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公约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

临时管理规约同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组织和管理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各类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任何临时性的项目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基建项目、临时展览、临时演出等。
第三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守本规约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第四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明确项目或活动的目的、内容、工作量、工期、预算,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合理安排人员,确保项目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保证项目或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参与者的责任第八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准确理解项目或活动的目的、内容、工作量、工期,并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
第九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保证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第十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管理要求,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保护项目或活动中的公共设施和财产,不得滥用、损坏或盗窃。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三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穿戴适当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五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严禁在工作中吸烟、饮酒或挪用消防器材。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本规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所有。
第十七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参与者签订书面的工作合同。
第十八条临时性项目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包括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
第三条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临时管理部门第四条本小区设立物业临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的日常事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临时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⒈日常维护、修缮和保养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
⒉组织开展物业巡查工作,保障小区的安全。
⒊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⒋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⒌开展小区内的文化、娱乐等社区活动。
⒍其他与物业临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六条为了保障物业临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业主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凭证。
第七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⒈日常维护和修缮费用。
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⒊保安、保洁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⒋文化、娱乐等社区活动费用。
⒌其他与物业临时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⒈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⒉选择物业临时管理部门。
⒊监督物业临时管理工作。
⒋提出投诉和建议。
⒌参与小区活动和文化娱乐等社区活动。
第九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⒈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
⒉遵守小区公约规定的各项规则。
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⒋积极参与小区事务。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⒈物业费用收据。
⒉物业临时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图。
⒊小区事务讨论和决策的程序等。
注释:⒈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物业临时管理公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物业,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加强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二、小区管理1、物业管理部门是小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物业管理部门应每日巡查小区各项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会议,听取居民对小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公共设施维护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楼梯、电梯、照明设施等,居民应共同维护。
2、居民在使用公共设施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设施。
3、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垃圾分类1、居民应按照小区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垃圾分类。
2、垃圾分类桶应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移动或丢弃垃圾。
3、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理垃圾分类桶,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车辆管理1、小区内的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其他车位。
2、居民应注意交通规则,不得在小区内超速或危险驾驶。
3、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并处理违规停放行为。
六、安全管理1、居民应保持居住环境的安全和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如发生火灾、泄漏气体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按照指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纠纷解决1、居民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纠纷申请。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小区规划图纸、物业服务合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部门:指负责小区管理的专门机构。
2、公共设施:指小区内供所有居民共同使用的设施,如道路、楼梯、电梯等。
3、垃圾分类:指按照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处理的行为。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一、目的和原则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临时管理的行为,促进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本公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临时管理的情况,如物业公司变更、业主大会延期等。
二、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的安全、环境和设施进行临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垃圾处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对居民投诉进行受理与处理,如有必要,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秩序维护,包括停车管理、安全巡逻等工作。
三、业主权益与义务1. 业主有责任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包括临时管理期间产生的费用。
2.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问题进行管理和解决。
3.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工作。
4.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如提供资料、提供证明等。
四、临时管理期限1.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需延长,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2. 物业管理公司在临时管理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管理权交还给业主,确保正常运行。
五、变更与解除1.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的变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2. 若物业管理公司临时管理工作出现违约等问题,业主有权提出解除临时管理公约的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除。
六、附则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管理报告和费用清单。
2. 本公约一经业主大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公示于小区公告栏上,以方便业主查询。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物业临时管理期间不对业主的正当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遵守这样的公约,可以促进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利益。
希望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一公约,共同为小区的管理和发展做出贡献。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精选3篇)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精选3篇)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篇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⑴为维护社区良好秩序,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权益,特制定本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⑵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居民、业主及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⑶物业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⑴物业管理方应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⑵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⑶物业管理方应确保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章:居民权利与义务⑴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
⑵居民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得影响小区的正常秩序。
⑶居民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如社区活动、环境整治等。
