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 38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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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质量门”争议背后 得水源者得天下

农夫山泉“质量门”争议背后 得水源者得天下

农夫山泉“质量门”争议背后得水源者得天下作者:崔丹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2013年第05期水是生命之源!众所周知生活饮用水是饮用水最基础的标准,企业生产瓶装水的标准最起码应该相当于或严于该标准。

然而媒体发现,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比两个标准,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甚至宽松于自来水。

如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砷、硒含量需小于(或等于)0.01mg/L,而浙江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则为小于(或等于)0.05mg/L即可。

而镉的限量,前者要求小于(或等于)0.005mg/L,后者为小于(或等于)0.01mg/L,要求放宽了一倍。

这一发现引起了人们热烈的讨论,同时也引出了我们对水的重新思考到底是什么让我们从喝白开水到认可喝种类繁多的水,而我们又应该从中学到什么呢?让我们来看本期热点扫描:农夫山泉桶装水在北京市场被下架成为农夫山泉质量门的一个最新节点,该事件还将发展到什么程度尚无法推断。

不过,在标准的争议背后,实质是水源和质量的较量。

实际上,在当前中国水污染情况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优质水源地已经成为所有水企业竞争的新焦点,也成为后来者及原有企业往高端突围的一个重要品牌推广诉求点。

水源之争“饮用水源超过一半有不同程度的污染,优质水源短缺,而且现有水源质量也有每况愈下的趋势,很多瓶装水不得不用自来水做原料了,这场标准之争,确实是对优质资源再争夺和分配的一个缩影。

”环保专家董良杰如此认为。

作为首个以水源地打造品牌形象的案例,法国依云至今在全球占据着高端水市场10.8%的占有率。

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高端瓶装水逐步进入市场,大多都以“水源”作为品牌推广时强调的重点:产于阿尔卑斯山、经过最少15年冰川岩层过滤而成、冰川水、雪山矿泉水、火山深层泉水……水源地的区别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成为这些高端瓶装水定价的依据。

在此之前,康师傅、农夫山泉等公司不断遭遇“水源门”、“产地门”等质疑,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企业竞争焦点的转移。

DB32/383-200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DB32/383-200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DB32/38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消毒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供水和灌装水。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20-1993 活性碳净水器
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3 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它指标尚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值。

表3-1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3 注:*为试行标准。

4 检验方法
4.1 浑浊度、高锰酸钾消耗量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TOC按CJ3023-1993附录C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其他各项指标按GB/T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应对分析

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应对分析

第一章农夫山泉危机公关应对分析一、回顾“质量门”和“标准门”事件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向21世纪网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1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发现这些水中的黑色不明物后,消费者李女士曾与农夫山泉联系,农夫山泉表示产品合格但未解答黑色不明物为何物。

3月18日,21世纪网报道指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依据的浙江地方标准(DB33/383-2005)对肉眼可见物的规定是不得检出,’而实际上此批次的水出现大量可以用肉眼看到的黑色悬浮不明物。

3月25日,21世纪网曝光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遍地生活垃圾,包括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

根据报道细节“农夫山泉胡家岭厂区谢绝了21世纪网的入厂参观请求”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农夫山泉的高层及公关团队坚持此前的态度。

当晚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了“关于丹江口岸边杂物的说明”,表明不整洁区域距离其公司取水口下游约1. 4公里,对取水质量并无影响。

声明表示,农夫山泉取水口源水符合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

4月8日,21世纪网报道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与旧的浙江标准及广东标准相比,浙江省地标放松了对部分有害物质的含量要求,允许霉菌和酵母菌的存在。

‘4月11日,浙江质监局为瓶装水正名的报道见诸报端。

《京华时报》在财经版块以半版篇幅报道此事,并在评论版头条以《引用水标准不是橡皮筋》为题发表了评论文章。

4月12日,该报将((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称农夫山泉回应质疑时避谈有害物质指标宽松。

由此,农夫山泉“质量门”正式升级到“标准门”,《京华时报》成为了与农夫山泉第二轮对峙的最主要对手。

从21世纪网到《京华时报》,权威的财经网站和北京影响力巨大的综合性日报先后成为农夫山泉的主要对手。

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出现了若干个有关于饮用水质量标准的版本,这是媒体与企业争议的焦点,但却迟迟无法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威声音。

农夫山泉 标准

农夫山泉 标准

农夫山泉标准农夫山泉的国家标准?农夫山泉执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

作为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订时,其中卫生指标执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2008年,国家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的精神,《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产品标准中的安全相关指标必须和国家标准相一致。

水的执行标准号代表什么?纯净水的标准代码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瓶(桶)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有4个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

