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有关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

有关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关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做市商”(Market Maker)系统,也称为庄家系统。
“做市商”是指为投资者买卖某一只股票的独立股票交易商。
下面给大家带来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希望大家喜欢!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所谓“做市商”通常指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外汇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通常会向这些商业银行询问他们可以提供的汇率。
作为做市商的商业银行通常愿意承担汇率风险并进行交易,市场之上的一些外汇也会被转移给美元做市商手中。
与ECN平台相比,外汇做市商的交易更加人性化,报价相对平缓,但它们不太适合短期投资者。
缺点是这些规则是由外汇经纪商制定的,很容易出现交易者与交易者进行交易,一些不道德的做市商容易操纵后台。
但是,这个系统已被全球外汇市场的认可。
在中国,为了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并不断深化外汇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021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列简称“外汇局”)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再次修订做市商制度。
下文主要介绍了外汇局此前对做市商制度的调整及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演变做市商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作为做市商,不断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根据报价与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从全球外汇市场的角度来看,做市商是外汇市场最重要的流动性****。
根据欧洲货币杂志的最新调查报告,世界前十大银行的外汇交易规模占世界总交易规模的65%。
2002年,外汇局首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欧元(1.1928,-0.0003,-0.03%)和港元兑美元的交易之中尝试做市商。
2005年外汇改革之后,为了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下列简称《(暂行)指引》),正式将人民币(6.5107,0.0030,0.05%)美元做市商制度引入外汇市场,形成了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双边询价交易模式相配套的政策。
外汇做市商与ECN经纪商的区别

外汇做市商与ECN经纪商的区别做市商(Market Maker),指外汇市场上的一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经纪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货币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采用做市商制度。
简单来说,做市商制度是通过作为交易中介的外汇经纪商来买卖外汇。
做市商可以持有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在市场成交稀交的时候,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的”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这样,会形成一种不间断的买卖,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一些外汇经纪商使用这种Market Maker(做市商)经营模式,有时把客户的指令下达到银行的交易平台,有些时候成为客户的对手。
在”对手”状态下,经纪商可能会优先照顾自己的利益。
这一点,使得MM 交易方式饱受诟病。
在这种交易中,外汇经纪商通常垫入一笔资金,建立某种外汇的足够库存,并承诺维持这些货币的买卖双向交易,然后挂出牌价,交易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买卖一定数量的外汇,因此也被称为报价驱动系统。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交易制度,一般为OTC 市场所采用。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交易方式。
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促成客户交易单成交,通过这种方式,随时应付任何买卖,活跃市场,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即使市场处于低谷也是一样。
做市商必须做到:不间断地主持买、卖两方的市场,并在最佳价格时按限额规定执行指令;发布有效的买、卖两种报价。
真正的做市商市场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做市商和投资者之间的零售市场;第二个层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的批发市场。
做市商报价平台的优劣点优点:一些做市商使交易平台非常人性化。
与ECN报价相比,做市商提供的货币价格波动相对平缓,不过对于超短线交易者来说这可能是个缺点。
缺点:因为做市商可能会是交易者的”对手方”,因此做市商可以制定利于自己的成交规则。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中国外汇市场的完善与发展_王颖

大众科技报/2006年/12月/5日/第A08版专题中国外汇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王颖一、中国外汇市场现状及问题1994年,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为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和提供清算服务。
中国目前的统一外汇市场是以设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核心的,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和清算服务的网络,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间零售市场两部分。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及它们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是统一外汇市场的主要部分。
中国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间的交易以具备真实有效的商业背景为基础,以外汇管理开放程度为交易自由度的限度;外汇交易的清算实行集中清算的原则,由总中心与分中心两级清算共同完成,并实行“T+1”的清算方式,即当日交易,第二个营业日交割;中央银行据前一营业日形成的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的加权平均价,公布当日基准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具体汇率,人民币对其他币种的汇率则按基准汇率,再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套算;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监督和干预外汇市场。
总体说来,中国目前统一的外汇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它以更快捷的方式为各金融机构调剂外汇余缺,加快了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银行结售汇制度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促进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但是,中国外汇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其不能适应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市场机制的影响,外汇市场灵活度不足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一种结售汇头寸的平补市场,不能算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性外汇交易市场,其交易效率颇低,交易主体地位被动,外汇市场缺乏灵活性。
与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相比较,中国现有的外汇交易一般都是有结售汇背景的实需交易,而欧美等外汇交易市场多于90%的交易都是投机性交易,并无结售汇背景。
炒外汇入门做市商制度详解?共9页word资料

炒外汇入门:做市商制度详解?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的alership Mo的)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的)。
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
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
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
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
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的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
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
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
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中国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论文

