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质量,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质量保证期1. 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为止的时间段。
2. 保证期内,施工单位应对所负责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
3. 结构部分的保证期通常不得少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安装等。
2. 各具体分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但最短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四、保修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公布保修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咨询和投诉。
2. 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主动上门服务,及时维修。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保修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保修程序1. 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
3. 完成维修后,应请业主验收,并在保修卡上记录维修情况。
六、保修费用1. 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 若质量问题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七、违规处理1. 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 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重大质量问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这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内容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设立旨在明确各方在工程质量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工程质量保修售后维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售后维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质量保修售后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售后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政策,切实保证施工质量,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质量保证第四条本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质量保修承诺书,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本单位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本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保修。
第六条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具体保修期限将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第七条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用户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本单位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场进行维修。
第八条若用户擅自进行改动或破坏工程结构,将导致质量问题,本单位将不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售后维修第九条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本单位将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时间和费用。
第十一条本单位将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记录,及时分析和处理用户投诉,确保售后维修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售后维修工作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若用户原因导致的维修需求,将由用户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制度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质量保证专项经费,确保制度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定期对质量保修和售后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升,提高服务品质和用户满意度。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提示】此知识点为记忆性内容,属于高频考点,同时该考点属于与实务科目相交叉重叠的内容,务必准确掌握。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要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考试重点考查对数字的记忆。
【习题】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不同B.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高于法定保修期限C.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与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年限无关D.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答案】A【解析】A正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是有所不同的。
B错误,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C错误,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D错误,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习题】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关于建设工程各保修项目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正确的()。
【真题2016】A.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B.给排水管道为2年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D.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5年E.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答案】ABCE【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管理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简称,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的缺陷进行修复。
本文将针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提取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5%-10%。
具体提取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提取的保修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1. 保修金的存储提取的保修金应存入银行,并设立专门的保修金账户。
账户名称应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专款专用。
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
2. 保修金的退还保修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予以退还:(1)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3)其他合同约定可以退还保修金的情况。
3. 保修金的使用保修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承包人;(3)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
三、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管理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修金的提取比例、存储、退还和使用等条款,确保各方权益;2. 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3. 加强对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4. 做好保修金的使用记录,便于查询和审计。
总之,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的管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管理,确保保修金的合理使用,以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工程质保维修制度

工程质保维修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程质保维修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旨在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范围、期限及维修程序等事项。
二、质保责任1. 本公司对其承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
2.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公司将负责无偿修复。
3. 质保期外的维修服务,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偿服务。
三、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及电气管线等主要部分。
2. 各部分的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内。
- 屋面防水:5年。
- 外墙装饰:2年。
- 室内装修:2年。
- 给排水管线:2年。
- 电气管线:2年。
3. 对于非正常使用、不当操作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
四、维修程序1.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到通知后,将在24小时内响应,并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 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后,本公司将制定维修方案并与用户协商一致后实施。
4. 完成维修后,本公司将对维修结果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其他条款1. 本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解释的权利,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用户。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质保维修制度同时废止。
六、结语本工程质保维修制度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加明确、可靠的质量保障,同时也是我们公司对自身工程质量的自信和承诺。
我们期待与用户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工程保修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保修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保修管理应符合“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各级领导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保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质量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企业和工程项目中的有效使用。
第五条建筑工程保修管理应该合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为工程项目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行业保修金的标准化管理,加强建筑工程保修金使用管理,依法保护质量保修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管理应当遵循负责任、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管理制度应当以服务工程建设者、维护质量为宗旨,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制度和保证金管理办法,促进项目质量水平提高,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九条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质量保修金的标准化管理,加强建筑工程保修金使用管理,依法保护质量保修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管理应当遵循负责任、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质量保证金,是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以后用来支付质量保修费用的资金。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安全、稳妥、有效管理,建筑公司质量保证金的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保证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证金管理应当加强资金专款专用管控,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稳妥、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保证金管理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质量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应当落实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建立项目质量保证金使用档案和专门账户。
