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源控制程序文件
食品过敏源控制程序

食品致敏物质管理程序1、目的为有效控制公司含有致敏物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过程,防止致敏物质的交叉污染,避免部分特殊人群出现过敏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至最低,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食品生产加工、储存。
3、职责3.1 采购部提供采购的原辅料物质清单及其标签说明。
3.2仓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及致敏类原辅料的安全储存管理。
3.3生产部负责生产加工过程中致敏物质的交叉污染控制。
3.4 品管部负责致敏物质的识别,对生产加工过程中“致敏物质控制程序”是否执行的监督管理。
3.5行政负责员工致敏物质相关知识及本程序的相关培训。
4、工作程序4.1致敏物质的识别根据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份》的要求,食品中致敏物质成分如下: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具体明细见《工厂致敏物质清单》。
4.2致敏物质的评估4.2.1对原辅料、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
4.2.2应识别致敏物质的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4.2.3必要时应对生产商的生产现场和运输活动中的潜在的致敏物质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4 HACCP计划中应对致敏物质进行危害分析。
4.2.5 当产品原料变更时、顾客要求时或进口原料的原产国致敏物质标准有变化时,需重新对致敏物质进行评估。
4.3 致敏物质的控制措施4.3.1 采购方面4.3.1.1有合格的供应商清单,在供应商审查时应包括致敏物质的调查。
4.3.1.2 仓库在接收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与含有致敏物质的物料进行混装并受到污染。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

食品过敏原控制程序过敏原控制计划1、目的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对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范围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职责3.1供应部:要求对采购的原辅料有无过敏原成分进行识别。
3.2仓库管理员: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
3.3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4生产车间:负责对人为带入车间的含有过敏原的物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5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3.6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4、工作程序4.1过敏原的识别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3、鱼类及其制品;4、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 56、大豆及其制品;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过敏原的评估4.2.1生产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经过过敏原的评估,确认无风险后方可采购。
4.2.2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P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当产品原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过敏原一般指牛奶、鸡蛋、鱼类、甲克类水产、树坚果、花生、小麦、黄豆、芝麻、亚硫酸盐和芥菜子,以及含有这些成分的食品。
4.3过敏原的控制措施4.3.1供应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检查,杜绝含有过敏原成分的原辅料进入。
4.3.2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染,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辅料入库验收单中。
过敏原控制程序

过敏原控制程序1、目的、涵义1.1目的:XXX在罐头生产过程中无潜在过敏原,以满足顾客及相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的要求。
1.2涵义:过敏源:一部分人会引起产生不良反应的蛋白质或化合物。
2、范围适用于以过敏原的原料及辅料进行加工生产的全过程(如有以含过敏原为原料、辅料进行生产时,要明显标识,并隔离生产)。
3、职责3.1供应部负责采购非过敏原的原料、辅料,并保存原辅料的调查证明,并对此程序实施归口控制。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非过敏原的原辅料进行控制、记录和标识。
3.3品管部做好原辅料检验、过程控制记录4、过敏原内容主要包括4.1XXX过敏源主要包括:4.1.1含有麸子的谷类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4.1.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4. 1.3鸡蛋及其制品。
4. 1.4鱼及其成品。
4. 1.5花生及其制品4.1.6大豆及其制品。
4. 1.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4. 1.8坚果及其制品。
(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土兰坚果)4. 1.9芹菜及其成品。
4.1.10羽扁豆及其成品。
4.1.11软体动物及其成品。
4.1.12芥末及其制品。
4.1.13芝麻及其制品。
4. 1.14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含量超过10mg/kg或10ml/L,以SO2表示)。
4.2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的过敏原包括: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鲟)、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过敏原控制程序