中国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论文一、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宏观汇率决定理论模型假设交易者是同质的,信息对汇率的作用是相同。
但是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这种假设同现实是不符的,他们认为交易者是异质的,汇率基本面的信息是分散的,市场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吸收这些分散信息。
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最初关注的主要变量是交易者的异质性、私人信息和交易制度,随着各种微观结构理论模型的涌现,该理论的主要变量变化为指令流,即带符号的交易量(Kyle,1985)。
客户买进为正的指令流,客户卖出为负的指令流。
作为信息的加总器,指令流最基本的作用是信息的中介,它成为连接宏观基本面信息和汇率的桥梁,也是连接微观交易主体和汇率的枢纽。
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方法证明:做市商间指令流能够解释现汇汇率报价的60%左右(Evans & lyons,2002),其实证结果远远好于宏观汇率决定理论模型,而且微观结构方法能够对国际金融学中汇率决定的三大谜团做出解释(Evans & lyons,2004)。
外汇市场分散的信息通过客户指令流传递给做市商,再通过做市商之间的交易加总这些信息,影响到现汇汇率。
客户指令流是客户投资组合调整的结果(Evans & lyons,2002),如果客户对外国基本面的预期好于做市商,客户就会增加外币的持有,带来正向的外币客户指令流,反之亦然(Evans & lyons,2007)。
做市商是风险的规避者,他通过在外汇市场频繁交易出清头寸,从而带来外汇市场巨大的交易量(lyons,1997)。
宏观基本面信息既可以直接传递影响到汇率,也可以通过指令流的渠道传递影响到汇率,因而投资组合调整模型认为,利率差和做市商间指令流的变化是现汇汇率变化的主要决定因素(Evans & lyons,2002)。
客户指令流也是现汇汇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因为决定客户指令流变化的信息结构和决定现汇汇率变化的信息结构是相同(Evans & lyons,2006)。
我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初探

我国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初探摘要:我国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改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外汇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有难以克服的弊端。
因此,推行做市商制度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金融环境。
关键词:外汇市场;做市商;金融环境一、做市商制度的作用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一般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度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主要的集中型经纪商,不断向公众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所报价格上接受公众买卖要求,通过做市商的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一定的流动性,满足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则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做市商”通常是有实力、有信誉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不断向市场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即“双向报价”,同时承诺在所报的价格上成交。
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外汇做市商不断向市场报出某种外汇的买卖价格,并对外汇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在自己所报价位上的买卖指令不予拒绝,缩短了外汇市场参与者等待交易的时间成本,使单位交易量增加;另一方面,外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性报价对外汇市场其他参与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这种参与增加了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二、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原因与成本(一)我国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原因1.做市商制度可增进外汇市场的效率首先,促进竞争,提高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我国外汇市场存在着垄断性,目前,外汇市场上只有银行一类“玩家”,基本上是一个结售汇市场。
其交易途径为:客户与商业银行成交,商业银行再将与客户交易形成的结售汇敞口头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撮合平盘。
任何其它金融机构都无法直接进入外汇市场操作。
而做市商制度一旦出台,恰恰可以改善这种局面,有利于其它具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从而在参与主体上达到了多样化的目的。
从微观结构角度看外汇市场的制度性特征

