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内银监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银行,各金融资产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华宸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呼和浩特各村镇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将《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日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辖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在内蒙古辖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其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王志忠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5〕85号

内银监复〔2015〕85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王志忠任职资格的请示》(信银发〔2015〕236号)收悉。经审查,同意核准王志忠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月内任命王志忠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15年6月30日
——结束——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王志忠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30
施行日期
2015.06.30
文号
内银监复〔2015〕85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2]153号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2]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d492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d.png)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7.10
施行日期
2012.07.10
文号
内银监复[2012]153号
主题类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李龙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2]1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对我行李龙任职资格进行核准的请示》(内中银报〔2012〕364号)收悉。经审查,核准李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5244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d.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79号2007年4月2日)各银监局: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缩小金融发展的区域性差距,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决定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在县域设立分行的,其行政许可程序及条件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域分行,应纳入当年该行机构发展规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在县域设立支行。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的,可申请在所辖县域设立支行。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未设分行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经济环境,可申请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按照同城分支机构管理。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域支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制订机构发展规划。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的,由该分行提交设立县域支行的申请,所在地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家分行一次只能申请筹建一家县域支行。
在获得不同意筹建或同意开业的批复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的,由拟设支行的上一级管辖行提交申请,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做初步审查。
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内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银监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蒙古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内银监发〔2013〕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考核与考察,保证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任职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提高监管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适用核准制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任职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属地组织、计算机阅卷”的工作制度,遵循严谨、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考试内容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内蒙古银监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通过资格考试获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方可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考试。
(一)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盟市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二)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盟市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三)邮政储蓄银行:自治区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盟市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盟市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支行行长;(五)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监事长、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2020年内蒙古金融大事记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北方金融2021.011月1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政金企协同推进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新闻发布会。
1月24日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区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启动应急机制,开启并持续畅通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建立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专项资金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拨付到位。
截至12月末,全区各级国库配合财政部门累计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拨款6777笔,金额37.41亿元;累计办理复工复产专项资金拨款1.03亿元。
1月25日内蒙古财政厅、国税局内蒙古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负担50%部分,保持自治区本级与盟市“三七”分担比例不变。
2月3日股市开市以来,内蒙古证监局为维护疫情期间证券市场稳定运行,鼓励有能力的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程序,鼓励有能力的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对本公司股票实施增持,应对疫情对股价的影响;引导、督促大股东与质权人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券商给予展期和还款缓冲期,有效化解股票质押的短期兑付风险;积极倡导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2月16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向全区人民银行印发《全区人民银行系统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具体工作方案》,并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形成了十条方略,进一步规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蓝图。
2月24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组织召开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第一次会议,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外汇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正式成立。
2月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向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10家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11.56亿元,加权平均利率2.01%;建立并开通了再贷款、再贴现审批绿色通道,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资金10.4亿元,发放支小再贷款7亿元,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曲向泽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曲向泽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内银监复〔2018〕81号
•【施行日期】2018.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曲向泽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曲向泽同志任职资格的申请》(工银函〔2018〕43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曲向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2018年7月5日。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崔宏等3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8〕27号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崔宏等3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正文:
----------------------------------------------------------------------------------------------------------------------------------------------------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崔宏等3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崔宏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8〕17号)、《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王燕冬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8〕18号)、《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孙晓光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8〕19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崔宏、王燕冬、孙晓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行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任命崔宏、王燕冬、孙晓光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18年2月12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银监复[2011]25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01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
开业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252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开业的请示》(内银发[2011]357号)和《关于郑福杰等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内银发[2011]36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开业。
机构简称: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