ISO9001/ISO22000
一、目的:加强过敏源的管理,防止过敏源对其他产品的污染。
避免造成人员和消费者出现过敏反应,造成损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的所有原辅料,以及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所有产品,以及生产人员和消费者。
三、过敏原的种类:
1、内销企业,我国在过敏原控制方面,属于推荐性标识,主要依据GB/T23799以及GB 7718中过敏原标识中的分类,详见相关文件;
2、出口企业,在过敏原的种类方面主要依照产品接收国家的过敏原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盟2003/89/EC、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等。
四、职责
1、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按照要求标示原料的成分,如有过敏原类物质要进行提示;
2、品质部,负责对采购原料进行查验,并对新品的原辅料检查,核对标签标识,对过敏原及时进行更新,监督生产现场的过敏原控制;对过敏原控制进行验证,定期进行过敏原控制与相关培训;
3、仓储部,仓库负责对含有过敏原的原辅料进行单独隔离存放,建立过敏原区,避免造成过敏原的交叉污染;
4、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要做好过敏原物料的管控,按照要求做好清洁和清场换产记录,防止过敏原的交叉污染。
五、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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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原控制程序

过敏原控制程序1.目的通过识别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过敏原,并实施有效的控制,以预防过敏原的交叉污染或对产品的污染。
2.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交付过程中过敏原的识别和控制。
3.术语3.1过敏:过敏是指生物体对外来的异物,所产生的一种不适当反应。
3.2过敏原:能够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通常称为过敏原4.职责和权限4.1采购部负责原辅料采购时过敏源的控制;4.2 交付部负责原辅料储存时过敏源的控制;4.3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过敏源的控制;4.4 品保部负责建立过敏源清单,并及时更新清单,保证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得到最新的过敏源信息。
5.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5.1 主要的过敏源清单:5.1.1美国“八大类”:(1)牛奶;(2)蛋;(3)花生;(4)坚果(如杏仁、腰果、核桃);(5)鱼类(如鳕鱼、比目鱼);(6)贝类(如蟹类、龙虾、虾子);(7)大豆;(8)麦5.1.2欧盟认定的主要的过敏物有大概十四种:(1)花生及其制品:烘烤花生,花生酱,花生粉,花生油,落花生;(2)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小虾,螃蟹,龙虾,小龙虾;(3)鱼类及其制品:狼鲈,鲣鱼,比目鱼,金枪鱼,凤尾鱼,鳕鱼,鲑鱼,鱼油,鱼明胶,鱼粉,鱼肉;(4)蛋类及其制品:蛋清,蛋黄,卵蛋白脂,卵白蛋白,溶菌酶,卵粘蛋白,蛋磷脂;(5)(树)坚果类及其制品:杏仁,榛子,胡桃,腰果,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坚果,澳大利亚坚果,及昆士兰坚果,坚果油;(6)乳及其制品(包括乳糖):脱脂乳,奶油,乳脂肪,酪乳,干酪素,酪蛋白酸盐,乳清,凝乳,干酪,稀奶油,酸奶,乳白蛋白,乳糖;(7)大豆及其制品:大豆蛋白,组织化或水解植物蛋白,大豆零食,大豆粉,大豆磷脂,大豆油,酱油(大豆制),日本豆面酱,豆腐,生育酚(维生素E),植物甾醇类;(8)含谷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含谷蛋白谷物的完整清单: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远古硬质小麦(Kamut)及其杂交品种;(9)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例如亚硫酸钠代谢物,酸式亚硫酸钠,二氧化硫;(10)芹菜及其制品:芹菜籽,块根芹,芹菜油,芹菜叶,芹菜浸提香油精;(11)芝麻籽及其制品:芝麻籽,芝麻油,芝麻酱;(12)芥末及其制品:芥末籽,芥末油,芥末浸提树脂油,芥末粉;(13)羽扇豆及其制品:羽扇豆粉,羽扇豆籽;(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蛤,扇贝,牡蛎,蚌类,章鱼,蜗牛等。
ISO程序文件过敏原控制管理程序