将 外 汇 市 场 与 其 他 金 融 市 场 区 来 越 对 严 格 的 、随 机 的 、一 般 均 衡 主 体 的 行 为 及 其 互 相 影 响 , 而 传 统 的 方 法 则 是 先 以 一 系 列 宏 观 经 济 关 系 分 开 来 的 两 个 主 要 特 征 是 :其 一 , 外 的微观 经济基础感兴趣 。
包 双 宏 观 经 济 的 基 本 理 论 来 解 释 。 一 些 事 实 上 , 这 些 问 题 的 本 身 就 是 微 观 特 征 , 括 分 散 化 特 征 、 向 报 价 及 关 于 外 汇 市 场 微 观 结 构 的 研 究 表 明 , 结 构 分 析 所 研 究 的 对 象 。 在 研 究 方 做 市 商 制 度 、 外 汇 市 场 的 信 用 及 清
简 微 前 有 关 外 汇 的 理 论 似 乎 有 一 种 观 经 济 方 法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 在 前 提 分 析 汇 率 问 题 。 而 言 之 , 观 结 构 趋 势 , 那 就 是 认 为 , 尽 管 宏 假 设 方 面 , 微 观 结 构 论 者 认 为 仅 仅 的 研 究 关 注 外 汇 交 易 机 制 的 细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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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金融》 /2 0 0 2年 /第 8期
维普资讯
汇 市场 是
一 相 :分 散 的 市场 ; 其 模 以 表 明 造 市 商 是 通 过 调 整 买 卖 价 个 ! j
外 汇 市 场 的 另 一 特 征 是 : 通 过
例 银 二 , 外 汇 市 场 J的 交 易 量 非 常 大 而 格 和 报 价 中 的 买 卖 价 差 ( 如 , 行 提 供 买 和 卖 双 向 报 价 ,造 市 商 在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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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市场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工具。做市商制度是金融市场多层次的产物,为了推进做市商制度的进程,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级、二级和柜台市场非常必要。此外,推行做市商制度的关键之一是做市商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这就需要发展与人民币相关的外汇风险对冲工具。如果做市商制度伴随着汇率波动幅度的加大,市场上又缺乏外汇风险管理工具,那么只会使市场主体承受不必要的风险,给金融系统埋下隐患,不会提升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目前中国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币种单一,没有银行间的远期、互换以及期货、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中国当前仅有一些银行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利用香港、澳门市场上的人民币非交割远期等管理人民币汇率风险。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增强外汇远期、互换及期货、期权的研究,尽早推出这些产品。
三、完善做市商制度的配套措施
第一,继续完善外汇市场机制。规范的做市商制度要求完备的市场机制,一个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勉强建立起来的做市商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扭曲和变形,例如做市商的报价差可能超格、对于交易者的报单不主动充当交易对手等,这些都会加大监管难度,增加监管成本,进而降低市场效率。即使在监管十分严格的美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而在中国目前市场监督体系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更是难以完全达到建立做市商制度的要求。例如,规定在同一笔业务中做市商不得以经纪人和自营商的双重身份出现,按照“客户优先”原则,当市场价格较为有利时,必须先替客户买卖,只有手中的客户委托全部完成后,才能做自营交易,而实践中对该行为的鉴别却十分困难。
第二,增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外汇的供给与需求,来源于国际收支,但发展中国的外汇市场,不能放松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是中国抵御对外风险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对外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外汇市场才有现实意义。外管局近期增强了对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等规定,已体现了这种理念。当前推行做市商制度,应以进一步增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为前提。
第二,价格发现,完善人民币向一致。因此,做市商将直接有助于改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现在中国的外汇市场仍然是中央银行报价,相对比较死板,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是: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兑人民币的牌价,商业银行再根据这个牌价每日向客户报价。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则可允许合格的做市商在外汇市场中自主双边报价,活跃市场,形成人民币汇率市场传导机制。
二、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动因意在探索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第一,促进竞争,提升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因为中国外汇市场存有着垄断性,目前,外汇市场上只有银行一类“玩家”,基本上是一个结售汇市场。其交易途径为:客户与商业银行成交,商业银行再将与客户交易形成的结售汇敞口头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撮合平盘。任何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直接进入外汇市场操作。而做市商制度一旦出台,恰恰可以改善这种局面,有利于其他具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从而在参与主体上达到了多样化的目的。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
1.市场具有封闭性。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4.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竟价交易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以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有,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联系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
第四,因势利导,做好基础性工作。中国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还是一股新兴的力量,发展完善做市商制度需要~个过程,需要因势利导,做好基础性工作,例如对报价机制技术上的改进和支持、对做市商制度的认可和对做市商身份的确认、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仅仅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升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2.市场存有明显的垄断性。因为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供求格局,即中央银行居于买方垄断地位,而结汇业务量最大的中国银行居于卖方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力量促使在外汇市场上频繁进行的“抛”或“补”,便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次日交易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基础汇率。这就使得外汇指定银行不能按其意愿地持有外汇,也难以根据本、外币资产的合理组合来实现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和规避外汇风险。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唯一的“做市商”,完全控制汇率水平。
第三,促成均衡,维持价格形成的稳定性。中国外汇市场作为平补结售汇头寸的市场,交易头寸具有单边性。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后,做市商可以主动地做市交易,成为平衡结售汇市场的重要力量。此外,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另一个重大意义是平抑市场价格波动,避免价格与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过大,促成价格形成的稳定性。
第四,做市商有利于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和央行货币政策面临的压力。近年来,中国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到2008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达到1.95万亿美元。过高的外汇储备又使中国承受着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强制结售汇制度、实需交易原则、资本交易的管制等在一定水准上抑制了外汇供求,而外汇供给相对过度,由此又成为人民币升值的制度性因素。此外,在当前外汇管理体制下,随着外汇储备的增长,为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将相对应引起外汇占款的增加,而为了冲销外汇占款而导致基础货币的快速增长,央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票据”自创负债,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往复,央行货币政策亦愈加失去主动调节的能力。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将改变央行被迫买人美元的局面。因为做市商参与报价,央行不再是外汇市场上的唯一买家,央行直接承受的购汇压力下降,其相对应的责任将分散到各个做市商银行,进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压力和央行货币调控方面的压力在一定水准上可望得到缓解,由此为汇率改革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