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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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摘要:家庭暴力现象是存在于现代社会领域的一项顽疾,对社会的安定与家庭的和谐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

首先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界定,然后分析它的社会危害,最终,着重阐述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立法方面,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进行规制;二是从司法方面,要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方面入手。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这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制度建构;《反家庭暴力法》近些年来,以冷暴力、身体伤害等为主要表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纵观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鉴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

”[1]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的概念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2] 在新西兰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等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涵盖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3]。

在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的修改中,中国首次将“家庭暴力”写进法律条文。

但此次修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却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儿童霸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儿童霸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儿童霸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儿童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社会和谐与稳定构成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儿童霸凌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儿童霸凌问题中的适用性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儿童霸凌;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预防措施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杰(化名)因成绩优异,常受到同学小明的嫉妒。

小明联合其他几名同学,对小杰进行了一系列的霸凌行为,包括言语侮辱、肢体攻击、孤立排斥等。

小杰的家长在发现情况后,向学校反映,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

最终,小杰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出现抑郁症状,不得不休学治疗。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本案中,小明等人对小杰的肢体攻击行为,违反了该法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制止霸凌行为,也违反了该法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小杰因霸凌行为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

法律论文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家庭暴力犯罪法律研究》在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亲属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受害者可能出于种种原因选择隐忍,导致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

3、手段的多样性除了常见的身体暴力,如殴打、伤害等,还包括精神暴力,如侮辱、诽谤、威胁等,以及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4、后果的严重性长期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受害者身体受伤,还可能引发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自卑等,甚至会使受害者失去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实际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从相关数据来看,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依然较高,且受害者多为女性。

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和法律保护,往往无法及时摆脱困境。

同时,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由于证据难以收集、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惩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三、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认为家庭事务属于内部问题,外人不应干涉,这种观念使得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容忍和忽视。

2、经济压力生活中的经济困难、失业等问题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从而引发家庭暴力。

3、心理问题施暴者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如控制欲过强、情绪不稳定等,导致他们通过暴力手段来发泄自己的不满。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尤玉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事后处置等方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规定,但本次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未设立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专章,未充分体现对儿童利益特殊保护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从实体视角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增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类型、建立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对受虐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等建议;从程序视角提出完善家事法庭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建议。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omestic ViolenceLaw”(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Vio-lence Law”)in our country gives positive provisions for prevention,discovery and after-violence dispos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but the legislation lacks the children's perspective,not establishing the chapter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are involv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ult family violence and do not fully reflec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this thesis proposes the addition of relevant chapters from the enti-ty perspective,including children family violence types,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hildren'sshelter,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and clea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to the abused children.This thesis also puts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evidence rules of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儿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庇护所;家事法庭【作者】尤玉婷【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1.1 有利于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集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中,笔者对这些法律做一梳理后发现,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表述只停留在一种想保护的意愿的宣示性表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救济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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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作者:潘琼琼发表时间:2019 年 11 月 )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1 / 9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 200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 300 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 300 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 161 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及---------------------------------------------------------------最新资料推荐------------------------------------------------------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

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

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3 / 9方式。

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

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

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

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

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最新资料推荐------------------------------------------------------ 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大众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会主动报案。

根据广州妇联调研,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 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

( 作者:潘琼琼发表时间:2019 年 11 月 ) (三)个人层面的原因父母对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根据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受虐儿童多数在十周岁以下,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无法反抗。

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那种亲密依赖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

而且,有些年龄虽大的儿童,由于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5 / 9识的淡薄或缺失,以及亲情的影响,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也极少报案。

三、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一)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儿童也有人权,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

学校应积极普及防范儿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社区应向通过分发宣传单、开展各种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矫正家长因为爱你,所以打你的错误教育思想,树立正确教育孩子的观念。

(二)设立专门的反儿童家庭暴力的监督保护机构实践中,一个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很大,无法及时发挥公权力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因而,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儿童保护机构,赋予其负责儿童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儿童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

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在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进行---------------------------------------------------------------最新资料推荐------------------------------------------------------ 事前干预。

(三)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受虐儿童倘若仍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呆在原来的生活环境,存在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对于家庭监护失当的,可先送到相关儿童保护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不符合儿童健康成长条件的,启动监护权转移的程序。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后,关键应由谁担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呢?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进行代为监护。

此外,监护权转移之后,父母确有悔改的,还能否有重新取得监护权呢?诚然,监护权转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监护缺失时设立的底线,它的目的并非剥夺亲权。

当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

监护权回归后,必须由专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四)完善对失职监护人的追责制度目前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应完善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救助措施,健全儿童家庭暴力责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方式,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的非刑罚处置方式。

7 / 9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审判时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保障受虐儿童诉权的行使。

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界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形,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的渠道的现象,国家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渐让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和对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动报告。

同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配合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促使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这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

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最新资料推荐------------------------------------------------------ 扭曲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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