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水平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范围与目标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节能设计监督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如需变更,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节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采购应当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应当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中的节能验收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关于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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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296946baf1ffc4ffe47acaa.png)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晋建科字[2007]20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4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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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节能作为全国节能工作重要领域之一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技术之一,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目前国内正在按照建筑节能在1980年基准水平上提高50%的标准施行,但是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针对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措施,仅供参考。
标签: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能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建筑运行时耗能较高的现象,节能改造的推广及既有建筑运作水平的提升,已成为建设部门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因建筑设计、运行和施工阶段的管理脱节,以及其他因素的诸多影响,导致节能运行标准缺少基础数据的支撑,节能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欠缺一定的实践检验。
因而使得运行标准仍然脱胎于设计标准和为数较少的实测数据,混淆了工程理论科学研究及实际应用,公共建筑业主及政府管理部门皆无所适从。
所以,按照我国国情,在节能建筑运行阶段建立管理制度,且设放相关的技术支持工具。
1 建筑节能与监管对象
1.1 建筑节能涵义建筑节能是指在设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及改造建筑物时,实行建筑节能标准,利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工艺、产品、设备、及技术,提升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保温隔热性能,加强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的管理,利用可再生资源,确保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某些方面的耗能,如空调的制冷制热、暖供热、热水供应及照明等。
1.2 監督管理对象
1.2.1 体形系数。
若建筑物窗墙面积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比不发生变动,体形系数则呈直线上升。
1.2.2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若建筑物窗墙面积与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比不变,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下降,耗热量也会随之降低。
高效保温的屋顶、门窗及墙体等有明显的节能效果。
1.2.3 窗墙面积比。
寒冷的地区使用单层窗、严寒的地区使用双层窗或双玻窗较为适宜,但这两个地区都不利于节能。
1.2.4 楼梯间是否开敞。
扩大窗墙面积的比例,多层住宅且为开敞式楼梯间的耗热量指标,较有门窗的楼梯间增加约10%~20%。
1.2.5 换气次数可增强门窗气密性,换气次数从0.8L/h下降到0.5L/h,耗热量指标下降约10%。
1.2.6 多层住宅东西朝向的,其耗热量指标较南北朝向的增加约5.5%。
1.2.7 高层住宅。
超过10层的住宅,耗热量指标趋于稳定。
高层住宅中,多层板式住宅的耗热量指标较北向封闭式交通廊的板式住宅约高6%。
若建筑面积大致相同,高层板式住宅的耗热量指标较高层塔式住宅约低于10%~14%。
2 民用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缺乏运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建造技术和建筑设备维护管理方面的复杂多样性,目前多数民用建筑节能运行存在15%~20%的节能空间,相当一部分节能建筑物存在很大改造潜力。
很多因素都会造成建筑物节能效果不佳,其中包括政策和管理两方面体制上的缺失,以及设计、运行及施工等技术上的问题。
2.1 运行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节能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运行管理,其现状主要是运行管理的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实际上的运行管理其实是“看机器”和“维修”,欠缺管理能源的认知及措施,以及调节、掌控全楼系统的能力及意识,浪费能源,使运行成本增加;通过数据机械地记录主要或大型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而没有当日工作人员运行的记录,更没有分析及整理的运行数据,造成数据资源缺失;运行管理人又没有参与讨论前期技术及方案及的权利,但设计人员一般不进现场,造成运行和设计严重脱节,接手时较被动,不能贯彻落实原设计意图。
2.2 政策和管理缺失的问题建筑节能工程属一个系统,对很多政府管理部门都有影响,根据建设过程来划分,设计由规委主管、施工则由建委主管。
建筑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缺位,建筑节能中的政府错位现象严重导致有些问题多头管理、有些问题则无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也不知该负哪方面责任。
建筑节能要求提升工程、产品及管理三方面的质量,增加人力及成本是必然的,但这种节约方式一般都会取得长远的效果。
但目前的建筑节能却处于一个窘迫的状态,及“节约没好处、浪费没关系”。
在我国的建筑节能方面,以前唯一的一项优惠政策是节能建筑可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适当减免,但在2001年1月1日这个税种停止执行;同时,2002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针对多年来用于建筑节能及墙改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发文颁布新政策,于今年年底停止征收此项基金,且建筑节能不被收编入新用途的范围。
目前国家对节能建筑从建造、销售到使用均无任何激励政策,也是建筑节能不能广泛推广的原因之一。
3 加强监督管理建议
3.1 根据实际的各单位工程的状况,编制出监督计划和监督程序,加强专项检查及宣传,首先严把图纸设计及图纸审查关,禁止采用审查未合格的设计图纸;对图审机构的行为做出规范。
同时将各部门组织起来,对现场多次进行拉网检查,对实体质量及各参建方行为不达标之处进行排查,使各部门更多的关注建筑节能。
3.2 多组织各岗位人员进行专业节能培训,对节能施工实行上岗证,发放施
工资质证书。
3.3 对不根据设计图纸而施工的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并立案处理擅自改变设计的行为。
3.4 材料的采用方面,要严格根据要求提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并推荐使用的新型节能材料,且对材料进行现场复验时严把质量关。
3.5 加强对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管力度。
进行节能监督检验,对监督手段进行完善,若见证取样流程有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时参与,则节能材料方面采用专门的见证签证制。
3.6 对节能推广较好的地区,要学习并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并在验收监督程序及节能工程施工等方面相互交流。
3.7 进行专项整治时,对于建筑节能有直接关联的较关键非强调内容适当增加。
对于节能关键工序,加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力度,以及在节能施工方面强化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不允许以包代管。
3.8 对监督实例的抽查运用不到位,应推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节能材料和实体检验能力的完善,确保建筑节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4 结语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能源资源供应有非常明显的矛盾,在社会总能耗中,采暖空调、生活能耗和建造能耗等的民用建筑的能耗约占30%的比例,若要加上生产建材时的耗能(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6.7%),则在社会总能耗中,其比例将达到46.7%。
民用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及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的作用举足轻重。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研究建立一套节能建筑运行阶段的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加强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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