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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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50中国税务 2011年第1期1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的单价,有些企业为了减少产品的销售利润,故意提高产品结转销售成本的单价,降低库存产品的成本;稽查时根据“产成品”明细账把结存产品单价与贷方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单价进行比较,如果两者有较大出入,说明结转销售成本的单价有问题,需按结转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二是审查结转销售数量是否正确。

稽查时要以“销售汇总表”中的销售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贷方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进行对照核查。

三是查看产品差异是否在已售产品与结存产品之间合理分摊,转入销售成本的差异额是否正确。

要验算结存产成品所负担的差异率与转入销售成本的差异率是否一致,即差异额除以产品结存数量。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稽查。

稽查时,首先确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记录是否完整,其次测试计算是否正确。

要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为主进行稽查,凡属于预提数大于应缴数的,应查明原因,复核各项税费与应缴税金、其他应缴款等项目的逻辑关系。

3.营业费用的稽查。

一是根据“营业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有关凭证,稽查开支是否真实合理,有无超过标准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二是将本期营业费用与上期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并将本期各月的营业费用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三是选出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四是核对营业费用有关项目金额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相关金额的逻辑关系,如有不符,要查明原因。

五是检查营业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多转、少转或不转营业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等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一)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进行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措施,有利于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评估指标不够明确。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和评估指标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公平和不准确。

建议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和评估指标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以便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认定的要求和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和证明要求繁琐。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包括技术报告、研发项目资料、知识产权证书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繁重和耗时的工作,有时还需要额外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为了简化企业的认定流程,建议相关部门设计一套简明的材料和证明要求,减少企业的认定成本和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周期较长。

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评审和审批程序,整个认定过程时间周期较长。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不确定性和耐心的考验。

为了提高认定效率,建议相关部门优化认定流程,加快审批速度,缩短认定的时间周期,让企业能够更快地享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支持力度还可以进一步加大。

尽管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激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财政资金和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着技术标准和评估指标不明确、材料和证明要求繁琐、时间周期较长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困难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通过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加大支持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国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各项政策支持。

这些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科研项目支持等,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困难分析1. 技术创新难度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要条件之一是技术创新能力。

实际上很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一方面,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支持,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技术创新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些方面的提升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时间,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法律法规不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企业不知道应该按照哪些标准和规定来进行认定申请,也不清楚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具体的材料和证明。

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也存在差异,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进行不同的申请,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3. 申请流程复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明,并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这一过程不仅耗时耗力,还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由于申请流程繁杂,企业往往需要专门聘请律师或者中介机构来协助申请,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二、建议1. 加大科研投入针对技术创新难度大的问题,企业需要逐步加大科研投入。

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并对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支持。

政府还可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法律法规。

通过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为企业提供清晰的认定路径和流程,减少认定的不确定性和难度。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一、引言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这些问题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困难、人才流失、融资困难等。

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逐一探讨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科研成果转化困难1.1 技术壁垒与市场需求缺口高新技术企业通常依靠自主研发创新来推动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技术壁垒存在以及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缺口,导致科研成果转化困难。

科研成果无法有效地转变为实际生产力,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1.2 政府政策支持不足虽然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减税优惠、创新基金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

政策执行力不足,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无法充分获得政府支持,进而影响到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

三、人才流失问题2.1 缺乏吸引人才的机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高素质、高级别的专业人才来推动创新与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吸引人才的机制,导致许多优秀的科研人员流失。

对于高薪酬、培训机会等方面的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

2.2 创新环境不够良好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但目前在中国一些地区仍存在让人担忧的问题,例如缺乏国际化的科研合作平台、科研资源共享不足等。

四、融资困难3.1 银行贷款难度大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特点,如未盈利甚至负盈利等,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常常遇到较大困难。

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不匹配,导致银行贷款通道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友好。

3.2 创投市场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常常寻求风险投资来获取融资支持,但目前中国创投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缺乏透明、规范的投融资交易流程和监管机制,让创投市场存在一定风险。

五、解决方案4.1 加强政府支持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机制。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举措,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问题的思考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项相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直被很多企业所“钟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周期为3年, 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司,若中间没有间断,2023年已参与第5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纵观15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历程,该项税收优惠在帮助公司提升科技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确实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

但一些企业在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困惑。

一、知识产权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一项条件是打分不低于70分。

打分条件中,科技成果转化占30分。

企业若想确保高新资格万无一失,每年至少平均取得5项知识产权并予以转化,实现3年至少转化15项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从而在该项指标上不丢分或者少丢分。

多数中小微企业一般只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精耕细作,每年申请2个左右知识产权,可能更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申请再多的知识产权,每年至少取得5项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经过3轮高新认定之后,恐怕已捉襟见肘。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持续维持高新资格就显得“力不从心”,完全靠自主研发申请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很多公司维持高新资格的障碍。

