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新编版)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二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1. 引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医疗安全及诊疗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纠纷处理程序、证据要求、责任认定、经济赔偿等方面,以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2. 纠纷处理程序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投诉、调查、协商、仲裁、诉讼。
2.1 投诉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向医院提出投诉。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窗口,并在投诉受理窗口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投诉电话和投诉方式。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并应当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2.2 调查医院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病历、收集医疗记录、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医院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由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全面。
2.3 协商在调查的基础上,医院应当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尊重医生和医院的专业知识和意见。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4 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可以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5 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3. 证据要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对于证据的要求十分重要,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纠纷的处理结果。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以下证据可以被采纳:3.1 病历记录病历记录是医疗纠纷处理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医院应当确保病历记录的完整、准确、及时,并留存备查。
3.2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诊断和治疗过程的证据。
医院应当确保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并应当保存检验样本以备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疾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工作流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患者投诉,了解患者的诉求和事实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和医务人员参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四)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审理;(三)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对患者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x 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第十条严格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第十一条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人员介入..加强对重点病人的沟通;包括: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3、自费患者..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6、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7、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情绪偏激者..8、发生院内感染者..9、病情复杂;可能发生纠纷者..10、住院预交金不足者..11、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12、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3、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4、经他人介绍者..15、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上报医务部及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进行医政沟通由医务科组织沟通..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第十五条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第十六条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第十七条医务科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务科同时给予考核;每次参加人数不足科室总人数70%的科室;医务科扣发科室1000元科室奖金;并同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报送院考核办..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置第十八条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十九条处理途径: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科为具体处置部门..根据我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必要时汇报医务科及分管领导;..2、医务科/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答复、协调..3、第三方协调: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后;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4、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患方或医院提出法院诉讼;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及时提交书面汇报包括存在的问题;同时科室应迅速做好补救措施;做好各种记录..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防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第二十一二条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医疗争议处置..第二十三条医务科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二医务科了解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经医务部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三医务科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调查处理相关资料;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医院内部安全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医院安全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争议较大时医务科有权向院外相关专家咨询后先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当医疗纠纷面临医学会鉴定或或人民法院审判前;经院内医疗安全委员会或院外专家咨询评估后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务科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第四章医疗纠纷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赔偿费用20%从责任科室奖金扣回..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10%单例最高不超过10000元;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补偿赔偿费用的10%~50%;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1%~5%;以上处罚单次费用不低于2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岗位津贴..分管领导承担赔偿费用的~3%%单次费用处罚不低于50元..第二十六条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凡单起医疗纠纷赔偿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1年;20万元以上延迟聘用或降低聘用2年;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延迟晋升1年以上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如需分管副院长出面解决;无特殊原因不到场的;每次扣罚一千元整..第二十八条大科内、外、妇、骨、肛肠、ICU、麻醉单起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责任科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门诊临床小科室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在十五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或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三级或三级以上;科主任或门诊部主任免职技术医疗事故须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科主任是否免职..有医疗纠纷倾向的或已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书面事件的简要经过、是否存在缺陷或过失及目前处理向医务科汇报;未及时汇报而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的;视情节由院办公会讨论扣除责任科主任管理基金20~30分..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投诉;虽然未造成后果及赔偿的;视情节或性质的严重程度;由院办会讨论予以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此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医院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作废xx医院xx年11月26日。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一、前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配套服务的完善,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但在医疗服务中,依然存在一些医疗纠纷问题。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医院医疗纠纷的定义医院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或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规范或医疗严谨标准的问题,并因此产生纠纷的现象。
三、建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一)健全医院制度医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医院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各种医疗行为的准则和标准,营造和谐的医疗工作氛围。