这4个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这些标准都属于卫生(安全)标准。

目前纯净水和矿泉水都有国家标准,即执行“GB”开头的标准号,天然水由于暂无国家标准,所以执行各地制定的以“DB”开头的标准。

瓶装水是用什么保质的?普通的瓶装水,未开封保质期为12个月,在一个无菌的车间,消毒过的器皿,消毒过滤的蒸馏水,放上12个月没有问题。

瓶装水算快速消费品。

根据包装饮用水新国标GB19298-2014,一般瓶装饮用水是一年的保质期。

清江尚品的瓶装定制水就是一年保质期。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范文饮用水水质标准一、前言今年3月以来,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的“质量门”持续发酵,折射出的是饮用水行业标准的迷乱。

这场风波的核心,是舆论对地方标准宽松于国家标准的质疑。

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所以国家不可能不重视饮用水的最基本的卫生安全标准。

在市场上,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泉水……各种包装饮用水的名字层出不穷。

在这些产品的背后,各种包装饮用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本次调研时间:5月5日至5月9日调研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等调研对象与范围:我国饮用水标准与相关文件二、调查基本情况(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资源有4种,它们的优势与劣势如下:1、自来水:自来水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可以直接饮用。

但是,经过漫长的输水管道、天台水池等二次污染。

到终端时,已经不方便于生饮了。

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水污染越来越重。

水厂在处理水的过程中,必须加重氯、漂白粉等进行处理,有些化学污染也是无法清除的。

水中的毒素会随食物(道)进入人体,相当部分会在体内积聚。

2、纯净水: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纯其净,把水中有害物质大部分去掉的同时,也将水中的有益物质清除掉了,如微量元素、无机盐等。

长期饮用纯净水得不到微量元素,将会危害一代人的健康。

3、矿泉水:矿泉水含有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这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各地矿泉水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微量元素过量比摄入不足对人体更有害,若人体所需的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就会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

必需选择适合自己饮用的矿泉水。

4.矿物质水: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浄化加工,添加矿物质,经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的瓶装饮用水。

由于矿物质水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于矿物质水是否安全一直存在争议,而矿物质水也常常被消费者误当做矿泉水饮用。

不可忽视的是桶装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的二次污染、超标等问题严重。

《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2《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根据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予以立项,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起草。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如下:首先贯彻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其次,由于原浙江省地方质量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规范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引导统一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质量安全评价要求,解决了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本标准制定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保持浙江省饮用天然水生产标准的延续性。

二、确定主要技术指标的依据(一)标准名称《饮用天然水》团体标准为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首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浙食协〔2018〕12号)》立项名称,因此,本标准命名为《饮用天然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的饮用天然水。

由于饮用天然水应执行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明确饮用天然水属于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2.1.2.1规定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三)术语和定义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的定义,本标准将饮用天然水定义为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山泉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共供水系统,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

(四)水源地要求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对于饮用天然水水源地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水源地要求如下: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农夫山泉 浙江地方标准

农夫山泉 浙江地方标准

农夫山泉浙江地方标准
泉现执行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该标准为浙江省地方标准。

农夫山泉执行国家的强制的卫生(安全)标准GB19298及质量标准DB33/383-2005。

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是目前饮用天然水行业行政级别最高的质量标准,因此农夫山泉选择在标签上标示该标准。

DB33/383是目前行政级别最高的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标准,指标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为了统一产品的技术标准,也为了方便消费者了解我们的标准,农夫山泉逐步过渡为实行统一的标准DB33/383。

自主地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标示各级安全标准或者质量标准。

一般企业都会选择标示质量标准。

一方面,安全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标准,即使不标示在标签上,企业也必须执行。

另一方面,从执行的质量标准上能体现出产品质量特性。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作者:来源:《食品界》2015年第07期矿泉水、矿物质水、纯净水、天然水、蒸馏水、苏打水等水品种经常让消费者有点不清楚,不过,5月24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以下简称包装饮用水新国标)会让此等混乱局面变得简单不少。

新国标规范统一包装饮用水分类近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超市发现,货架上包装饮用水琳琅满目,包括饮用天然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矿物质水等,此外还包括部分企业主打的蒸馏水、富氧水、苏打水、太空水、弱碱性水等等,价格则从1到10元不等,很多消费者其实并没有搞清楚这些水有什么区别。

不过,新国标实施以后,这些问题相对就简单多了。

根据新国标,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据了解,这一新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也就是说,消费者以后买水,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

