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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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及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市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加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晋中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当前,联席会议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要依法细化涉及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重点解决证据材料的规范移送问题;细化调查情况通报制度,实现事故调查组与司法机关调查信息的相互共享;细化刑事责任追究、党政纪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制度,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空白和脱节。

二、进一步注重在责任追究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保证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对瞒报事故和逃匿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重点围绕已被内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瞒报事故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因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导致发生安生事故的,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责任人。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要及时研究解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县(区、市)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抓好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0•【字号】晋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0日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以下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一)生产经营类场所发生有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级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第五条居民住宅等场所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也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70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70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7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

主要包括:(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以下规定:
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任务,并确保执行。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5.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灭火预案、疏散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火灾高危单位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8.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9.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栓等,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10.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以上是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要求还需要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市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75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3日晋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民实施迅速、有序、高效的生活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晋中市行政区域内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人民政府视情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规定响应启动条件的,按照本预案启动响应。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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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

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
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保障;
(三)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四)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各级行业部门依法严格监管所属行业系统内火灾高危单位,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严格审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发证照或给予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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