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 精品
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报告

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
2. 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提高他们的审美观念。
3. 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激发他们创作的热情。
二、教学内容1. 学习解放军的英勇事迹,感受他们的勇敢和坚定。
2. 学习绘画基本技巧,如线条、颜色、构图等。
3. 创作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
三、教学重点1. 了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
2. 掌握绘画基本技巧,提高学生的审美观念。
四、教学难点1. 如何表现解放军的勇敢和坚定。
2. 如何运用绘画技巧创作出一幅美观的作品。
五、教学准备1. 收集解放军的英勇事迹资料,准备讲解。
2. 准备绘画工具和材料,如画纸、画笔、水彩颜料等。
3. 准备一些关于绘画技巧的参考资料,以便学生学习。
六、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讲解解放军的英勇事迹,引起学生对解放军的兴趣,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怀。
2. 讲解:讲解绘画基本技巧,如线条、颜色、构图等,并展示一些关于绘画技巧的参考资料。
3. 示范:示范如何创作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让学生了解创作过程。
4. 练习:学生动手创作自己的绘画作品,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
5. 展示:学生展示自己的作品,大家互相欣赏、学习和交流。
七、作业布置1. 完成一幅以解放军为主题的绘画作品。
2. 写一篇关于自己作品的创作思路和感受。
八、教学反思1. 总结教学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思考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2. 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
九、评价方式1. 学生作品的创意和表现力。
2. 学生在创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精神。
3. 学生对解放军的认知和爱国情怀的培养。
十、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参观解放军相关展览,加深他们对解放军的了解。
2. 邀请解放军战士来校进行讲座,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解放军的生活和精神风貌。
3. 开展以解放军为主题的写作比赛,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目标补充和说明:教学目标应具体明确,强调对解放军英勇事迹的学习,引导学生从情感上认同和敬仰,通过绘画实践,提升学生的审美和创新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最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保险赔付也成了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主责和次责的划分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责任承担者将获得不同的保险赔付。
下面将介绍几个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以便了解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甲乙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警方认定甲车负主责,乙车负次责。
甲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乙车的车损和人伤,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甲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二:丙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刹车导致后面的丁车追尾。
警方认定丙车负主责,丁车负次责。
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丁车的车损和人伤,丁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丙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三:戊车与己车在单向马路上相撞,警方认定两车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两车的保险公司均需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以上案例只是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的几种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赔付情况。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承担规则

关键词 : 交通事故
共 同侵权
机 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保险责任
一
、
个案 、 问题 及 其分 析模 型
・
以上案例① 有相 当的代表性 . 体展现 了机 动车 具 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故责任的不一定承 担赔偿 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的不一定
有事 故责 任 。 事故 责任小 的不一 定 承担 较小 的赔偿 责
任 . 至无事 故责任也 要承担赔 偿责任 。 甚 对于投保 车辆 的保 险公 司来讲 . 首先就要 由它承担起“ 交强险” 的保险
有损害的情形 . 仅仅研究单纯发生 “ 交强 险” 偿情形下 赔 的若干机 动车对第 三者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 任。 本文
车的乙撞 飞 , 落至另一 相对车 道。 跌 丙驾驶 的来 车 因事
发突然躲 闪不及 . 甲碾 压而死 。 警认定 乙负事故 的 将 交 主要责任 , 甲负次要 责任 , 丙没有过错 。 不负事故 责任 。
为 了有利 于问题 的分析 . 本文将 主要关 注若干机动
基 金项 目: 海市 重 点 学 科 建设 资助 项 目 , 目编 号 : 12 上 项 B0。
责任怎么承 担? 对此我 国现行《 道路交通 安全法》 机 和《 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中 国保 险行业协会 曾制定 了指 导性文件《 交强险理赔 实务
规 程 (0 8版 ) , 此 问题 有 所 涉 及 , 其 规 定 不 尽 合 20 》对 但
交通事故 。 事故责任认定 为 : 何某 负事故 的主要 责任 , 关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理赔及典型案案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中典型案例探讨一、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基本处理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有责限额总额12.2万元,无责限额总额11100元。
在总限额之下还试行分项限额赔偿。
其中,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无责任的状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分项责任赔偿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帮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担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依据请求权人的诉请,优先在交强险中支付,保险公司主见精神抚慰金不赔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二、如何理赔:1、单方事故无第三者损失:本车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损失险赔偿,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失由车上人员险赔偿(附加险)。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观点:1、对公路上的障碍物进⾏巡查、养护是公路管理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应作更⼴义的解释。
不能仅理解为只是对路障的清理责任,还应理解为当公路管理机构⾃⾝⽆法⽆⼒清理路障时,其对路障存在负有采⽤科技⽅式远程发现、提⽰、标记、围挡及请求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帮助清理路障等义务。
