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影放映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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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业规章制度

放映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映业管理,规范放映行为,保障观众权益,促进放映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放映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放映内容第四条放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影审查标准,不得放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电影。

第五条放映的电影应当具有健康、积极、向上的导向,不得宣扬暴力、淫秽、恐怖、迷信等不良信息。

第六条放映单位应当对放映的电影进行审查,确保放映内容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放映场所第七条放映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

第八条放映场所的面积、座位数、银幕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放映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放映设备,确保放映质量。

第十条放映场所的音响、灯光、座椅等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为观众提供舒适的观影环境。

第四章放映时间第十一条放映时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放映场所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放映单位应当提前公布放映时间,并确保按时放映。

第十三条放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放映时间。

第五章放映票价第十四条放映票价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放映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六条放映单位应当对特殊群体实行优惠票价政策。

第六章放映服务第十七条放映单位应当为观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八条放映单位应当设置观众休息区、洗手间等设施,为观众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放映单位应当加强放映人员培训,提高放映服务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放映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放映单位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放映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给观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电影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

电影行业电影放映管理规定随着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创新,电影行业对电影放映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证观众的观影体验,电影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电影放映的准备工作、场地要求、设备要求、场次管理、观众服务等方面,对电影放映的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一、准备工作电影放映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电影放映质量的关键。

首先,应对放映场地进行检查和准备,确保场地整洁、安全,并配备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其次,对电影放映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同时,应设置放映区域,并确保座位的正常使用。

最后,进行放映设备的调试,包括画面的清晰度、声音的音质等,调整到最佳状态。

二、场地要求电影放映场地的选择是电影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

首先,放映场地应具备良好的视听条件,包括显像设备和音响设备的配置。

其次,应满足观众的舒适度要求,包括座位的布局、通风和照明等。

同时,场地应满足安全、防火等基本条件,以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

三、设备要求电影放映设备的要求是电影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放映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和高音质的特点,以提供观众优质的观影体验。

其次,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很重要,应具备自动检测和报警功能,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同时,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替换和维护计划。

四、场次管理电影放映场次的管理是电影行业的一项重要规定。

首先,应根据电影的类型和观众的需求,合理安排放映场次和时间,并提前公布放映时间表。

其次,放映场次应保证观众的选择空间,包括不同电影类型的选择和多个放映厅的使用。

同时,应进行放映场次的监控和记录,以便分析观众的观影偏好和调整放映计划。

五、观众服务观众服务是电影行业的重要环节之一。

首先,应提供优质的售票服务,包括售票窗口的设置和售票系统的使用。

其次,应提供良好的观影环境,包括影厅的整洁和舒适度的提升。

同时,应提供优质的观影体验,包括声光效果的调整和设备的运作质量。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定
1. 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把防控责任细化到具体个人。

2. 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员工上岗前要检查体温,出现发热(体温高于37.3度)、呼吸道症状时,要暂停工作、及时报告并就医。

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

3. 场所防控管理: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并在洗手间配备洗手液及消毒用品,为员工和观众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4. 保持良好通风:按照要求,加强电影放映场所营业前和营业过程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

5. 加强清洁消毒:大堂、影厅、卫生间、走廊、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每日不少于2次喷雾消毒。

售取票机、商品售货区、自动贩卖机、公共区域座椅、入口闸机、卫生间等重点区域,每日不少于5次擦拭消毒。

总之,电影放映场所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做好防控工作,保障员工和观众的健康安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局长聂辰席2018年3月6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08•【文号】广发社字[1995]346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放映工作管理制度

放映工作管理制度

放映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映工作,提高放映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影院放映工作。

第三条放映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二章放映工作流程第四条放映工作流程包括放映准备、放映启动、放映播放、放映结束、放映清场和放映交接等环节。

第五条放映准备:放映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放映计划和场次预设要求,提前进行设备检查、广告播放、电影试映、灯光音响测试等工作。

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放映准备情况。

第六条放映启动:放映工作人员应当在场次开始时间前15分钟准时到达放映室,将播放设备启动、验收影片以及对场景进行视觉和音响调整。

第七条放映播放:放映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放映计划准时开始放映,严格遵守禁止压缩、修改等操作,确保电影质量。

第八条放映结束:放映工作人员应当准时结束放映,关闭播放设备,进行简单设备检查和影片验收,确保电影完整。

第九条放映清场:放映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放映室进行清场,保持环境整洁并进行简单设备保养,为下一场次的放映做好准备。

第十条放映交接:放映工作人员应当对放映设备和影片进行交接,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放映情况。

第三章放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放映主管:负责放映工作的计划安排、设备管理和工作人员指导,故障处理。

第十二条放映操作员:负责放映设备操作、电影播放、放映前后设备检查、场景调整。

第十三条放映清洁员:负责放映室卫生清理、场次间的设备保养和维护。

第十四条放映负责人:负责对放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检查和安全演出。

第四章放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放映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按时到岗、服从管理、配合协作、保持纪律。

