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资发评价[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99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财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但随着中央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经营业态逐步多元化,多数企业目前的财务信息化水平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集团管理要求,成为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的重要因素。

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稳健的财务管理体系,现就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领导。

企业财务信息化作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需要对企业的制度体系、管理框架、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与优化,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

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财务信息化对变革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财务信息化作为集团信息化的先导和突破口,由集团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

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企业信息化总体框架下,与集团首席信息官或分管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共同推动财务信息化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与信息化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组织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和应用培训等工作,有效发挥财务信息化对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24•【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财政部2016年8月24日附件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

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问答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问答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问答问:什么是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央企业监事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的文件。

该规则旨在明确中央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会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中央企业董事会高效、透明地运作,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的目的是什么?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的目的是规范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行为,明确董事会决策程序和部署,提高中央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保障中央企业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推动中央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可以提升董事会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护中央企业股东利益,增加董事会的价值和影响力。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必须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公开透明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的成员职责、决策程序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

3. 契约平等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应坚持契约平等原则,确保董事会成员平等参与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独立公正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成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

5. 风险控制原则:董事会工作规则要求董事会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中央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中应包含哪些内容?答: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应包含以下内容:1. 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形式、成员资格、任职期限等内容。

2.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详细描述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和授权方式等。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4. 董事会决议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董事会决议的制定程序、表决方式、执行机制等内容。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信息提供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信息提供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外部董事信息提供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能够及时得到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支持,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改革[2009]45号)、《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阅读文件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2006]282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国资改革[2013]6 号)(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1]169号)(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部董事有权从集团公司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信息。

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有义务按规定向外部董事提供工作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工作信息统一归口后报送外部董事。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提供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提供信息范围和提交时间第五条向外部董事提供的信息包括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集团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是指来自于集团公司内部,且所涉及的是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主要包括:1.董事会会议议案等会议资料;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3.集团公司上报国资委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4.集团公司司务会(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集团公司内发文件、财务报告、财务快报、月度经营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5.外部董事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内部信息之外的信息均为集团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1.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2.国资委及其他部委文件;3.国资委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及有关工作部署的文件和有关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有关改革、发展、管理等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的文件资料;5.外部董事需要的其他资料。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结果,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

“登高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标、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目标的时间进度等内容。

信息化水平处于E级和D级的企业,“登高计划”目标要在2010年底以前达到C级以上。

处于C级、B级的企业要制订达到上一级别的“登高计划”。

A级企业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对标,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各中央企业“登高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将定期监督检查“登高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是:挖掘企业信息资源、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布局、评估信息化价值;负责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统的选型实施;收集研究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完成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运用信息管理技术重建企业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安排企业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发现信息应用的瓶颈、观察研究企业运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

对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各企业应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决策权和审批权,有关重大决策应听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见。

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做到机构、职能、人员和责任“四落实”。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

2009年,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实现“一把手工程”向“全员工程”的转变。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档案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档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中央企业档案是中央企业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和重要资产,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工作是指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

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中央企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探索创新档案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3号国资委2006-4-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国家及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反映企业的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

第三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
第四条中央企业信息工作的归口部门是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具体办事机构为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五条中央企业要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负责同志;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及与国资委办公厅的日常联系。

中央企业要将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和信息联络员的有关情况报国资委办公厅备案。

如有调整,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中央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要在总部内设机构和企业所属各级单位设立信息联系点,确定信息员,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重要信息报送制度。

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下列信息:
(一)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的反应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资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统计数据,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五)工作中的经验及做法。

(六)其他重要信息。

中央企业报送信息要专设简报,一事一报。

非涉密信息通过国资委电子公文简报传输系统或电子邮件(******************.cn)报送,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信息审核制度。

中央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厅报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十条重要信息约稿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领导同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国资委办公厅向中央企业进行重要信息约稿。

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信息通报表彰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定期向中央企业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

年终根据各企业被采用信息的得分情况(具体标准见第十六条),评选中央企业报送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交流培训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中央企业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第十三条信息调研制度。

国资委办公厅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企业开展信息调研。

第四章信息质量及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信息分为动态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

动态类信息是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简要信息;综合类信息是对某一方面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的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要保证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反映事物的全貌和发展的全过程,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二)情况、问题、数据真实、客观,不夸大、不缩小,有时效性和可比性;举措、经验有新意和参考性,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信息内容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言简意赅,要素齐全,可读性强。

第十六条为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国资委办公厅对中央企业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

标准如下:
(一)被国资委办公厅采用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综合类信息,每篇8分;动态类信息,每条3分。

(二)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综合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加8分;被动态类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分。

(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7分;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国资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综合类信息,每篇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2分。

(五)同一信息被国资委办公厅多次采用的,原则上只记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