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单位,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还应负责调研、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以及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的工作需要,结合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应确定内容、对象、方法、时限和考核等要素,确保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进行有效组织,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培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
第四章干部教育培训方式第六条集中培训1.集中培训是指将干部集中到特定的场所进行教育培训,包括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培训和培训班等形式。
2.集中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七条在职培训1.在职培训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培训,包括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轮岗培训、培训班等形式。
2.在职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1.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综合办公室等。
2.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

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11月28日印发)为进一步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根据党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学员必须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内容,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党性锻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学员参加学习培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学员所在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在学员参训前要进行纪律提醒,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发放入学通知时、学员入学报到时和学习培训期间,都要对学员明确纪律要求。
三、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
应在学员食堂就餐,教学活动日一律不准饮酒。
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
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严禁酗酒、滋事。
四、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
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任何宴请,严禁饮酒,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不得参加与学习培训无关的活动。
五、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在校接待以汇报工作、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干部教育培训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加强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讨,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激发干部的创新活力,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二)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用性、导向性和创新性的教育培训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性、先进性、整体性和实践性;坚持关心干部、保障干部利益、激励干部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一)领导责任制度1. 设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并设专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级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
2. 加强领导小组的工作调度和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二)机构设置1. 设立专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 加强机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流程1. 制定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方法、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费用等。
2.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需求调查,了解干部的学习意愿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的培训方案。
3. 加强对干部的培训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四、内容和形式(一)培训内容1. 政策理论学习,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政策法规、经济管理知识等。
2. 业务能力培训,包括领导能力、组织管理、决策分析、沟通协调、创新创业等。
3. 素质提升培训,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礼仪修养等。
(二)培训形式1. 学习班培训,包括集中学习、理论讲座、案例分析等。
2. 在职培训,包括下基层调研、挂职锻炼、实践活动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教育培训是实施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战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建立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制度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应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发生重复培训和浪费等问题;局人事科及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把关、科学安排,对应参加教育培训的同志,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参加教育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1、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以上层次的教育,鼓励参加对口专业和更高学历的培训。
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按计划应参加党校、干部院校进修轮训的对象,要服从组织调训。
3、公务员培训根据人事部门安排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局人教科统一组织安排,专业科目由各科站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4、业务培训由各科站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填写《教育培训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在培训期间,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工作需要;参加业务培训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同志交待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
特殊情况,由局领导决定取消培训计划。
三、规范教育培训的报销制度1、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按50%的比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按30%比例回单位报销。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范本(2篇)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范本一、综述干部教育培训是党的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各级各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内容1. 政治理论教育:加强党的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马克思主义素养。
2. 业务培训:根据干部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增强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技能。
3. 管理培训: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培训,提高干部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4. 公共事务教育:进行公共事务知识教育,提高干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5. 伦理道德教育:加强道德伦理教育,培养干部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职业道德。
三、培训形式1. 集中培训:组织干部集中在一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培训,采用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2. 现场培训:利用实地考察、参观学习等方式,将干部带到具体的工作场所进行培训,加强实践教育。
3. 网络培训: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组织在线学习、网络课程等形式进行培训。
四、培训计划1. 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各级各部门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2. 季度培训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季度培训计划,灵活安排培训内容,确保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
五、培训管理1. 组织部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 中心组织:设立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统筹和协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统一的培训标准和要求。
3. 培训材料:编制统一的培训材料,包括教材、教案、讲义等,确保培训内容和质量。
4. 培训评估:对培训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体系,及时纠正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六、培训经费1.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2. 资金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培训经费,确保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14日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对2006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内外部支持条件和保障措施,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的有序推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融会贯通,推动理论与实践、经验与方法、思想与行动有机结合。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依托内外部智力资源,组织实施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培训方式,建立干部培训库,推行全员轮训,全年度轮训。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保障干部参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物资、设施等保障体系,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对干部培训情况的考核评价,定期开展培训成效评估,采取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与国际、全国、全省、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互通有无,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严格实行本条例规定,对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可能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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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在职期间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机关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区委组织部负制定责全区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选调人员进行培训;区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其它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
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
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
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完善网络培训。
开辟机关干部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各项全区性的培训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领导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等。
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机关处级领导任职培训、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省、市、中央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
(二)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开展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三)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全区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
(四)区纪委监察局会负责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
(五)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六)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机关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学习,须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其它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局备案。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经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局备案。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1年以上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师资、教材、经费第二十七条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二十八条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精选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六章考核、激励与评估第三十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
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
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第三十五条组织部、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年度考核时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在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得定为一等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