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介绍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为您推荐】鹿泉市律师上城区律师贵港律师平山县律师蔚县律师内丘县律师路南区律师在进行并购贷款的申请的时候,我们和普通的贷款的方式相比是比较复杂的,除此之外,对于并购贷款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
那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结构融资解决方案之并购贷款

202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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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政策解读
银监会于2008年12月9日颁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对并购及并购贷款的进行了定 义。
并购: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 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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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
股权收购
并购公司股东 目标公司股权
目标公司股东
现金或其他回报
并购公司
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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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
资产收购
并购公司股东
目标公司股东
并购公司
资产 现金或其他回报
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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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
承接债务
收购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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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分支机构 进行尽职 调查、撰 写授信报 告,上报 分行风险 管理部
分行风险 管理部对 项目进行 审批
对审批权 限外的贷 款上报总 行风险管 理部
总行风险 管理部对 项目进行 审批
签署 贷款 合同
分行放 款并进 行贷后 管理
分支机 构填写 立项申 请书, 向总行 申请立 项
信托贷款
定义:通过银行渠道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再 将募集的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信托给 指定信托公司,令其用此笔资金向借款人 发放信托贷款。
优点: 融资成本低:一般能够达到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下浮20%左右; 资金使用灵活:根据借款人需求滚动发行; 扩大品牌影响力:发行理财产品时会披露资 金用途,从而提升企业品牌认知度。
并购贷 方案

并购贷方案【并购贷方案】是指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时,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融资支持企业并购活动的一种融资手段。
并购贷款通常用于企业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或者用于整合目标公司和收购后的资金需求。
一、并购贷的基本原理1.1 并购贷的特点并购贷款通常是长期融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便进行收购目标公司或资产。
它在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方面通常有着较为灵活的安排,以满足企业的具体需求。
并购贷款的安排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1.2 并购贷的作用并购贷款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融资途径,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有效地进行并购活动。
它可以解决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资金需求问题,为企业提供了融资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通过并购贷款,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也得以扩大,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1.3 并购贷的风险尽管并购贷款给企业融资带来了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并购操作风险,即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等;其次是融资风险,如贷款利率上升、还款期限压力增加、贷款抵押物贬值等;还需考虑市场变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
企业应当在进行并购贷款时,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与自身实力,谨慎选择贷款方案。
二、并购贷的申请流程2.1 确定资金需求和贷款用途企业在申请并购贷款前,需要充分评估自身的资金需求和贷款用途,明确所需的资金规模、期限、用途等。
同时需确定贷款用途,如收购资产或股权、整合重组、扩大产能等,并制订相应的贷款借款方案和用途说明。
2.2 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进行洽谈。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都可以成为并购贷款的提供方,企业可以根据贷款额度、利率水平、还款方式、抵押要求等方面进行比较,并选定合适的贷款机构。
2.3 提供相关文件和资质申请并购贷款时,企业需要向贷款机构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质,包括企业财务报表、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资料。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进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归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知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顶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大体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必然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进展潜力;(四)信用品级在AA-级(含)以上;(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取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给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按照《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兴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概况和银银平台业务风险管控的介绍课件

