来按照举证制度,如果控方没有办法提供充足的证据,那么被告将被无罪推定。
然而,影片中在没有找到安迪的枪这一重要物证的情况下,仅依靠安迪可能的杀人动机和同样口径枪支射出的子弹,安迪被判杀妻罪名成立而锒铛入狱。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前不久被曝出来的张氏叔侄冤案。
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没有客观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强奸杀人的疑案。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从老家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该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叔侄二人被认定为该起强奸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在没有客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完整,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情况下,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了二人强奸致死的犯罪事实,叔侄二人被判重刑。
之后二人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最终申诉成功,二人无罪释放。
该案不得不引起法律人的反思,为什么正常人都能够基于常理和现有证据排除的冤案,判案法官却做出了如此错误的判决?为什么正义缺席如此之久?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该案之所以成为一个错案,审判管理的缺位是很重要的原因。
1.案件实体管理存在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缺位。
再审时,张高平曾这样对法官说: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杭州张氏叔侄冤案反思(内容)
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但得到平反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即使在今天科技发达的时代,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显得困难重重。
但也得益于当今的社会进步,某些冤案还是能够平反成功的。
而为什么会有冤案的出现?冤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杭州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件的细节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
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
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
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
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看完张氏叔侄这起十年冤案,我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又气愤又难受。
你说这叔侄俩,本来好端端地过日子,就因为被冤枉,十年的光阴啊,就这么被白白地糟蹋在监狱里了。
这十年里,他们失去的可不仅仅是自由,那是整个人生的一大截啊。
在监狱里,每天得忍受着不知道自己啥时候能清白的那种煎熬,就像在黑暗里一直摸不到头的感觉。
这冤案是怎么来的呢?那些所谓的证据,现在看来漏洞百出。
可当时呢,就这么轻易地给人定了罪。
我就想啊,那些办案的人怎么就不多一点谨慎呢?是为了早点结案邀功,还是真的没仔细查呢?这当中的猫腻咱不知道,但肯定是有问题的。
他们就这么轻易地把张氏叔侄的命运给改写了,就像捏泥巴一样随意。
好在最后冤案被翻过来了。
可是这迟来的正义,虽然对张氏叔侄来说也是一种安慰,但这十年的苦又该怎么算呢?那些失去的岁月、家庭的破碎、在狱中受的苦,难道就这么一笔勾销了吗?这就好比一个人把你的房子拆了,然后过了十年又给你重新盖起来,可这中间你受的那些没房子住的苦又怎么办呢?
从这个冤案里,我也看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一个小小的失误或者不公正,就可能毁掉几个人的一辈子。
咱们的司法啊,就应该像一个精密的仪器,每一个环节都得严丝合缝,不能有一点马虎。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希望以后这样的冤案能少一点,再少一点,别再让好人受这种无妄之灾了。
这张氏叔侄的遭遇就像一个警钟,得时刻敲打着那些在司法岗位上的人,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有多重。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张氏叔侄十年冤案观后感
看完张氏叔侄这起十年冤案,真的是心里五味杂陈,满脑子就一个想法:这也太离谱了,简直比电视剧还魔幻。
你说这叔侄俩,本来好端端地开着车,就因为拉了个女乘客,莫名其妙就被卷进了这么大的冤屈里。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突然有人说你抢银行了,还不由分说地就把你给关起来,这上哪儿说理去啊?这司法就像是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一旦开错了方向,那可就带着这俩人的人生一路狂飙进了黑暗的深渊。
这十年啊,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叔侄俩在监狱里遭的罪肯定是难以想象。
大好的光阴就这么没了,家庭散了,名声毁了,就像好好的一幅画,被人泼了墨,而且这墨还不是不小心洒上去的,是被人故意泼的。
这冤案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怪兽,吞噬了他们的自由、希望和尊严。
那些造成冤案的原因也是让人很气愤。
证据被歪曲、被误读,口供居然是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
这不是拿着别人的命运在开玩笑吗?司法人员怎么能这么草率地对待别人的人生呢?他们可不是在玩过家家,这可是实实在在的人命关天的大事啊。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你不按照正确的菜谱来,乱加调料,结果把一道好菜给做成了黑暗料理,还硬要顾客吃下去,这怎么行呢?
