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元朝法制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式的大一统王朝。
为了巩固统治和管理庞大的领土,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以下是关于元朝法律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治国理念和立法原则元朝的治国理念主要是以“汉法为主,蒙古法为辅”,即在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内,以汉族的法律制度为主要依据,在蒙古族土地上,以蒙古族的传统法律为辅助。
元朝还根据地理、族裔差异和行政需要,将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丞、郡、州、府、县等五个层次,实行相应的地方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和地方行政体制元朝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体系,设立了三院六部,即中书省、尚书省和都察院,以及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和工部。
中书省作为中央政权的核心机构,负责起草、颁布和审查法律法规。
尚书省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人事任免。
都察院则是元朝的最高审判机构。
三、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主要继承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加以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统治需要的修改。
元朝实行军民刑事分开制度,军事犯罪和军中纠纷由军事法庭审判,民事犯罪和民间纠纷由民事法庭审判。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徒刑、徒儿、剐、凌迟、死刑等,不同级别的刑罚适用不同状况和罪行的犯人。
四、律令制度元代建立了完备的律令制度,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以《大元律例》为核心进行修改完善。
这部律令共分为十卷,包括刑法、律令、科举、礼仪、土地和人事管理等内容。
律令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由中书省和都察院负责。
五、官员选拔和管理元朝实行举人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进入官僚体系。
科举分为殿试和院试两个过程,殿试是在皇宫内进行的,通过者称为进士,院试是进士在各地省城参加的会试。
科举完全沿袭了宋代的制度,但元朝为了加强对科举人员的掌控和管理,对科举考试增加了一些限制和规定。
举人通过考试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地方政务实践经验等条件,被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官职或中央官职,进行实际管理和治理。
六、土地制度和农民保护元朝建立了和蒙古族土地制度和汉族土地制度兼容的土地制度。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习惯法的汇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 大札撒》 编) 2、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 条画五章》 3、元朝建立后 、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5)《风宪宏纲》:元朝关于纲纪、吏治性质的监 ) 风宪宏纲》 元朝关于纲纪、 察法规
5、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 1、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 罪的处罚。 2、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3、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元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其内容却发生了一定的变 化。
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第二节 辽金元行政法律制度
一、辽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1、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北、南枢密院、北、南大王院 、 南枢密院、 大惕隐司等。 宣徽北院 、大于越府 、大惕隐司等。 大惕隐司等 2、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但已 、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 将唐朝台、 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二)地方行政机构——头下州县制 地方行政机构 头下州县制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仿照唐朝州县建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这种单位属于皇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

元朝的法律与法制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它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法律与法制方面,元朝也有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刑法、民法、官府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一、刑法与刑罚制度元朝的刑法主要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依据。
其中,《大元律》是一部包含120卷的全面法典,涵盖了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而《大元刑统》则是一本刑事诉讼规范的汇编。
这两部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元朝的刑法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刑罚制度方面,元朝采取了严厉的政策,以保护社会治安和维护统治秩序。
元朝的刑罚包括死刑、杖刑、流刑、罚金等多种形式。
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严重罪行,如杀人、盗窃等;而杖刑则常见于轻罪,如小偷小摸等;流刑是将罪犯驱逐到边疆或其他地区,作为一种惩罚和监视手段;罚金则常用于经济类的违法行为。
二、官府法与行政管理元朝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其中依据主要是《大元军民息事律例》和《大元军民筹事规程》。
这两部法典规定了官府对民众的管理方式以及民众与官府之间的互动关系。
《大元军民息事律例》规定了官府对民众的教育、税收、劳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包括征兵制度、税收征收方式、劳役等。
它的颁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大元军民筹事规程》则是针对官府与民众之间出现纠纷的解决办法。
元朝采取了一种倡导和解的方式,通过诉讼、调解等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民法与民间纠纷解决元朝的民法主要包括《大元律》中关于民间纠纷解决的规定,以及一些有关土地、房屋、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为民众提供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在民间纠纷解决方面,元朝采取了一种注重和解的方式。
当出现纠纷时,首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这种方式有效地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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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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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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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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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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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本)--学案