服务对象
各类商业银行及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同业机构
同业业务经营特色
独具特色的 银银平台
延伸服务网络、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与中小金融机构客户的优势互补和整体合作。 已开展的业务合作包括:支付结算服务、财富管理服务、融资服务、资本及资产负债结
严格的审计工作
银银平台业务风险管控 健全的机构设置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 总行同业业务部
银行合作服务中心
综合管理处(福州) 证券同业处(福州) 保险信托处(福州) 大银行同业处(北京) 市场营销处(上海) 银银平台产品处(上海) 业务支持处(上海) 技术服务处(上海) 运行维护处(上海) 财富产品评审小组(上海)
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托管、运维服务,以及省 级农信联社、城商行、证券公司的异地灾难备份服务
综合授信、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票据贴现、代签汇票、信用增级 资本管理(次级债、混合债)、资产管理(银团)、负债管理(金融债 ) 债券结算代理、债券投资、外汇交易、贵金属自营、研究成果共享
代开/转递/保兑进口信用证、代理审单、代理保函、代理托收等
构优化服务、科技管理输出服务、资金运用服务、外汇代理服务、综合培训服务等。
占据先机的 银证合作
最早开展资本市场银行业务并服务于金融同业的商业银行之一。 服务的法人结算证券公司家数及证券资金结算量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排名前列,第
三方存管联网上线证券公司行业覆盖率96%。
积极创新的 银信合作
最早开展人民币信托理财业务的的商业银行之一。 同近60家信托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包括:信托理财、代理信托产品资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他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五章贷后管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什么是并购贷款-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是什么-

We have to withstand the blows time and time again, and we must be resurrected with full blood time and timeaga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什么是并购贷款?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是什么?并购贷款,就是商业银行,主要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1、来源于标的公司。
2、来源是标的公司 + 并购方。
3、来源于股东(实际还款人)。
4、来源于经营现金流、分红或再融资。
当企业或者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需要贷款的时候,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并购贷款,这时候,可能大家就想了解什么是并购贷款,以及并购贷款的还款来源等问题。
下面,由简单的回答这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
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二、申请并购贷款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三、并购贷款的还款方式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 50%。
并购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企业股权、资产或者对企业进行重组的贷款。
第三条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商业可持续原则;(四)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有专门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部门或者团队;(三)有熟悉并购贷款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并购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以下审查:(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二)并购目的、并购方式、并购对象等;(三)并购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四)担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并购贷款进行以下审批:(一)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三)对担保措施进行审查;(四)对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并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购贷款的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物的管理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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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业务介绍
一、并购贷款定义
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其中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1、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4、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也被银监会认可为以认购新增股权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申请并购贷款。
近期,我行已完成了冀中能源增资华北制药、陕煤化增资陕国投两笔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申请的并购贷款项目。
二、并购贷款业务的优点
(一)并购贷款的优点
1、利用杠杆效应增加投资回报:并购方可利用一部分自筹资金即可完成收购,而且并购贷款融资费用较固定,并购方可在最大限度上享受被收购企业业务价值增长所带来的回报。
2、资金成本较低:相对股权融资,通过银行债务类融资资金成本较固定,且成本较低。
3、期限较长:并购贷款期限可达5年,满足并购业务长期投资的需求。
4、资金稳定:并购业务通常较为复杂,银行资金来源稳定,可减少并购方资金安排不合理致使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5、税收优势:并购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抵扣缴税基数。
(二)兴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特色
1、流程短:他行对并购贷款的审批普遍都需要总行信审及风险部的介入,审批流程长,步骤繁琐。
我行并购贷款由投资银行部牵头,不需要总行信审部的审批。
投行部自身具有内嵌的风险经理,在并购方面经验非常丰富,审批效率高。
2、可臵换:允许申请人申请并购贷款臵换前期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并购价款部分,该笔支付行为原则上应在半年以内发生(含半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年,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3、可用于收购核心资产:可以用于对于整体经营性资产的收购,但不支持对于个别厂房、机器设备的收购。
三、并购贷款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2、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3、并购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导向;
4、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5、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二)贷款要素
1、担保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作为质押的,应审慎选择适用方法,评估股权价值及质押率。
2、贷款期限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由贷款双主根据并购交易的完成时间,以及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及并购方的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3、还款方式
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并购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并购贷款,应按照本行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4、贷款利率
并购贷款执行本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
5、贷款金额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信用状况、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整合情况预测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行与他行针对单个并购项目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增发并购贷款的相关要求
1、融资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法人公司,不包括自然人;
2、增发包括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增加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含在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
3、原则上要求以并购中认购的全部股票作为并购融资的质押物,对于资金优良的融资人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