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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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培训总结范文(2篇)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培训总结范文(2篇)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培训总结范文远安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凡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所导致的医患争议,其在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分科级医疗纠纷和院级医疗纠纷,即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介入并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力争使纠纷在科内得到妥善解决,为“科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未及时妥善处理,致患方投诉至院方的,为“院级医疗纠纷”。

一、院级纠纷处理部门(一)由医务科处理(属护理纠纷先报告护理部)。

属治疗期间纠纷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____、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治疗方案,努力将病人损害降低到最小。

接待投诉、沟通和调查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文字记录。

对治疗终结的医疗纠纷及时____相关人员讨论,并将结果报告分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或多方)代表人意见,做好协调和处臵工作,纠纷处理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档备案。

院级纠纷调解无效,进入法律法规处理程序。

二、院级纠纷处理程序(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科内不能解决的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科室负责人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____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医务科。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科室,要及时____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应积极____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心,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坚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心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诊疗水平和医院形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及患者。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接受投诉: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后,可以向医院提出书面投诉,或者口头咨询医院相关部门,医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核实: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实,并收集医疗记录、证据等相关资料。

(三)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阶段,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医疗纠纷。

(四)调解处理: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请求医院提供调解。

医院应当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通过调解进行纠纷处理。

(五)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进行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负责医院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调查和处理医院医疗纠纷投诉;(二)组织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的调解工作;(三)协助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医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第四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尽量避免走上仲裁或诉讼的法律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疾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工作流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患者投诉,了解患者的诉求和事实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和医务人员参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四)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审理;(三)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对患者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以下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医院专门机构设立,配备合格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人员。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参与调解。

3.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1.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组织成立,依法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医疗纠纷行政复议程序1.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规定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申诉权和申请权。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及时。

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一般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具体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医院而有所不同。

请在实际使用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

对待医患双方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一方。

(二)尊重事实。

事实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来处理纠纷。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适用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依法属于政府机关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调解基本原则第六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协商原则: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三)便利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使其能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

(四)追求和谐原则:调解应当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调解机构第七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由政府指定的司法机关、工会组织、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二)有明确的纠纷调解程序和规则;(三)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四)有相应的调解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调解通知: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三)调解前准备: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配合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四)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争议;(五)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书面记录;(六)调解结果:调解人员将调解协议交给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结束。

第十一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确需延长,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全面提升,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医疗服务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如患者满意程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因此,人民医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

1. 患者投诉渠道人民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投诉渠道,针对不同的患者投诉情况,设置相应的处理机制。

首先,医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患者投诉工作,并在医院内外明确投诉渠道。

同时,应当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多个渠道宣传投诉渠道和处理办法。

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向医院投诉:•医院官网:在官网首页进行搜索,找到“患者投诉”模块,填写投诉内容和个人信息,同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医生主治科室:患者可向主治医生提出投诉,医生应该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协调处理。

•咨询服务台:医院应设有投诉咨询服务台,方便患者咨询和投诉。

•口头投诉:患者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在医院现场书面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当患者投诉到达医院后,医院应当严格按照一套标准化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2.1 投诉受理当患者进行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先核对患者信息和投诉内容,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采集证据,工作人员应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医技报告、病理学分析、药品配方等。

2.2 调查处理医院应当指派专人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结果应当经过核实证明后发布,以公正处理投诉。

对于涉及医疗安全或医疗质量安全的投诉,应当依据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生进行实际的处理。

另外,医院应当积极与患者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2.3 纠纷调解如果患者不满意调查结果,可以请求医院组织会议进行磋商和讨论,商定解决方案。

医院应该加强医患沟通,有效处理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并确保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进行。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五条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供初步调查结果。

第七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并且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与投诉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第九条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如若投诉方不满意,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对调解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医院内部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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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和2017年《安徽省医疗纠纷与处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医疗纠纷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范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因病施治,防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不能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部门,积极介入,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2)二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3)三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难以解决或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级别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处置方案。

1、一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护士长及科主任。

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医护人员的重视。

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新技术、重大抢救、药物试验等;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
方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医技、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演变为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况。

2、二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科室立即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并确定责任人(医疗纠纷责任人为引起或触发医疗纠纷人员),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三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患者及家属有不满表现;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则处理难度较大。

3、三级预警要求科室发现预警情况后,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监科、院办公室)(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总值班)。

相应主管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患者死亡、残疾、严重并发症,患者及家属有极度不满表现甚至出现过激行为,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二)主管部门接到纠纷预警报告后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并组织院内相关专业专家讨论,必要时组织院外专家讨论,讨论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若为重大医疗纠纷,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制订处置方案。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工作日。

发生纠纷的科室及当事医护需全程配合调查、解释、答复工作。

(三)通过调查、分析、鉴定,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医疗
纠纷,应积极与患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的,签署协议书或终结书;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

第五章重大医疗纠纷集体讨论
(一)重大医疗纠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患者死亡;
2、造成患者残疾或重大生理功能障碍;
3、赔偿额超过1万元以上;
4、需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纠纷。

(二)集体讨论应交由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集体讨论前,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将患者投诉、纠纷处理、调查情况以及专家讨论意见进行通报。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共同商订解决方案。

六、医疗纠纷处置保障
(一)纠纷处置过程中,医务科、保卫科、医院办公室、信息科及事发科室等相关科室需全力配合医患关系办公室共同处理医疗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在医疗纠纷处置中保卫科应及时全力保护本院医务人员及纠纷处置相关人员的安全。

患者及其近亲属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与医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
3.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
4.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5.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6.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三)纠纷处置过程中,如有新闻媒体介入的,由医院办公室给统一负责接待。

第七章额赔偿审批程序
根据《某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含政办[2012]107号)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由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交业务院长、院长审批,同时报县医调委办理,最后报审监科审核(建议删除这两句),可自行协商解决。

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的,可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议删除),可提请县医调委调解。

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必须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医患双方一致同意不鉴定的除外。

第八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医院应定期对已办结的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明确医疗纠纷责任,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提高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参照《某某县县级公立医
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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