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甲方(物业)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部位的质量问题,及由于乙方施工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
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因乙方的施工质量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退房、补偿、人身、财产损害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甲方对乙方开出关于工程维修质量问题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
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服从甲方维修主管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维修工程完工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必须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等。
乙方人员应穿着整洁,用语礼貌,举止文明。
维修负责人须提供施工单位书面授权、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免冠照片一张到项目维修中心存档,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盖公章)乙方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乙方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在保修期起算之日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维修,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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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自1998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的制订主体为国务院。
2000年1月,国务院第25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设立了监督管理部门并制订了罚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规定:(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合同中留置质量保修金的依据《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较为系统地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但是,《建筑法》未就保修保障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界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质押施工单位保修金的方式并无明确法律依据。
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质押保修金的方式作为工程保修的保证。
1999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该文本明确约定了保修合同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在订立保修合同的同时,合同双方往往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第26条中约定对质量保修金采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在现实操作中多作如下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5%(或另一比例),剩余的5%(或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合同双方有关质量保修金的纠纷往往因此而起。
[摘要]通过对现行保修金留置方式进行调研,对几种保修保证方式进行对比,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实施、完善提供一些思路,达到既确保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落实,保证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公众对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又不影响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修责任;保修金Abstract:Through investigating the guarantee fund reserve modes,compares the several guarantee modes,then pro -poses some ideas aiming at the implement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ctual construction quality guarantee system,in or -der to ensure the carrying out of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prescribed in law and the requirement of owner,building using party as well as the public,meanwhile,it will not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quality guarantee;guarantee responsibility;guarantee fund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851X (2011)05-0009-0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及保修金制度探讨■李敬升(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131)[作者简介]李敬升,男,生于1970年,甘肃庄浪县人,造价工程师、国家内审协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经济与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行业发展论坛9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3建设工程留置质量保修金的问题3.1保修金返回期限不明确在99示范文本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强调的是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方面的约定,但对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未作规范,需合同双方自行协商。
虽然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为“保修期满”,但由于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对应着不同的保修期,施工单位不可能将此部分质量保修金再对应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保修期限进行拆解,待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项目保修期到期后再予以返还。
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争议时,更易对“保修期满”产生不同的主张。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而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往往较长,多为40~70年,若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期限认定为合理使用年限,则对被质押保修金的施工单位极不公平,即有违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
3.2施工方同时承担法定责任及担保责任加重了施工方负担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扣留工程结算款作为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完全是为在保修期内发生归责于施工方质量缺陷时,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法律和合同义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施工方不履行其保修义务,建设方将扣除施工方的保修金作为维修和赔偿费用,并有权就超出预留保修金部分的款项向施工方追偿。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保修金起到的是保证金的作用,是施工方向建设方提供的一种担保责任。
但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保修责任已经是施工方的法定责任,即便在没有预留质保金的情况下,建设方对施工方违反保修责任所要承担责任的主张同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此而论,施工方同时承担法定责任及担保责任明显加重了施工方的负担。
3.3不宜采取长期质押保修金的方式来约束施工方在出现质量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为“保修期满”而产生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应甄别情况区分对待,首先弄清楚保修范围和内容集中在哪些专业工程项目,可待占保修金比例较大的专业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到期后,将保修金清算后全部返还给施工方。
但保修金的返还并不意味者施工方缺陷责任期已满和其保修责任的解除。
施工方仍需对其他仍处在保修期内工程项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直至该部分专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只不过此时建设方已不再持有施工方预留的保修金。
这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已经有所规定。
合同双方在保修金的返还约定不明或未预留保修金的情况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义务。
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第十四条第(四)项:“…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及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倾向于就此问题双方能够在施工合同(或保修合同)中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双方争议的发生。
4常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处理方式(1)不扣留保修金。
此种方式多为工程造价较低,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长期合作,施工方有良好的信誉度,能够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建设工程保修义务。
(2)扣留保修金,约定保修金返还时间。
此种情况为目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主要方式。
此种方式在约定保修金返还时间上又有几种情况:第一种,第一年返还一定比例,第二年返还一定比例,在第二年期满后保修金全部返还。
第二种,在第二年期满后保修金一次全部返还。
第三种,在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全部返还。
第四种,依据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时间为合理使用年限及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的保修条例,长期拖欠保修金。
(3)不扣留保修金,但采取签署保修协议,出据保修金保证担保之形式。
此种方式是北京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推行的保修金处理方式,目前采取的案例较少。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采取质押质量保修金方式的探讨建设工程保修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3%~5%从施工单位应收取的工程款总额中扣出,并长时间存于建设单位,待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以行业发展论坛10CONSTRUCTION ECONOMY2011年第5期(总第343期)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的方式,从目前的法律制度上来看缺乏法律依据,与《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采取保修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也有悖《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既受工程成品质量水平的影响,也与业主是否合理使用建筑物相关联。
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物交付建设单位前必须经过各项质量检验,工程成品质量的合格率必须是100%,这就从源头上大大减小了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用户维护或者使用不当,后天产生或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依然有承担维修的义务。
(2)建设工程造价组成中目前没有列明保修金的含量,在现实的施工企业管理工作中,无法确定保修费在施工成本中的比率,那么,保修金应在哪个项目下支出?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文件往往也没有详细注明保修费。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竣工后的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显然额外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费用支出。
(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回收时间与回收率受很多因素制约:涉及维修义务的真实履行程度;维修费用发生的多少;业主对维修行为的满意程度;建设单位的诚信度等。
(4)由于现行保修金的滞留时间较长,滞留金额较大而且是无息返还,建设单位往往将应用于支付施工单位的保修金挪作他用或直接坐享利息收益,质押保修金的保修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建设单位的还款意愿,一方面也降低了建设单位的还款能力。
以北京地区为例,定额体系中施工企业的利润是按照7%考虑的,实际记取比例约在3%左右。
从保修金的留存比重来看,一般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5%,大于施工企业利润率。
如果工程投标时,建设单位有让利的要求或采取低价中标,施工单位的利润就更少了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定的利润可取。
那么,施工单位谋求利润的方法就只能通过降低工程成本来实现。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如又不能足额收取工程款及保修金尾款,将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