为保证公司产品的食用安全 ,实现过敏原的全流程管理控制,避免过敏原交叉 污染,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项程序。
合用于本公司含过敏原产品、 与含过敏原产品共用生产设备或者同一辈子产场所加 工出来的产品和外来潜在过敏原风险的管理控制,对过敏原的识别、供应商审核 评估、原辅料贮存处理、生产加工返工、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进行全流程管理。
质量部负责监督生产现场过敏原控制的执行落实,制订过敏原目录(见附录 A), 并适时更新。
研究院负责产品开辟及配方变更过程中过敏原审核控制; 审核产品标签标识内容, 确保符合我国及产品销售国家或者地区的法规要求。
采购部负责原辅料供应商的过敏原管理的审核评估。
生管部负责含过敏原物料的仓储保管和物流跟踪。
生产部负责含生产区域过敏原交叉接触的预防控制,含过敏原的产品的生产策划 和实现。
综管部负责员工过敏原知识培训和考核(纳入安全培训范畴),提升员工过敏原意 识。
技术部负责提供过敏原管理控制的技术支持(如过敏原残留验证)。
市场部负责涉过敏原产品的销售跟踪和协助产品召回。
文 件 名 称 : 文件编号:发行日期: 审核人: 日期:实施日期: 批准人: 日期:版本: 编制人: 日期:根据我国和产品销售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过敏原控制清单》 (见附录 A),并适时更新控制清单,实现对公司产品和原辅料的过敏原完整识别,确定公司产品和原辅料含有的过敏原成份和可能的过敏原风险。
过敏原危害评估应包含在公司 HACCP 计划危害分析过程中。
过敏原评估应包括产品原料、辅料、加工助剂和包装材料,了解其原料组成,并评估是否在《过敏原控制清单》内。
过敏原控制管理评审应纳入公司供应商管理评审程序中。
相关供应商应提供其过敏原管理控制计划以及记录,确保其过敏原管理控制能力。
供应商审核应包括暂时或者紧急使用的供应商,暂时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有涉过敏原成份声明的内容,保证采购产品不含有未经宣布的过敏原成份。
HACCP过敏原控制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建立过敏原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过敏原污染风险并满足标签的法定要求。
2、范围公司所有产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及运输过程。
3、职责3.1品管部负责编制过敏原控制控制程序;3.2各部门负责按照过敏原管理规定实施。
4、关于过敏原的种类过敏原:一部分人会引起产生不良反应的蛋白质或化合物。
通过摄取食物在生物体中引起障碍及反应,对于食物抗原的免疫学性的有反应的物质称为过敏原物质。
4.1过敏原的物质食品过敏原大部分是自然生成的蛋白质,目前已经知道的大约有160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另外其它成分(味精,食用色素,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也可引起类似反应。
4.2各国过敏源的物质:4.2.1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⑴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kamut或其杂交品种);⑵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⑶鸡蛋及其制品;⑷鱼及其制品;⑸花生及其制品;⑹大豆及其制品;⑺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⑻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⑼芹菜及其制品;⑽羽扁豆及其制品⑾软体动物及其制品⑿芥末及其制品;⒀芝麻及其制品;表示)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⒁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含量超过10mg/kg或10mg/L,以so2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4.2.2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⑴牛奶;⑵蛋、⑶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⑷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⑸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⑹小麦、⑺花生、⑻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过敏原控制程序