第十六条放映工作人员不得在放映期间私自离岗或者离开设备,不得在放映时进行私人用手机、聊天等行为。

第十七条放映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或者修改电影的播放顺序和播放频次,不得擅自压缩电影播放。

第十八条放映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映要求进行设备操作和电影播放,不得随意调整设备、场景和音响等。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电影数字化放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特通知如下:一、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积极探索数字电影市场的运营规律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的发展进程。

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要主动承担推动电影数字发行放映的责任,在做好胶片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同时,充分重视数字电影市场的需求。

进口影片引进时,应积极主动加强与片方洽谈和沟通,促进进口影片的数字放映,至少要做到胶数同发,让更多的影片通过数字放映进入市场。

二、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数字中心)是国家对数字影片发行放映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技术服务平台。

总局数字中心要进一步完善0.8K 和1.3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制作系统,应尽快完成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制作系统的建设,以承担对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打包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统计等技术监管和服务工作。

影城放映管理制度

影城放映管理制度

影城放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影城放映管理,提高影片放映质量,维护影城形象,确保观众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放映设备管理1. 影城应配备先进的放映设备,确保影片放映的清晰度和稳定性;2. 定期对放映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3. 做好放映设备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方便日后维修和统计。

三、放映人员管理1. 影城应配备专业的放映人员,确保放映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放映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格,严格遵守放映操作规程;3. 定期进行放映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放映技术水平。

四、影片管理1. 影城应提前选片,确保影片内容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2. 放映影片前应认真审核影片内容,避免出现不良影响;3. 对于新片的放映,应提前做好宣传和预告工作,吸引观众。

五、放映时段管理1. 合理安排影片放映时段,避免过长或过短的间隔;2. 定时开放放映厅,按时开始放映,确保观众的观影体验;3. 定时提醒观众关机,保持观影环境的安静和整洁。

六、安全管理1. 影城应配备安全设施,确保观众在放映期间的安全;2. 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应有相应预案,确保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3.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七、观众服务1. 影城应提供舒适的观影环境,确保观众的观影体验;2. 对于残疾人士,应提供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方便其观影;3. 定期收集观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八、投诉处理1. 对于观众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保证观众权益;2. 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类投诉;3.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观众,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九、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优秀的放映人员和影片,可给予奖励;2. 对于违反规定的放映人员和影片,应进行相应处罚;3. 对于多次被投诉的影城,应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十、监督检查1. 影城应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影城正常运转;3. 放映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影城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放映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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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广〔2011〕64号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电影放映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广电局、市电影公司、各电影放映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影市场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影放映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工作
(一)福州市区(含马尾区)的电影放映单位由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二)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向负责审批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的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4、供片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主管人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机构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资金证明;场所设备设施资料(名称、型号、数量等);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放映场所地址方位图和观众厅座位图。

经受理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后,应向所受理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开业申请,经现场勘验合格后,受理单位给予颁发《电影放映许可证》。

(三) 从事流动电影放映的单位应向负责审批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供片合同或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供片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机构设置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设备设施资料(名称、型号、数量等);
经受理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给予颁发《电影放映许可证》。

(四)改建、拆除电影院和电影放映设施,应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电影放映设施改建申请;
2、电影放映设施改建的方案;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4、改建所需的其他文件。

(五)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放映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的,申请单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到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七)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依法对审批的电影放映单位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逾期不参加年审以及未通过年审的电影放映单位,依法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电影放映市场的管理
(一)市、县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电影院(厅)进行督促检查。

各放映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问题突出或严重违反政策法规的,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映整顿。

(二)各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规范制作上墙明示;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确保落实。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安全事故、观众拥挤踩踏伤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严防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案件发生,严禁影院容留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人员。

(四)各放映单位所放映的影片必须经过批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放映活动;坚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各种欺骗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放映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禁止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五)强化影院(厅)文明管理。

各放映单位要加强放映场所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电影放映场所要做到场所安静文明,秩序良好,无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嘻戏吵闹,场内无接打手机;无打架斗殴,无流动人员散发小广告;员工文明服务,态度热情;要加强文明劝导,设立文明观影宣传栏,定期播放文明公益宣传片;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通风、换气设施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经营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标准,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影片贴片和映前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广告经
营资格,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电影放映单位要加强广告播放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格调高雅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低俗广告、虚假广告,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随意播放广告。

三、建立健全电影放映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为完善电影产业档案,建立健全电影产业长效机制,现要求各电影放映单位每月将《电影放映单位基本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或由计算机售票系统生成的影片放映情况月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市管电影放映单位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月报表报送至市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电影放映单位报送月报表,汇总后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同时将月报表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fzgdxcc@。

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是否按期如实报送月报表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附:《电影放映单位基本情况月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电影放映单位基本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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