不过好在后来真相大白了,可这时候的真相就像迟到的班车,虽然来了,但张氏叔侄这一路的辛苦和损失已经无法弥补了。
这就告诉我们,司法的公正就像空气一样重要,一刻都不能放松。
每一个证据都要像考古学家对待文物一样小心谨慎地对待,每一个嫌疑人的权利都要被尊重。
不能因为要破案就走捷径,冤枉好人,那最后破的不是案,而是别人的人生啊。
希望以后这样的冤案再也不要发生了,毕竟谁也不想在这样的噩梦中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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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
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而且张辉于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
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恰恰是这样的案件,还有幸出现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那为什么他们要这样做呢?究其原因,一、出于对恶性杀人案件限期侦破的规定,过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致使公安机关只得加紧办案效率,从而忽略了对程序及法律的尊重。
加之此案件作为女刑警队长聂海芬办理的‘典型案件’,成为了机关单位审
核评比的典型,而且媒体也大加报道,也强化了公安机关把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
二、长期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与实践,有罪推定的思想基础依然无法动摇,使得公安机关对待此类案件先入为主,运用熟悉的刑讯手段和监所内部大量存在的逼供、诱供手段,指使他人参与侦查工作,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正常的侦破案件程序。
我们也能从另一个侧面看出,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化规定,过度强调的行政化管理,使得办案人员认为工作的重心是只对领导负责,宪法法律的遵行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
三、没有充分认识到技侦手段的重要性,对待科学验证的结果视而不见,科学技术侦查的运用少之又少。
在证据相互之间矛盾,缺乏定罪的证据链条时,人为的创制出证据,过分强调口供的收集,完全依照口供展开案件的侦查。
法律程序的进展过程之中难以坚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许多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就成为最后最重要的定案证据。
检察机关在履行移送审查起诉职能时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我们从案件情况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虽然履行了部分审查义务,但最终的效果不大,最终的结果检察机关出现了某种妥协,顺利的成为了公安机关的“传声筒”,虽然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曾前往检察院,看到了DNA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完全可以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交法庭,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
但在案件起诉后,律师在法院复印案件材料,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并未看到那份DNA鉴定报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显然,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罪轻、无罪的证据,也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定的义务。
但是为何现实的情况为何会这样呢,为什么检察机关要背弃自己的义务,敢于冒如此大的风险,要将犯罪嫌疑人至于死地呢?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干扰,案件纠错没有最终止于检察院,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首先长期以来检察院侦查监督模式主要是事后监督,一般都是违法情况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实施的监督,监督明显滞后,损失和不良后果已造成,监督效果较差。
其次,检察院获取侦查监督线索主要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
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从案卷中很难发现侦查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
书面审查的结果导致检察人员很难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引、诱供、违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受害当事人面对违法侦查行为也多是忍而不报,或者举报、控告后举证困难,公安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认为阻碍检察院的工作,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事后的审查模式也使其丧失了最佳的监督时机,无法调查核实。
最后我认为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随意性。
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有关制度构建缺乏,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样的具体情形该监督,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
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侦查监督的重要
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又碍于工作中的“合作关系”和“情面”,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而且即使履行了监督职能,其监督的方式也具有随意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的方法有口头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
但哪些属于情节较轻,哪些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本文我主要就张氏叔侄案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与检察院的审
查起诉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了谈我自己的看法,当然造成这样的冤案,法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我认为这样的冤案的主要缔造者就是承担刑事诉讼侦查、公诉职能的部门,他们对理清案件事实,案件主要证据的搜集负有主要责任,他们行使着公权力赋予他们的强大的职权,可以依据法律限制公民的私权,其在行使职权时尤为值得我们加以重视。
大家总是在探讨案件出现的不公,批评执法办案人员的某些做法,但我们总是不去积极面对一些问题,很多人主张完善与修改法律以期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但我认为这是执行的问题。
如果一部法律得不到应有的执行,那么这部法律就等同于虚设。
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够从办案机构的内部制度入手,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固然重要,但没有与其配套的制度构建的话,法律的实施就会被人为的改变、曲解。
如果将执法、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权责与职能合理详细的加以规范,在处理案件中减少人为的干预,所有人员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行使
职权,那么刑诉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公民人权得到保障是迟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