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
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作者:张建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0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但是在刑法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观点和条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刑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从刑法的实质上来讲,刑法在运用过程中不能从表面的角度上来进行解释,其蕴含的意义凌驾于人们普遍的认知之上,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刑法的认知是有限度的。
在主观的理论解释当中,认为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立法者和受法者的追求、目的以及价值。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制定法律条例的人员评价以及意向的约束。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实行,就会体现其独立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也不会受立法人的约束,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处于个人价值之上。
1“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在人们对字词含义理解的过程中,由于表达不正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从真理的角度出发,主观解释认为法律与自然法则是不同的,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生活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
客观解释认为,法律一旦实行,就会处于中立的状态,是有生命的存在,会在运用过程中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
基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主观解释呈客观性,客观解释呈主观性。
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法中是独立存在的,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点,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发展。
二者在运用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强调的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张先立法,后解释;客观解释强调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注重群众的观点。
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建立的基础,脱离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客观解释认为主观解释没有考虑社会价值,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从而产生一定的对立和分歧。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浅析宪法解释的客观性

缺的自足体系 , 不存在缺漏 , 因此法官只需要按照实定 法规范进行机械的逻辑推理 , 便可寻找到唯一正确答 案, 法律解释必须排除个人性的因素。 ] 【 4
( - 主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它对合法权威的要求权。合法性显然不是法律惟一需
人们可以得 出唯一确定的正确判决。这种思想 要的东西。我们说, 合法性是法律具有可接受性 的一 矛盾 , 的体现就是 “ 概念法学”认 为成文法典是一个完美无 : 个必要条件” … 。
宪法解释必须 维护宪法 的权 威 , 宪法解 释 的效 力来 自于宪法。但 是既然是一 种解 释 , 就必然离 那 不开解释者 的主 观认 识过程 , 因此 客观性 应 当是宪 法解释的前提和基础 , 必须追求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 ,
同一关系之中。现代科学的发展和技术 的进步一再表 值诉求 , 正如有位哲人所说 的, 地球是圆的, 但建筑师 明: 客观性代表了事物 的真实存在性。客观性具有某 并不能放弃在地球上画直线的努力 。 些不随主体意识改变的实在性 , 但客观性却要通过主
体的意识才能得到把握 。也就是说 , 认识客观性 的获 得既不能脱离客体 , 也不能脱离 主体 , 而是两者 的统
高军 东
( 南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河 河南 新 乡 430 ) 500
摘 要: 宪法解释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 宪法解释 必须具有客观 性。社会科 学意义 上的“ 因此 客观 性” 以分为三种观点 : 可
Hale Waihona Puke 客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主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主客体统一意义上的客观性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是指 最后一种 意义上 的客 观性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是一种价值诉 求,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反 对 的是 “ 主观 恣意 ”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 不 同于解释对 ,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_一个后果主义视角

。但是自自由法学始 ,
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的批判接连不断, 尤其对法律 解释客观性的怀疑与挑战甚至 对法治理论起到了 釜底抽薪的作用 , 以至于陈金钊教授提出了 拯救 客观性 的命题
[ 3 ] 16
。
。
本文将客观性界定为可预测性, 它介于波斯纳所谓
收稿日期: 2009 -08 -26 作者简介: 黄 74 灿 ( 1982 -), 男, 河南商城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 杜少光 ( 1983 -), 男, 山东聊城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
[ 6] 14 [ 5] 445 [ 3] 18 [ 3] 17
。昂格尔等批判法学的代表强调 社
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不确定性, 从而法律及其与社 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既不能从历 史发展进程中找到客观性, 也不能在特定社会需要 中找到独立性 , 它只是冲突的社会集团及各种社会 势力间的斗争结果 。 在昂格尔那里规范的不 确定性自身被转化为不确定性的规范, 六经注我 的主观主义也升级到 造反有理 的高度。
[ 6] 96 [ 7] 10
后现
代法学则对法律的至上性、 确定性、 普遍性、 自治性 提出了挑战, 可以说在后现代法学那里除了法律不 客观不确定是真理外, 其他均是假象。 ( 二 ) 对挑战的回应 面对各个法学流派的质疑和批判, 法治的理论 大厦岌岌可危。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法律客观性的 捍卫者, 本文主要以德沃金和哈特为例进行阐述和 分析。 德沃金提倡议中 整合性 法律的观点 , 并以此 为立论, 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 即法官审理 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阐释的过程 。他认为 法律 不仅仅 是规则, 而且包 括原则、 政策和 学说 等。他们都是法院或法官据 以进行法律解 释的根 据, 通过整体性的法区分明确的法律与隐含的法律, 论证了法官的法律解释仍然是对法律的适用, 不是 造法。法律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 不存在法律漏洞 问题 , 即使语言表达有缺陷 , 社会发生重大变革, 或 法本身存在不协调 , 整体性法律的自给自足仍可实 现对纠纷的无漏洞保护, 只要我们注意到了法的整 [ 8] 体性因素 , 法律解释就能达致客观 。 哈特则将法律理解为由规则组成的体系, 并分 析了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规则。他对现实主义法学关 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观点做了有条件的承认, 但他 认为形式主义 ( 概念法学 ) 和规则怀疑主义过于偏 激, 因而是不可取的。他指出 , 一方面语言文字和 以语言文字表达的法律规则有一定程度的意义的可 确定性。每一个字 , 语词和命题在一定范围 ( 即 核 心范围 ) 内有确定的无可置疑的含义, 其适用于某 些案件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具有高度确定性和 可预见性的; 另一方面 , 语言和规则也有 开放性 的特质。因为语言不是绝对精确周密的示意工具, 加上立法者在起草法规时没有可能预见到将来所有 可能发生的情况, 所以在某些范围 ( 即 边缘地带 相对于 核心地带 而言 ) 内, 语言和规则的使用具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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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摘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要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主要的方面就是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求法官公正、公平的裁判。