P-8809-004-1A 食品中过敏源的控制程序食品中过敏源的控制程序1、目的以防范过敏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确保食品安全而制定过敏源的控制程序。
2、范围海产品类3、控制程序3.1原辅料的采购◆原辅料的采购必须依《原料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选定合格供应商。
3.2原料接收◆国外原料经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检疫卫生证明》方可接收入厂,入厂后由IQC人员依标准执行验收计划。
对出现含有过敏源的原料进行标识、隔离。
◆国内原料由合格固定供应商提供,要求原料来源于国家允许捕捞无污染海域捕捞的,并出具不含过敏源证明。
原料进厂后由IQC人员依标准执行验收计划。
拒收任何一批含过敏源的原料。
3.3辅料接收(调味料、添加剂)◆国内辅料(调味料、添加剂)要求由固定供应提供并附带合格证明,拒收任何一批含有过敏源的调味料(添加剂)。
◆国外辅料(调味料、添加剂)经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检疫卫生证明》方可接收入厂。
3.4生产过程控制3.4.1防止交叉污染◆避免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尤其是有可能产生过敏源的产品(如蟹、虾、贝壳类)同时加工;◆当生产易产生过敏源产品结束时,要求对设备、工器具等加工设施进行彻底清洗,避免过敏源的残留。
3.4.2加工控制◆当加工易产生毒素的产品时,须对每个步骤进行分析,控制加工的累积时间、暴露环境温度;◆当加工需调味的产品时,要求所添加的调味料、添加剂必须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及客户标准进行添加,尤其是防腐剂、色素、甜蜜素等敏感添加剂要有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当生产易产生毒素的产品时,要求每批成品须检测毒素含量。
如鲭鱼产品其组胺毒素须控制在≤50ppm。
3.5标签标识◆鱼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当产品有可能或依客户允许含有过敏源时,则在食品标签成份表后注明过敏源的标示,以供消费者可明显识别。
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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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过敏源在产品包装中已注明,包装配料表中已注明“面粉”、“芝麻”、“精炼植物油”。消费者可明显识别。
5.相关程序:
《HACCP计划》
《仓库管理制度》
《供应商监督管理程序》
《HACCP培训计划》
6.相关记录
《配料记录表》
《培训记录》
《打面段工序记录表》
《成型段工序记录表》
4.3过敏原原料的储存:
4.3.1仓库应尽可能对过敏原原料和非过敏原原料分开存放。鉴于工厂目前无法做到分仓存放,应做到含致敏物和不含致敏物的原料隔离存放,过敏原原料集中存放。
4.3.2成品仓应分区存放。
4.4生产加工过程的过敏原交叉污染预防与清洁
4.4.1公司生产的四种品项产品分别为1、2、3、4此四种品项原料中都有小麦粉、精炼植物油。且四个品项中所用小麦粉、精炼植物油均相同。所以生产过程中不存在过敏源的交叉污染。
பைடு நூலகம்文件名称
食品过敏源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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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次
A1
1.目的:建立全面的食物过敏原预防控制项目,确保食物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司过敏源物质采购、储存、生产加工、清洁、成品储存等工序。
3.职责:
3.1品保部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生产部与过敏源物质有关的关键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程序清洁、生产控制;
3.3采购部负责实施本程序中供应商管理;
3.4仓管负责本程序中过敏源物质储存;
4.程序:
4.1按主要致敏物声称指南(见附件1)中,我司生产的汉堡中,过敏源物质有小麦粉、芝麻、大豆油(精炼植物油)三种。
4.2HACCP计划
HACCP计划中应对产品的过敏原进行危害分析。危害分析应包括原料的过敏原危害分析和生产加工过程的过敏原产品交叉污染的危害分析。
4.4.2我司生产的1、2、3、4四个品项中,只有4不使用芝麻,所以,4使用专用的烤盘和烤车,焙烤完成后,使用专用的凉盘冷却。包装时不经过切片机和传送带,单独包装,故而也不存在交叉污染。其中,4所用凉盘、烤盘为专用。
4.4.34所用凉盘、烤盘在清洗过程中注意单独清洗。
4.5返工:我司生产的产品无返工。所以不存在因返工造成的过敏源交叉污染。
4.6供应商管理
应有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清单。该清单中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相应的已批准供应的原料对供应商进行的原料调查应包括过敏原调查。无论是原料或供应商改变,都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原料调查。
4.7员工的过敏原意识培训
过敏原培训应作为HACCP培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过敏原预防控制的关键岗位,如采购、配料、清洁消毒、仓管等工序的操作员工,应进行充分的过敏原意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