《中国法制史》(本科)学案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学生根据学案学习完每章节内容后,完成每章节练习题,并在期末考试期间上交完成的学案。
绪论一、本章内容概述1、简要介绍中国法律制度自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发展历史,主要以法典为主脉、线索。
2、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特权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司法受行政干预、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
3、学习法制史的意义和方法二、学习目标通过绪论部分的学习,使学生大致上掌握中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三、重点难点中国法制史的特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对其先有大体了解即可,待全部课程学完后,再回头看这些特点,才会有更深刻的体会。
四、本章习题中国古代法制有哪些主要特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本章内容概述本章介绍了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我国法起源的自身特点,系统阐述了夏、商、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周初法制所发展起来的完备的宗法制、礼制对西周法制的影响。
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这是一个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奠基阶段。
学习和掌握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及对法律的影响。
在西周部分,重点把握周公制礼,西周的宗法制、礼及其对整个古代法律的形塑作用。
三、重点难点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西周的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本章习题1、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章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本章内容概述春秋时期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方面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
本章主要内容就是介绍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及成文法的制定和颁布。
二、学习目标学习本章主要是着重了解春秋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充分认识社会进步与法律变化之间的关系。
三、重点难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意义,既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难点。
中国法制史第9章

元朝
公元1206年,蒙古族 在领袖铁木真的领导 下实现了统一,建立 了蒙古国。1271年, 忽必烈宣布建国,国 号为“元”;1276年, 元军攻入临安;1279 年,元朝消灭宋朝残 余势力,正式统一中 国。1368年元政权被 新兴的明朝逐出中原 地区。
元朝的疆域
第一节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主讲人:
目录
01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02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03
元朝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
元朝虽然实行民族歧视、等级制度和民族分治政策, 但元朝统治者不断吸收、融合汉族文化,在法律制度上不 断与汉族法律制度交叉、融合,最终形成了受汉族影响的、 具有本民族鲜明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中国传 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中所保留的蒙古 民族特色又为汉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
(一)民事法律 1、所有权:阑遗物所有权归属 2、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卖程序:“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
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民事经济法制
(二)婚姻制度:诸色人同类自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1、婚姻成立:婚书、婚约、禁止借缔结婚姻关系而谋利 2、婚姻成立的限制 3、禁止重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 5、继承制度:各依其本俗法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制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职制:《至正条格》 2、监察:《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
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和《廉 访司合行条例》 课堂作业:请总结元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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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 大宗正府、刑部、 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路、府、州、县,掌印正官达 鲁花赤; 鲁花赤; 2、诉讼审判制度 干名犯义” “干名犯义”
五、刑事法
以“七”为尾数,十一等杖刑。 为尾数,十一等杖刑。 刺字刑, 诸窃盗初犯,刺右臂, 刺字刑,“诸窃盗初犯,刺右臂,谓已得 财者;再犯刺左臂,三犯刺项” 财者;再犯刺左臂,三犯刺项”。 鞭刑。 鞭刑。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 并全征烧埋银” 征,并全征烧埋银”。
四、身份法
1、社会等级 、 民族等级: 民族等级: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僧侣。 僧侣。
2、婚姻家庭 、 (1)赘婿 ) 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 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 婿。 (2)收继婚 ) 弟收兄嫂” 子收庶母” “弟收兄嫂”、“子收庶母” 。
第九章 元朝法制
一、历史概况
),西辽 辽(916——1125),西辽(1124—— ),西辽( 1211)。 )。 西夏( 西夏(1032——1227)。 )。 金(1115——1234)。 )。 元(1260——1368)。 )。
二、法制指导思想
“附会汉法”,“名废实不废”; 附会汉法” 附会汉法 名废实不废” 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三、法律渊源
约孙 札撒、 札撒、大札撒 金国《泰和律》 条画五章》 金国《泰和律》,到《条画五章》。
《至元新格》,以行政规范为主。 至元新格》 以行政规范为主。 大元通制》 有二十篇, 《大元通制》(有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 九条, 九条,但实际只是一部法典性质的法律集 成)。 政书, 皇朝经世大典》 政书,《皇朝经世大典》。 法律汇编, 元典章》 法律汇编,《元典章》。 条格,皇帝或中书省发布的政令;断例, 条格,皇帝或中书省发布的政令;断例, 司法机构的典型判例。 司法机构的典型判例。
六、财产法
损害赔偿 “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 养济之资” 养赡之资” 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资”,如“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杖七十七, 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 养济之资” 养济之资”。 烧埋银, 诸杀人者死, 烧埋银,“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 银五十两给苦主” 银五十两给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