第四章:电梯及公共设施管理⑴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⑵居民应正确使用电梯,禁止超载、乱按楼层按钮等行为,确保电梯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⑶物业管理方应负责管理和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车辆管理⑴居民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车位或停车场,并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放、占用他人车位等。
⑵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内车辆和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停车需求。
⑶物业管理方有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并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拖移工作。
第六章:费用管理⑴物业管理方有权按照规定向居民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
⑵居民应按时、按量缴纳相关费用,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方进行相关核算和结算工作。
⑶物业管理方应做好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利益,定期向居民公开费用的使用情况。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小区平面图附件2:物业费用收费标准附件3:停车管理规定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物业管理:指由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临时管理公约

临时管理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聘用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本临时管理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必须按物业买卖合同中或权利证书注明的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电梯机房、井道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系统、强电井、弱电井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化、道路、路灯、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但不得防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本公约受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所限制及约束,内容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有任何抵触,以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公约对本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公约涉及之对象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商及管理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下列用语(除公约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含义:该土地(指:物业地址,占地面积)本物业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所有住宅建筑及相关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开发商指依据合法程序获取该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建设本物业的*****开发公司。
业主指一切通过合法方式拥有本物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产权人。
使用人指依照合法程序向房屋产权人租赁或接受产权人馈赠,获得其产权名下物业面积使用权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指在本物业内或该土地内由全体业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同拥有或使用的区域面积和为本物业的正常使用建造、安装的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园林景观、绿化及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以上包括公共建筑、公共园林小品、公共绿化、公共水系、公共道路;公共设备及设施、配电室及配电设施、各类机房、公用水池、化粪池、为各产权人和使用人设置并供其使用的其它交通设备设施、市政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绿化设备设施等。
所有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上水下水管道、水景景观设施及设备、照明线路、照明灯具、排水设施、公共智能化系统、公共保安监控系统、沟渠、井、池、槽沟、公用通告牌和其它机械设备等,及为本物业的使用人和访客而特别设立的共用区域或范围,但不包括业主、使用人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区域面积和业主、使用人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远达·美美国际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表示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结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远达·美美国际”;座落位置: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占地面积:8882.6㎡;建筑面积: 34562.8㎡;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兴华路实验驾校;南至:绵兴中路正大饲料;西至:市政用路农贸市场;北至:永发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人行道(市政道路除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车库(未出售的);2、未分摊入买受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后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冬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夏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以及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拒不改正者,物业服务企业可劝阻且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如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出故障或更换后噪音符合规定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停车泊位费(该停车泊位费仅为停车秩序管理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
1、进入停车场停泊的车辆必须已办理车辆保险。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停车场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及保管责任;2、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需按规定交停车泊位费,并服从秩序维护人员调度;3、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4、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若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需照价赔偿;5、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车;不得随意停放,且不得占用其他人的停车位。
6、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驶车道,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7、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随时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非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车费。
8、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车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店铺的门面、指示牌等的形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规定,相应店铺的业主应当遵照执行,如出租等的,业主应当保证使用人(如承租人)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物业任何共用部位或非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场所、外墙、栏杆等位置晾晒衣物、菜品、海产品等物品或倾斜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恶臭、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振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7、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9、搭建违章建筑物、改建物、构筑物、障碍物等;10、在其他单元门、窗户或外墙装置天线或涉及其他行业、职业或工商业的名片、广告、标志及名牌;11、在公共区域内搭设灵棚、燃烧纸钱或进行其他形式迷信活动;12、在公共区域摆设摊点等;13、在高层室外设置晾衣架;14、在单元门或窗户外装置铁栅、窗花或防护栏等;15、饲养禽畜(如猎狗、家禽、猛兽等)或未按地方有关规定豢养宠物;16、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张贴,如属儿童行为,由家长负责;17、在未封闭阳台护栏顶部摆放花盆等危险易坠物或将上人屋面、私人花园及其附属部分以任何形式封闭或改建为居室、温室或储藏间等;18、在本物业内任何位置搭建门斗、雨棚、遮阳棚、凉亭、仓库、防护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在阳台、露台、天台内砌池、铺土、进行养鱼(观赏性鱼类除外)、种菜、种花草、搭建房屋、拆除原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在公共场所私自种植树木、花草、蔬菜等植物;破坏房屋屋面、卫生间等的防水层和保护层,破坏烟道等;1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在宠物外出时应为宠物戴防护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宠物排除的粪便。
公共活动室内区域禁止宠物入内。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相邻的业主,如造成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宠物清离本物业;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财产、设施设备、场地损坏的,由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业专有部位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自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不配合或者阻绕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或两位以上的到场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该物业的相关业主承担。
如有其他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向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业主不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而导致维修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业主共用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1)由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筹集。
3、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当地法规或政策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1)由业主投票,并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同意,经表决通过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2)突发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视情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