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
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
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____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____)。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____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部门,安排复检。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____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____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行三级预防,做到职业病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第二条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第三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四条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五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第六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2)是指为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建立的一套全面、有序的健康监护体制和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以下要素:1.健康监测: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监测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
2.职业健康档案: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健康状况和劳动环境暴露情况,作为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的依据,以及诊断职业病的参考。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职业健康的监护与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本单位制定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二、监护范围本单位所有员工均受到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约束,无论是在办公室工作还是在生产现场工作,都需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监护对象所有员工均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办公人员等各类人员。
四、监护内容1. 定期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以及职业病筛查等项目。
2. 职业危害评估:定期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危害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避免对员工造成职业危害。
3. 职业危害防护:根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提供必要的培训等。
4. 职业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重视度,促进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行为。
五、监护责任1. 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对职业健康监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监护。
2. 监护责任人: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人,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配合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规定接受体检,遵守职业健康教育要求,自觉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六、监护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监护措施1. 定期检测职业接触的危害因素,分析监测结果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为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计划,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源,减少员工受到的危害。
3. 提供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并要求员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将监护结果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监护对象: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借调工、劳务派遣工等)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 监护内容:明确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业病相关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治疗和康复等。
3. 监护频次:规定监护频次,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为一年一次。
4. 监护记录:规定监护结果如何记录和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监护结果、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
5. 职工知情权:明确职工对自己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职业健康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包括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监护条件和设备,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等。
7. 责任及监督:明确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职工等相关责任,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雇员、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公平、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等环节进行职业健康检测与疾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以便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掌握其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实施干预控制措施,实现职工的职业健康监管与控制。
第五条本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本企业负责将职业健康监护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保护自身健康的能力。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顺序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以下内容: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等。
其顺序为: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
第八条体检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定期的体检,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职业健康体格检查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体格检查,了解其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状况。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接触情况。
第十条职业病早期诊断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征、生理指标和相关病理指标的检查,早期发现和诊断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是指对已经发生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职业病的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
3 用人单位建立建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4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5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 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9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0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1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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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作业人员。
);
2、从事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
3、曾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项目和周期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执行。
四、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五、要求
1、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
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卫生所负责告知员工;后勤部门按照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