(二)完善医院投诉处理流程医院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和处理流程,并建立起投诉处理和督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和办法。
同时设置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及时处理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可行的投诉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相关领导部门,及时处理。
(三)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该小组应由律师、医疗专家等多个行业的专家组成。
人员应当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并拥有丰富的医疗实践经验。
(四)建立迅速反应机制医院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接收并处理各种医疗纠纷投诉,为患者提供专业、敏捷的服务,使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尽量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
四、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一)接受投诉医院应当在设立投诉接待窗口或指定热线电话与患者或其家属建立直接联系的管道。
患者或其家属通过拨打特定的电话号码、写邮件等方式,向医院反映医疗纠纷问题和提出相关的要求。
(二)调查核实医院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申诉或投诉进行核实,并尽快调查相关事实,通过访谈、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找出事情的根源,查明事实,以便为后续的处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
(三)协商调解如果当事人涉及道德损害的纠纷,应由医院介入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加以确认并签字。
确保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均可接受,争议没有恶化。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坚持事实导向、责任导向,注重调解、解决和回应,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强化医患沟通与交流技巧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八条患者应自觉履行患者责任,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明确诊疗目的、方式、风险和可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改进医疗服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章医疗纠纷仲裁第十三条当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医疗纠纷诉讼第十六条当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隐瞒医疗错误、篡改病历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服务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事故损害、医疗责任、医疗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注重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控制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障患者隐私权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可能的治疗风险及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患者对医疗纠纷有权向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患者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适用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依法属于政府机关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调解基本原则第六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协商原则: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三)便利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使其能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
(四)追求和谐原则:调解应当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调解机构第七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由政府指定的司法机关、工会组织、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二)有明确的纠纷调解程序和规则;(三)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四)有相应的调解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调解通知: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三)调解前准备: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配合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四)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争议;(五)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书面记录;(六)调解结果:调解人员将调解协议交给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结束。
第十一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确需延长,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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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新
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新编版)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在其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部门
1、发生医疗纠纷科室,具体由科主任负责。
2、医务科,具体负责人为医务科科长。
3、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为该职能部门负责人。
4、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医院领导指定。
三、医疗纠纷接待处理程序
1、报告接待程序。
(1)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病人直接投诉的,应及时向总值班或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报告,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总值班根据投诉或报告情况通知当事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2)科室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由当班人员通知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
2、处理程序。
任何医疗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科室负责协调处理,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科室处理未果的,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出面处理,职能部门处理调解有困难的,向相关院领导报告,由医院组织处理。
3、处理步骤。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科室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将损害或影响降到最低。
(2)当事科室应安排相关人员接待、沟通和调解,整个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文字记录。
对纠纷的焦点,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和处理的结果答复患方,医患能相互谅解,则纠纷处理结束,若未达成一致,科室将讨论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汇报(包括此次纠纷科室有无责任或过错,有多少,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及科室的处理意见),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3)科室未协调处理好的纠纷报告至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后,由医务科牵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组织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此次医疗纠纷作出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意见,再次与家属进行沟通座谈,争取协商解决,医务科做好相关记录。
(4)若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与患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
院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协助解决,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或直接引导病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四、绩效挂钩
以权威部门鉴定、或法院审理结论、或本院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下列情况进行绩效挂钩。
1、经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法院审理:
(1)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责任的,造成的经济赔偿,科室承担25%。
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责任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到相关责任人。
取消责任人当年目标管理奖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晋升晋级资格。
(2)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经济赔偿的,科室承担25%,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过错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至相关责任当事人。
(3)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或责任,不属于医
疗事故,但有经济赔偿的,科室及个人不承担责任。
2、医疗纠纷未经权威部门鉴定或法院审理,由本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1)违反医疗常规、操作规程,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有责任或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科室承担20%。
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责任程度分解至个人承担。
取消直接当事人当年目标管理奖和年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格。
(2)未违反医疗常规、操作规程,系患者体质特殊或不可预测因素,正常药物反应或输液反应等原因,医疗过程无过错,有经济赔偿的,科室或个人不承担责任。
(3)患方无理取闹、过分要求,造成的经济赔偿,科室或个人不承担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4年5月21日起施行,医院原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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