2、公安机关具有治理查处打场晒粮⾏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免除公路管理机构保障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3、⽆论我国的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但对于公路管理机构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的公众损害赔偿问题已统⼀法律适⽤,不会因为政府部门内部权⼒的设置争议⽽影响公众权利的保护。
4、保险公司代位诉讼中对公路管理机构主张的民事赔偿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5、因动物窜⾏⾼速公路造成车辆受损事故的先前⾏为,致使车辆驾驶员因道路管理瑕疵坠亡,公路管理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6、路产损坏案件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案例1:2008年8⽉5⽇,陈某驾车从武汉市黄陂区⽯门店收费站缴费进⼊熊长线(黄陂区到黄冈市封闭公路),⾏驶⾄红安县觅⼉寺镇普安桥村袁家畈路段时,车辆起⽕燃烧致整车报废。
经公安局消防⼤队及交通⼤队认定,事故⽕灾原因系道路上晒粮的稻草卷⼊底盘起⽕所致。
此前车辆所有⼈胡某已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258124元。
此之后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限额内赔偿胡某244282元。
因事发路段系黄陂公路局、黄陂养护中⼼、红安县公路段(以下简称三公路管理机构)的共管路段,故我们于2009年代理保险公司向三公路管理机构提出244282元的代位诉讼。
2011年,红安县⼈民法院⼀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保险公司不服遂向黄冈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黄冈市中级⼈民法院⼆审维持了红安县⼈民法院的⼀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遂向湖北省⾼级⼈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湖北省⾼级⼈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三公路管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付244282元。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二课件
赔偿处理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避免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启示
案例二:酒后驾驶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故经过 责任认定 赔偿处理 启示 某驾驶员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 受伤行人有权向酒后驾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酒后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员应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引发交通事故和赔偿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害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行为方式越粗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越高。
章节五
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CHAPTER ONE
案例一:超速行驶导致事故责任划分
某驾驶员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人员受伤。
事故经过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行驶是违法行为,该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
受伤人员及受损车辆所有者有权向超速行驶驾驶员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起诉条件
受理法院选择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收集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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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出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及补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保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这一变化集中反映为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的转变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转变。
本文着眼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通过对新旧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在一定假设下,制度变迁提高了社会效率。
关键词法经济学 归责原则 交强险 社会效率1本文写作得到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谷凌副教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王少波经理的指导,特此感谢。
本文是北京大学本科生“校长基金”资助课题论文,已发表于《保险研究》2007年第8期。
2贾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2004级本科生;李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
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08 57一、导论(一)思路与方法随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社会上因新制度引入而产生的争议此起彼伏,最近有关部门更表示出了修改新制度的动向,面对这些争论,本文将从效率角度给出我们的思考和答案。
公平的理念是包括侵权法在内的各项法律的出发点和追求的重要目标。
法律制度对效率的追求似乎并不像对公平这般理所当然,目前侵权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社会效率为目标,若考虑效率目标,应当如何度量、评价法律的效率仍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传统上认为,侵权法之目标在于损失分配,人们关注于如何公平合理地将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一定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摊。
事实上,侵权法还有另一方面的效果,这种影响自侵权法制度诞生以来便客观存在——通过设置风险和损失的分配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和注意构成激励,进而影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仅着眼于侵权法激励功能的实现,效率而非公平就成了制度追求的价值。
但 其确立的损失分配原则可能是有损于公平的,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使得社会最优原则无法实现。
此时,责任保险制度扮演了挽救有效率原则的重要角色。
如果受到侵权法“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损失转嫁出去,由保险公司或者说全社会分担,那么不公平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由于法律牺牲掉的一部分公平在责任保险中得到了补偿,侵权法制定者也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摆脱绝对公平的束缚,确定一种更有效率的损失(风险)分配原则以实现社会效率。
国内学界对新制度公平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有较普遍的讨论,而效率问题国内学者探索较少,特别是利用完整模型对新旧制度效率加以比较的量化研究不多见,因此本文集中于效率问题讨论。
经济学最优化的方法与我们评价制度效率优劣的目标有着“天然”的契合。
因此本文首先将制度在一定假设下抽象为经济学模型,然后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并得出结论——新制度比旧制度更富有效率。
法经济学的方法在本文的分析过程中将得到贯彻。
