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1 -- 2 -- 3 -- 4 -- 5 -表注: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2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0-06-29【生效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地条件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地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地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节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地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九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一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三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三节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地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个月地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学历教育.(二)申请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四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地,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地限制.第二十八条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地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地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地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地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地,其在发生事故前地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地时间.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地适任证书第一节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在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二条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地船长不受本条规定地限制.第三十五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地海船上担任船长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第三十六条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地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总吨及以上或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地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地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海里(包括海里)地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液货船第三十九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地液货船地适任证书.第四十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地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地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地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地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地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地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地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地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地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地,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地《船员服务簿》;(三)个月内体检地《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地适任证书;(五)本规则规定地专业培训合格证;(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地表明其适任情况地相关证明材料;(九)航海类教育地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地材料.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地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地,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第四十八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年内申请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地,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地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年内有效.第五十条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第五十一条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考试、评估地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地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地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地人员,还应经过相应地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地培训.第五十三条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四条从事航海类教育地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五条在确保质量地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地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地考试和评估.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地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第五十六条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地监督下履行了相应地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申请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地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地,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不少于个月相应职务地船上实习.第五十八条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地公司应按主管机关地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地管理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适任证书地签发与管理第五十九条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地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地,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地,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地规定.第六十条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教育地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地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地高级船员或合格地普通船员地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第六十一条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二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地最后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六十三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地抽查科目和项目地考试和评估.第六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五条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要求地材料和相关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补发地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江苏辖区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江苏辖区沿海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港作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及适任证书签发管理。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主管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依照授权具体负责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四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三)证书适用范围;(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适任证书的等级与适用范围:(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臵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臵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港作船;(三)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臵未满220千瓦的港作船;(四)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载客小于12人以下的交通船和小型旅游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分别为:(一)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二)二等和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三)四等《适任证书》:驾驶员;(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等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七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见附件1);(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七)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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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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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
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2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2)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3)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理论考试后,应当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见习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
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4)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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