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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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月17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改造流程

三旧改造流程三旧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老旧工业区和老旧商业区进行改造升级,以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旧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下面将介绍三旧改造的流程。

首先,三旧改造的第一步是规划设计阶段。

在这个阶段,城市规划师、建筑设计师等专业人员会对老旧小区、工业区和商业区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了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制定改造规划和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区域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和居民需求,确保改造方案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

接下来是政府批复和立项阶段。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批和评估后才能获得批复和立项。

这一阶段需要充分沟通和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改造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居民的利益和意见,确保改造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然后是施工实施阶段。

一旦获得政府批复和立项,改造项目就可以进入实施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组织施工队伍、采购材料设备,进行工程施工和监管,确保改造项目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

同时,也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最后是验收和交付阶段。

当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交付。

这一阶段需要相关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改造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同时也要进行居民的意见反馈和满意度调查,确保改造项目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和期待。

最终,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正式交付使用,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新的空间和条件。

总的来说,三旧改造的流程包括规划设计、政府批复、施工实施和验收交付四个阶段。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需求,同时也要注重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确保改造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三旧改造,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三旧改造项目分散土地归宗(并证)

三旧改造项目分散土地归宗(并证)

十、“三旧”改造项目分散土地归宗(并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4、《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5、《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6、《增城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增府〔2010〕10号)。

【办理条件】
1、纳入增城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拟进行合并归宗的土地属于同一使用权人;
3、拟进行合并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4、土地权属性质同为国有土地,且归宗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5、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或延长使用年限的,需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6、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归宗,必须办理注消土地抵
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7、拟归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办理部门】土地房产交易所
【办理窗口】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市国土房管局一楼大厅【收费标准】不收费。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实操

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及实操

征求村 民改造 意向
签订框 架协议
测量、 规划方 案
通过政 府审批
安置补 偿协议
拆迁、 建房、 交付
商品房 建设
要求: 1、90%的村民同意 2、向区、市三改办提十四、旧村改造主要程序
80%村 民通过 表决, 每户签 约 土地转 入共同 成立的 项目公 司
“拆一补一”
合法建筑部分 “拆一补一”
货币补偿 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
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区位等确定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基准建面内的货币补偿标准丌得低二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 单价) 对二已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则上按产权面积予以货币补偿
•基准建筑面积:是由区政府或村集体参照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整治改造中配建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的,政府可全额免收市级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市级 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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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旧”的 定义
“三旧”是指: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旧城镇:主要是指区、镇(街道)中心区(除旧城区保护范围外的)内国 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及重点改造城区需要“退事进三”的旧厂房、旧 仓库及危旧居民用房等。城镇住宅用地,居民 旧村庄: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 造,包拪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 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集体用地(宅基地、 提留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 旧厂房: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功能,因城乡规划调整丌再作 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 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 房用地。划拨或出让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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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旧”项目的认定

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也面临着城市更新改造的任务。

而三旧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

在制定实施方案之前,需要对广州市区内的老旧建筑、老旧社区和老旧工业区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

了解这些区域的建筑结构、环境状况、居民需求等情况,为制定后续的改造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其次,制定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在制定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实施方案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不会偏离城市发展的主线,同时也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方案中,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和需求。

广州市区内的老旧建筑、社区和工业区往往存在着大量的居民群体,他们的利益和需求是改造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造工作能够真正符合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另外,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改造工作中,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确保改造工作不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绿化工作的开展等方面,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资金和资源保障。

改造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资金和资源的保障问题,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共同推动广州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广州三旧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重视居民的利益和需求,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考虑资金和资源保障。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现状调查工作流程和实施要求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现状调查工作流程和实施要求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现状调查工作流程和实施要求一、引言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现状调查是指对拟用于三旧改造项目的用地进行勘测和评估的过程。

本文档旨在说明该工作的流程和实施要求,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工作流程1. 前期准备- 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明确需要调查的用地范围和调查目的,例如用地的产权状况、地貌地貌特征和土壤质量等。

- 收集相关资料:搜集与调查用地有关的土地划拨、产权证明、地籍资料等。

2. 地面勘查- 实地勘察:对调查用地进行实地勘察,记录地形特征、土壤状况和现有建筑物等情况。

- 测量绘图:利用测量仪器对用地进行测量,绘制详细的地形图和用地平面图。

3. 数据分析与报告- 数据整理:整理和分析勘测获取的数据,包括土壤样品分析、建筑物结构评估等。

- 编制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用地现状调查报告,包括用地现状描述、问题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4. 评估与验证- 风险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用地是否适合进行三旧改造项目。

- 评估报告:编制用地现状评估报告,包括对用地的可行性评估和改造建议。

5. 结果呈现- 报告提交:将用地现状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提交给项目负责方,并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讨论。

三、实施要求1. 专业人员:进行用地现状调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土地调查与测量、土壤分析等。

2. 遵循法律法规: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可靠性:调查数据应来源可靠,不得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时间计划:合理制定用地现状调查的时间计划,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达到预期目标。

5. 保密原则:对于调查中获取的敏感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原则进行处理和保存。