在法治社会,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强调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官自由裁量
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客观性的一般含义为不依赖于人类存在的东西,以此种客观性来衡量,则法律解释无客观性可言。
波斯纳对客观性的定义是可取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指法律解释的非人化和确定性。
私以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明确,法律本身就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构成的有机体。
在这一机体中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努力去发现隐含在其中的客观性内容。
法律的客观性主要集中在法律有无确定性这一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上。
在传统的法治理论中,法律确定性得到了充分认可。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与规则结合后,规则就成了法律的主体部分,而规则所具有的概括性、明确性就成了法律的特征。
与人类社会的其他规范相比较,法律规范是最明确的社会规范。
社会也借助规则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制度,尤其在许多法治国家中,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系统。
这无疑都是法律确定性的表现。
如果把我们的视野稍微拓宽便可发现,所谓明确的规范面对复杂的案件也仅仅是相对明确的。
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稳定的法律面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其明确性很快会显示出局限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充满个性的案件,以抽象共性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肯定会显现出不周延性。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完全否认法律意义的明确性,因为法律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是明确的规范,比如说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就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只不过这里的明确是相对意义上的明确。
法律的解释者正是以这种相对意义上的明确性来表示解释意义的客观性的。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具有客观性的而且此客观性是相对的。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第二,法律解释要遵守逻辑和语法,逻辑和语法是客观的;第三,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本身是一个客观的”框框” ;第四,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虽具有主观的一面,但是某一具体时空中的价值体系也具有相对客观性,基本的价值也具有客观性。
例如在当代,基本人权是解释法律时不可违反的。
二、如何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合理的价值选择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但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
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私以为,需要公正的法官、公开的
司法审判程序,并且作为解释主体的法官还必须为解释结果作理由说明。
第一,保证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
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公正和公平,法官必须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亦即法官能够以高度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公平和有效率地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第二,公正的程序。
仅有恪守职业道德的法官,对于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官的视域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交互流转的结果。
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有关的程序能否满足对话理论所阐明的关于理性对话、沟通的先决条件、前提和假设。
私以为,一个能够充分保证对话,进而服务于司法正义的程序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中立原则。
要求裁判者对各方程序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当事人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裁判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发挥有效的影响作用。
第三,判决理由的公开。
为了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对解释者的理解产生合理性怀疑,法官就必须在判决书中阐明并公开他赖以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
就一个判决书的说明理由部分, 认为:首先,在内容上,要写明法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状况,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分析增加使二者结合的论证力度;对裁判中争议的论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观点应予以指明,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其次,语言方面,要用词精确简洁,语气庄重舒缓,语言的风格也不必千篇一律,可根据法院的不同审级、个案的具体情况等有所区别。
从总体上讲,一个好的判决理由应体现出逻辑严密、论证透彻、布局合理、情理交融的特点。
三、强调法律解释客观性的意义
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恒久主题之一。
它的生命力在于它与法治社会紧密联系。
法律的产生不仅为人的行为提供了规范,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限制专横和任意性行为的工具。
法律解释本身在历史上曾为法治的警戒线打开过缺口,以至于每次大革命结束后,似乎都要在一定时期取消法律解释,以防止法官的专断。
所以,我们在此强调法律解释意义的客观性,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在中国法治刚刚萌动之际,对法治的认识很容易引起误解。
一方面,部分法官认为,法治就是严格法治,对法律的解释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这样法官在许多案件中就可能成了死抠字眼的人,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但对有些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由于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对策而陷入苦恼,有时法官也难免对法治表现出疑虑。
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确实存在着很多矛盾,但是现在的一些法学理论又对跟着感觉走的判案方式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以致更强化了部分法官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心态。
私以为,法官对部分案件的无可奈何,并不能成为所有案件都找不到正确答案的借口。
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追求,应是法律人共同的努力目标,尤其法学研究者更不能放弃这种努力。
参考文献
[1] 刘星. 《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2] 林立.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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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民书局有限公司, 1988.
[5] 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大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