这次国家发布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标是强制性标准,虽然从5月24日开始实施,但是为了给在售的包装饮用水一个缓冲期,所以在此之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专家:要注意区分品牌名和水种名以后市面上是不是就不存在天然水、山泉水、蒸馏水、富氧水、苏打水、太空水、弱碱性水等产品,企业是不是必须要更名?对此,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目前很多饮用水产品的名称其实是企业为了推销产品而制造的卖点,可以说是一种噱头,其实是伪科学容易误导消费者,国家出台新国标将包装饮用水分成三大类,一方面是为了更有效地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净化水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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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20 X5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瓶装饮用天然水Bottled natural water for drinking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第3章、第4章、7.1、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系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其定义、范围参照了《国际瓶装水协会瓶装水实施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STAN227瓶装饮用水标准通则》、《CAC/RCR 48瓶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准则》。

由于该产品在我国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加强该产品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地方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 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根据天然水生产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原标准DB33/ 383-2002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与DB33/ 38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对天然水源水质量要求做了一定的调整。

——成品水亚硝酸盐指标由原标准“亚硝酸盐(以N计),mg/L,≤0.05”调整为“亚硝酸盐(NO2-),mg/L,≤0.005”。

——成品水镉指标由原标准“镉,mg/L,≤0.005”调整为“镉(Cd),mg/L,≤0.01”。

——成品水铁指标由原标准“铁,mg/L,≤0.2”调整为“铁,mg/L,≤0.3”。

——成品水锌指标由原标准“锌,mg/L,≤1.0”调整为“锌,mg/L,≤5.0”。

——成品水耗氧量指标由原标准“耗氧量,mg/L,≤3.0”调整为“耗氧量,mg/L,≤2.0”。

——成品水三氯甲烷指标由原标准“三氯甲烷,mg/L,≤0.03”调整为“三氯甲烷,mg/L,≤0.02”。

——成品水检测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删除了“溶解性固体、氯乙烯”两项指标。

——成品水增加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项目。

——成品水霉菌、酵母两项目由原标准“霉菌及酵母菌数,cfu/mL,不得检出”调整为“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致病菌项目由原标准“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调整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增加了成品水特征指标及含量范围要求。

——增加了第5章“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增加了标签中需标注“水源类型、水源地名称、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自力、任一平、许荣年、盛华栋、姚毓才。

本标准是对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383-2002《瓶装饮用天然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383-2002。

瓶装饮用天然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术语与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指标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饮用天然水的水源水及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CJ/T 145 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瓶装饮用天然水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深层水库(湖)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源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

该类水的水源不得经过公用城市供水系统或市政供水系统的任何化学处理(如添加氯气、漂白粉等)。

4 技术要求4.1 水源地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泉(井)取水点外围半径15m内,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3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泉(井)取水点周围不小于30m,湖泊(水库)取水点外围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化肥。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 水源要求4.2.1 水源水水质要求水源水水质要求遵照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 天然水成品水要求4.3.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4.3.2.1 某些元素和组分的特征(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注:特殊水源地水源水电导率小于20μS/cm的情况,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源水的电导率值。

)4.3.2.2 常规理化指标常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常规理化指标表3(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要求。

6 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 理化指标6.2.1 pH、耗氧量、总硬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余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苯并(α)芘、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750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2 电导率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钾、钙、钠、镁、偏硅酸、总砷、镉、铬(六价)、汞、铅、硒、铝、铁、锰、银、铜、锌、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按GB/T 8538规定的有关方法测定。

6.2.4 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氯苯、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四氯乙烯、四氯化碳、苯、甲苯、乙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按CJ/T 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按JJF 1070检验。

7 检验规则7.1 水源检验在投产前,连续半年,针对附录A所有指标对水源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符合要求,方可生产。

每两周对水源进行微生物检验,每一年针对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

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

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生产,针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7.2 成品检验7.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2 出厂检验7.2.2.1 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2 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2L以上抽取4桶)。

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要求的检验;3瓶(罐)(2L以上2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瓶(罐)(2L以上2桶)留样备用。

7.2.2.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包装、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余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3 型式检验7.2.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最少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时。

7.2.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净含量检验的全部内容。

7.3 判定规则7.3.1 水源检验水源水质所有项目必须符合附录A要求。

7.3.2 出厂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如复验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3 型式检验——感官、pH、标签、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8.1 标志8.1.1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志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标签8.2.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

8.2.2 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水”。

8.2.3 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该产品实际生产取水点的水源类别(如湖泊水、水库水、山泉水、井水、自涌泉等)及真实水源地地名。

同时标注本产品特征指标名称及含量范围。

9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 包装9.1.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9.1.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9.1.3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9.1.4 包装箱必须牢固,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9.2 运输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2.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2.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9.3 贮存9.3.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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