四、总结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现状调查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本文档所述的工作流程和实施要求,可以有效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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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目录2010.5.17一、“三旧”改造范围 (1)(一)确定改造范围的依据 (1)(二)改造范围的确定 (2)二、“三旧”改造原则 (2)(一)政府主导、规划统筹、成片开发 (2)(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2)(三)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3)(四)多方共赢、兼顾平衡 (3)三、“三旧”改造规划与改造方案的编制 (4)(一)确定改造范围,编制规划指引 (4)(二)调查摸底,列表造册 (4)(三)分级负责,组织编制 (4)(四)审定规划,逐步完善 (4)四、“三旧”改造相关用地的分类处置 (5)(一)历史用地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 (5)(二)历史用地完善为集体建设用地 (5)(三)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6)(四)旧村庄改造用地的分类处置 (6)五、“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7)(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主体的确定 (7)(二)自主改造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8)(三)市场主体收购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8)六、“三旧”改造的激励扶持政策 (9)(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的激励扶持政策 (9)(二)自主改造型的激励扶持政策 (11)(三)市场主体收购型的激励扶持政策 (12)(四)政府规费优惠政策 (12)(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激励分配政策 (12)七、“三旧”改造中的拆迁安置 (12)(一)拆迁安置原则 (12)(二)拆迁安置政策 (13)(三)拆迁安置方式方法 (13)八、“三旧”改造的资金筹措 (14)(一)纳入政府储备的资金筹措 (14)(二)改造主体自筹资金 (14)九、部门职责 (15)十、“三旧”改造的注意事项 (17)增城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切实把握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契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有关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一)确定改造范围的依据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6.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7.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内已供地但因城乡规划或产业规划调整而不能按原用途建设的未实施建设用地;8.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改造范围的确定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结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对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情况,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三旧”改造原则(一)政府主导、规划统筹、成片开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利用市场机制配臵资源的功能。

通过政府统筹规划和制定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时,要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重点突出‚三旧‛改造要与促进产业调整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相结合。

对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土地实行归并成片改造。

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扎实推进‛的原则,政府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分单元,分期、分步实施改造,确保‚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结合我市三大主体功能区的部署,鼓励利用‚三旧‛改造项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南部地区:通过‚三旧‛改造,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着力培育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

中部地区:通过‚三旧‛改造,积极实施‚退二进三‛战略,营造适宜创业和生活居住的优美环境。

同时,加快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商贸会展、酒店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北部地区:通过‚三旧‛改造,美化村容村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都市农业、生态旅游和会议休闲等服务业的发展。

(三)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1.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要充分利用‚三旧‛改造财政资金扶持和资金平衡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

市城乡规划局在审定‚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时,应一并提出与之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划要求,由改造主体负责实施,与工程同步验收。

2.以宜居为目标,改善人居环境。

‚三旧‛改造项目应以‚宜居‛为目标,鼓励低强度、低密度、低碳、高绿地率的改造开发。

改造为居住小区的,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扣除规划道路、河涌水体、公共绿地)原则上不小于45亩,净用地容积率以2.0为宜,原则上不超过2.5,若配臵商业功能的,宜采用独立用地进行规划建设。

(四)多方共赢、兼顾平衡‚三旧‛改造涉及诸多利益调整,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利益分配制度,并贯彻效益优先、兼顾平衡原则,要保证‚三旧‛改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坚持把‚三旧‛改造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政府、改造主体、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的利益,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三旧‛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三旧”改造规划与改造方案的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与改造范围的确定、改造范围的调查摸底、拟订改造实施方案等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总分结合、分级负责、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编制。

(一)确定改造范围,编制规划指引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明确‚三旧‛改造范围,编制改造范围的规划指引。

(二)调查摸底,列表造册各镇(街)负责本辖区‚三旧‛用地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每宗‚三旧‛用地的土地、房屋、人口等现状情况,明确需要完善手续的各类历史用地情况,分类列表造册、落图标注。

(三)分级负责,组织编制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根据‚三旧‛改造范围和调查摸底情况,将改造项目分级统筹,原则上由市‚三旧‛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和控制性规划,经市‚三旧‛办审核同意后,也可由镇(街)或意向改造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

(四)审定规划,逐步完善市‚三旧‛办将各改造方案和控制性规划汇总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改造原则逐一审定,逐步完善。

四、“三旧”改造相关用地的分类处置(一)历史用地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1.‚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确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我市‚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必须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由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2.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报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我市‚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已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且作了补偿,没有因征地补偿安臵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留用地安排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二)历史用地完善为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上述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的时间规定,可申请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三旧‛改造中涉及单块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臵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纳入改造范围的‚三地‛可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1.‚三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向省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四)旧村庄改造用地的分类处置1.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用地可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土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镇(街)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用地保留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的改造,必须结合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主体的确定1.政府收回用于公益用地,统筹安排确定改造主体原址已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或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于公益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给予补偿,并由政府指定改造和建设主体。

改造后剩余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2.政府按统一规划收回储备土地,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储备,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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