二、研发费用从过去几年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来看,被取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两个方面。

研发费用的问题又集中体现在研发和生产混淆不清。

常见情形之一是人工费用的滥用。

有些企业将超过60%的员工作为“专职研发人员”,并将这些人员的全部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若新设企业处于运营初期,集中人力做研发,这样的人员比例很正常。

但一家相对成熟的企业,既有研发又有生产销售,研发人员比例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将属于生产的人员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无原则结转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

有些企业为了“凑”研发费用,将本来属于生产经营的成本,每年12月一次性从“营业成本”转入“研发费用”,以达到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的效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难题,此文章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做出分析。

一、面临的困难1.人才缺失高新技术企业大多依托科技成果而产生,而技术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资本,因此,一直以来人才的缺乏一直是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即使企业出现了一些研制成果,但高素质专业的研发人员却不能保障和持续地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进一步创新。

2.技术创新难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大都依赖技术创新,然而现状却是技术创新难以实现。

一方面,实际生产开发过程中,因为外部条件的限制,技术的成长是需要耗费很长时间。

另一方面,动辄企业开发成本高昂,而出市之后,如果没有客户看准,当前所投入的所有的开发费将全部归零,产品无利可图。

高新技术企业大多资源所在领域是竞争强者,因而也需要考虑市场红利,而技术创新的实施也要有足够的资源与人力物力的支持。

3.商业模式不法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和运作模式,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可是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彼此之间存在大量行业模式相同的问题。

这样,一些公司虽然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由于缺少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上的创新,企业的发展也就受到了限制。

4.缺乏成本优势高新技术企业常常需要进行前沿性的研究工作,因此,其研发投入往往会很丰富,而产品又往往需要采购高价格的进口原料、引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而市场还不能一切尽是接受高价的产品,这就使得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成本优势,而在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往往难以胜出。

二、建议1.强化人才培养的力度要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人才培育工作,吸引大量优秀的科技人才进来,并对企业内部人才进行全方位培养。

此外,企业更应当着力推动与大学、科研机构等高校科研人员的深度合作,利用院校研究专业,共同研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难点问题,培养出更多的实际应用型人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马莹、王永琦2012年30期经济研究导刊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导向和推动作用,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应从明确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加大对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的鼓励、提高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条件的刚性、完善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改进,令其真正起到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

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

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

企业在高新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企业在高新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企业在高新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大抵可以总结如下:1. 不理解、不清楚高新政策。

不少企业没有关注高新认定标准,对于标准不太了解,结果资料不完备,从而导致无法通过认定。

2.不重视认定。

部分企业在接受了一些培训机构的讲解后,认为资料准备相对简单,没有系统的安排重新认定的准备工作、投入足够的人力,结果认定准备混乱,资料无法体现企业的高新资质,最终也无法通过认定。

3.企业内部工作不能够协调。

高新认定工作涉及财务、技术、人力等诸多部门,由于事前未能统一理解高新认定的新标准,导致部门配合不协调,资料准备不一致,拖延了申报的过程、甚至无法完成年度的申报。

企业自身资质欠缺的问题在具体高新认定条件准备中,我们发现企业自身资质疑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性指标不达标1.高新领域无法确定。

由于领域的调整,领域中某些部分存在含糊,比如第五大类的“高技术服务业”,规定甚为笼统。

因此不少企业无法找到完全贴合企业产品或技术的领域,从而导致企业在申报时出现领域选择不准确而无法通过评审的情况。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乏。

由于中国专利保护力度仍然在完善当中,当企业拥有了行业领先的技术后,一般不太愿意进行公开专利申请。

这就导致很多企业虽然具有符合高新领域的技术或产品,其相应的技术等也的确达到国内甚至国际领先水平,但囿于未专利申请的限制,依然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要求。

3.项目归集困难。

在本次新标准下,很多企业在进行项目归集时不能很好的描绘出符合高新领域的要素,导致研发项目不被评审专家所认可,从而使得该项目相关的费用等被扣除出研发费用,进而让企业出现研发费用达不到比例的境况。

(二)财务性指标不足1.研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在进行费用归集的时候存在障碍,甚至不少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前期也无法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这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企业的高新申报进程。

2.高新收入企业高新产品的收入一般容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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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马莹、王永琦2012年30期经济研究导刊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导向和推动作用,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应从明确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加大对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的鼓励、提高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条件的刚性、完善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改进,令其真正起到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

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

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

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

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

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

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

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

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

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

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

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

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

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

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

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

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1] 姚和平,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9,(11).[2] 陈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仍存在不足[J].浙江经济,2009,(18).[3]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Z].国发[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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