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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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议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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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形 式的主 要缺点 是 不 利于 体现旅游合 同法 与我国现行《 合 同法 》 的种属关 系 而 且会 给法 律适 用带 来麻烦 因 旅游合同纠纷 往 往在适用旅 游 合同 条款的同 时 要参考其他 服 务性 合同 的 条款
三 以 典 型合 同 的形 式 制 定 在未来 的《民法 典 》 同 编 中 合
因 为最广 义说 和广义 说虽 然有利 于 保护 旅 游者 的合法权益 但 它们的 定义 范 围过 于 宽泛 所 涵盖 的内容 既没有充分的内在的联系也缺 乏法 律 上 的共 同特性 另 外 我国 同法 征求意见稿 》 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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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游合 同法 》 则会因 为 有这些 已 有的研究成 果的缘故 能以 非常 旅 快的速 度在极短的时 间内制定 出 而 若要通 过在 《 旅游法 》 《 法 和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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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明显 不 能适 应 旅游 业 发 展 的雷要
关键词
旅 游合 同
法 律制度
构建 文 献标 识 码 文章编号
二 制 定在 未来的《旅 游 法 》 中 这 种 形 式的主要 优 点是

中图分 类号


沁 刁

我国的旅游业 是在党的十一 届 三 中全会实行 改革 开 放政策以 后 才起 步的新兴 产业 但其发展速度迅 猛 特 别是由于近年 来国人生活 水平的不断提 高及 旅 游 黄金 周 的 出现 极大地 刺激 了国 人 的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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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涉及面 较 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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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经 明 显不能适应旅游 业 发展的需要 所 以 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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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伴的是我 国旅 游合同纠纷 日趋增多 而 且 同案 不 同判的现 象也频 频 发生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致富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旅游业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使其成为了许多地区的重要产业。

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这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1、国家级层面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国家级层面的旅游综合性法律出台,只是在一些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有部分条款可适用于旅游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行业特殊法律关系时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旅游专项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旅游业目前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旅游活动中频繁发生旅游纠纷,而重要的法律规范却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如没有旅游合同、住宿合同的规定,也没有旅游企业免责或限额赔偿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导致司法处理争议不断,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有关旅游的行政法规、规章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旅游自身的客观规律,仅仅依靠通用性法律调整是不够的,在通用性法律提供的基本原则下,还应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制定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既要体现旅游业的行业规律,又要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将起到通用性法律难以发挥的作用。

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到旅行社、导游、出境旅游、饭店管理以及旅游安全管理和保险等方面。

3、地方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成绩是令人瞩目的,早在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省人大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在中国这个旅游大国,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越来越重要,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缺陷,而完善旅游业的法律则必不可少。

本篇论文将就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以及完善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缺陷1.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中国的旅游法治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

尤其在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和维护旅游秩序等方面,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导致了很多现象,如环境污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例如,旅游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旅游企业未能执行承诺等。

因此,旅游业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规范发展。

2.旅游产品质量低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许多旅游产品缺乏公正的评估和管理,导致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以及游客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这让很多游客花了钱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旅游服务。

3.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在旅游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游客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导致旅游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4.监管缺失在旅游业发展中,监管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达到平衡。

但实际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比较混乱,旅游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旅游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规范旅游市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旅游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1.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当游客面临旅游问题时,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该体系支持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游客提供诉讼、调解、调解认定等全方面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2. 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同时也要重新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研讨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研讨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研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旅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旅游安全、旅游秩序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一、旅游法律体系的定义旅游法律体系简单来说就是旅游领域内的一套法律规定的体系,它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为旅游从业者、旅游消费者、旅游与环境等方面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约束与保护面,保障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要性1、保护旅游从业者利益。

完善旅游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障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为从业者提供规范的营商环境,以及规范的竞争标准。

这样,从业者才能真正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更贴心的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旅游者是旅游业的利益主体之一,完善旅游法律体系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使得旅游者能够更加安心的出游。

同时,为了让旅游者能够更好地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也必须要有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的规定。

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旅游业的形象及健康发展。

在旅游市场中,诸如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都存在着,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能够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的约束,惩处不良企业。

同时,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也能够让旅游市场更加平稳有序。

三、如何完善旅游法律体系1、立法。

首先要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话,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旅游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的旅游法规。

与此同时,旅游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做好完善的法规执行体系与基础。

2、完善行政管理。

完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更好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工作人员的资质条件,不只是能够规范市场秩序,还能够更好地解决旅游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3、强化行业自律。

旅游业对整个市场的质量保障影响极大,因此,行业内的各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推行自律。

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业余生活的休闲方式也有了新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假期进行旅游,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旅游中发生的利益纠纷等等,都破坏了人们进行旅游的初衷,让人们带着抑郁的心情结束旅程。

而这些,并不是旅游工作者希望看到的。

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当加大旅游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进程,然后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旅游立法面对的问题1、立法形式与效力存在不足我国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

其适用范围较小,存在形式也不规范。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区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与效力参差不齐。

而且没有国家级的综合法律进行约束与指导,使其调整的范围狭小,从而制约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

2、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争议不断从旅游立法的基础上看,当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还在社会各界中存在着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存在就制约了旅游立法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又都有哪些?这些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旅游法规又是从哪一个角度上去看待此类问题?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缺少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减慢。

3、旅游法的内容及附属法规不健全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内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属的法规诸如饭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至今仍然没有颁布出来,这就使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问题。