(二)文献回顾11.第一次侵权法学术运动最早用现代经济学思想解释、研究侵权法的是奥利弗·W·霍姆斯(Oliver W. Holmes),其著作《普通法》(1881)中写到“以侵权法的标准来看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唯一区别在于后者提供了一个事故保险的形式。
”但是,霍姆斯及其后很长时期的学者们都没有关注侵权法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
2.第二次侵权法学术运动1主要参考[美]威廉·兰德斯、理查德·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1-2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8 改革开放三十年:保险、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挑战20世纪20—30年代,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时期,法律现实主义者如弗雷明·詹姆斯(Fleming James)、查鲁·格雷戈里(Charlew Gregory)认为,侵权法律制度不会对事故发生率有很大影响,但他们注意到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并基于此,强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归于更富有的一方。
3.第三次侵权法学术运动1961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有关社会成本的论文1和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侵权法论述2开启了第三次侵权法学术运动。
这一时期,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责任规则可能影响意外事故发生率的观点被认可;同时,由于社会成本概念的引入,现代微观经济学在侵权法研究中的作用更为显著,研究方法上更趋经济学化。
卡拉布雷西1961年的文章粗略地构建了一个有效率的意外事故法模型,最初他更有兴趣从原理开始构造一个新的有效率的处理意外事故的侵权法系统,而不是评价一个业已存在的系统。
后来,卡拉布雷西还是对现行侵权法系统进行了批判,因为它没有效率。
3后来侵权法经济学研究者的观点大致都能追溯到科斯和卡拉布雷西的文章。
理查德·波斯纳(Rechard Posner)和史蒂文·萨维尔(Steven Shavell)在各种归责原则的经济学分析和经济效率评价方面的系统性贡献尤为突出,本文写作主要参考了他们的分析方法、框架和观点。
波斯纳在1972、1973年发表的两篇文章论证了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他相关原则都是为了安全和谨慎的目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法4,这些观点在其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作了总结和综合。
5其后,1987年,传统上被认为是法学家的波斯纳和经济学家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合著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更为全面地总结了有关侵权法经济理论的各个方面。
6萨维尔的重要贡献在于他不仅把对侵权法各种归责原则社会效率的分析经济模型化,同时将事故双方风险规避和存在责任保险的情况很好地嵌入模型,为说明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提供了平台。
7其后,在其《事故法的经济分析》(1987)一书中,萨维尔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各种归责原则下,有和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事故双方所受的激励情况。
结束文献回顾之前,有必要提及一些非法经济学方法对侵权问题的研究,传统法律学术研究和法哲学在这一领域仍占优势,并不断对侵权法经济理论进行批判,他们主要的观点有二,一是认为侵权法作为法律的理想功能和现实状态一样,是实现公平而不是追求效率8;二是认为用法律体系来提高效率是不道德的。
91参见Ronald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961): 1.2参见Guido Calabresi, 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 Yale L. J. 70(1961): 499.3参见Guido Calabresi, The Cost of Accidents: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1970.4参见Richard Posner, A Theory of Negligence, 1 Journal of Legal Study 29 (1972); Strict Liability: A Comment, Journal of Legal Study 2 (1973): 205.5参见Richard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973.6参见William Landes and Richard Posner,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Tort Law, 1987.7参见Steven Shavell, On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3 (1982): 120-132.8参见Blum & Kalven, Ceilings, Costs, and Compulsion in Auto,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 UTAH L. REV (19 73): 341.9参见Ronald Dworkin, Is Wealth a Value? Journal of Legal Study 9 (1980): 191.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08 59二、制度变迁(一)旧制度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施行以前,我国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有关问题时,普遍适用的法律为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2004年5月以前由以上两法有关内容及配套规章、措施共同确立的制度定义为“旧制度”。
“旧制度”确立了属于过失责任类的归责原则,其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流程见图1。
1图1 旧制度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流程2(二)新制度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施行后3,我国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有关问题时,普遍使用的法律为《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由上述两法有关内容及配套规章、措施共同确立的制度为“新制度”。
“新制度”确立了一套更为复杂的,总体上属于严格责任类的归责原则,其确定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流程见图2。
41依据《办法》、《保险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总结。
过错指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
2 本文中加害人指机动车驾驶人,受害人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后文对此有详细说明。
3 对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制度转变过程中的“混乱时期”,本文不予讨论。
4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总结。
60 改革开放三十年:保险、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挑战图2 新制度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流程比较图1、图2,在处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问题上,新旧制度的主要不同有二:一是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条件不同,旧制度要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新制度不问过错地将责任归于机动车一方;二是责任保险赔偿的理念不同,旧制度下,保险赔偿是在事故处理完毕、责任认定清楚后完成的,而新制度则原则上体现了有事故就有保险赔偿的理念。
三、新旧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一)定义与假设事故。
指有关各方都不希望发生的有害结果。
不包含某一方故意造成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本文集中讨论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