进而导致了旅游产业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划分存在着争议,使得无法进行立法规范。

而且由于立法的延迟,使得其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对旅游产业的监管也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比如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盗用他人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摘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旅游资源和人们的各项权利,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法;环境保护在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下,人们在享受旅游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在旅游业已进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旅游顺应这一时代潮流而兴起。

①生态旅游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社会、人类的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以协调和平衡彼此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生态旅游强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并重,是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新型的旅游形式和旅游观念。

一、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价值首先,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能保护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景点垃圾遗弃量日益增加;城市建设破坏旅游环境。

那种把经济利益摆在首位,不惜以消耗生态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做法,必须予以抛弃。

而解决生态旅游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就不得不将之付诸于法律。

其次,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各项权利。

如有利于保障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促进旅游景点布局的合理化,改善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推动对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及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再如,有利于保障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与生态资源收益权。

对于生态旅游区附近的社区及其居民来说,学者们普遍认为生态旅游能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能提供多种就业机会,还能创造可观的收入,帮助社区居民脱贫致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完善合理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也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涉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区域发展和规划、先进科技运用等诸多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旅游法律法规案例,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某地旅游活动时,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旅游公司认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并未违反旅游合同,拒绝退还费用。

游客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旅游公司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给予警告。

二、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导游的职责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市场的监管者,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感想1.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法规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提醒我们,旅游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游客、旅游公司、导游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反映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作者:董莎莎孙静静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3-02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基本现状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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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
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
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二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制定的部门来看,有的是国务院批准的旅游法律法规,有的是国家旅游局单独或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

三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律法规是各省、市人民政府、旅游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地旅游业的发展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调整地方旅游业内部及外部相互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主要包括各省、市的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制定的各种管理办法、政策通知等,如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旅游投诉规定、“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快发展假日旅游的通知等等。

1.现行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旅游业及相关领域的行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多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从“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字眼中就
可以看出,我国旅游专项立法的法律效力还是比较低的,不能更强有力地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各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近几年连续发布了关于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旅游景点不得在节前集中上调门票价格。

但是按照现行法规,地方景点门票定价权在地方政府,从而出现2009年国庆前夕,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仍纷纷涨价的现象,涨幅有的甚至达到70%。

当地方政府的定价行为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甚至相违背时,就使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在法律规范的执行度上显得极为无力和单薄。

可见,我国旅游市场的规范需要国家和地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并急需制定一系列具有立法层次高和权威性强的法律法规。

2.某些方面的专项法律仍然是空白
第一,目前有关旅游法律的规范内容多是调整纵向关系的,即政府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比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主要规定了区内的管理、规划及保护的相关内容,而对于风景名胜区与旅行社、饭店等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却没有具体规定。

而旅游业是一种关联度极高的行业,旅游活动与饭店、交通、景点、商场、旅行社等诸多部门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这类横向问题的处理就应有相关的旅游法律作为依据。

第二,在现行旅游立法中,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够。

我国一直把旅游消费简单地视作一种服务消费,仅用《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事实上,旅游消费在本质上属于精神消费,且具有很强的暂时性以及与生产的共时性等特点,
这就决定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更多的是旅游消费者的心情感受及情绪好坏。

然而,针对旅游消费者精神上损害该不该补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应怎样确定等此类问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做出规定,造成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空白。

第三,缺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是同等的。

但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没有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由于一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道德弱化的现象,再加上其受教育水平的参差不齐,往往不能很好地规范自己的旅游行为。

这样一来,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常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损害一旦发生,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势必会导致经营者困惑、无助、维权困难,甚至无处维权,从而影响旅游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行业损失、经营受挫。

3.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时代性
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1991年)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等,用二十年前的这些规定与办法来规范今天的旅游业,显然显得十分陈旧与落伍。

尤其是一些法律和规定中没有涉及的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与之冲突的热点问题的处理,常常处于争议不断、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更加暴露出我国旅游法律滞后所带来的无序,极不利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业的管理。

所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必须跟进制定具有时代特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和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旅游产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客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应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在旅游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旅游保险、景点、导游管理、旅游运输等领域虽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立法规格、法律效力较低的通知、暂行条例、办法等,有的甚至是政策性的文件。

因此,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专项立法,例如《旅游合同法》、《旅游保险法》、《旅游投诉法》及《旅游安全法》等等,有利于规范旅游业内部各领域的管理,加快旅游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

2009年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其中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若从餐饮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细致的,因为目前在我国的餐饮行业中,各种药膳料理、火锅底料广
泛使用中药材,较为混乱。

所以,国家及相关部门应该就此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来约束餐饮经营者滥用中药材的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制定的,对这些旅游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没有与旅游业的发展同步进行。

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我国现阶段的旅游业大的实质性问题,据此来修订、完善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是目前旅游法制建设中当务之急的首要问题。

2009年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条例》,是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

新的《旅行社条例》是对96年版《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订和补充,在立法目的上,明确体现了为旅游者维权拓宽渠道、提供便利的原则,在立法内容上,重点突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旅行社低价报价以吸引游客、虚假广告、旅游合同应该载明的事项等问题都有针对性地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虽然这部条例运行的时间较短,却对旅行社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旅行社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促进旅游行业的规范化,使得消费者有法可依。

总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是我国旅游立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只有加快旅游法制建设,才能为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将旅游业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保障旅游业更加全面、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富斌,王天星.西方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日本旅游法律法规[M].殷作恒,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黄大勇.关于完善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5]万国华.论我国旅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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